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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建立原则概述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则是指由劳动立法所确定的用人单位在招收、录用员工时应遵循的基本法律准则。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进行职业培训,特别是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接受培训。

劳动关系建立原则概述

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则是指由劳动立法所确定的用人单位在招收、录用员工时应遵循的基本法律准则。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员工时应坚持以下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二是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不因种族、民族、性别及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不同不公正的待遇。

(二)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就是指劳动者通过企业或组织公开招聘考核获得就业岗位的原则。我国1992年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七条、《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四条都明确规定了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必须遵守“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三)互选原则

互选原则即劳动者自由选择用人单位,而用人单位自主选择优先录取劳动者。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我国《企业法》第三十一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七条以及《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等规定了企业对劳动者的用工自主权和择优录取权。(www.xing528.com)

(四)照顾特殊群体的原则

我国《劳动法》第十四条、《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三条、《兵役法》第五十六条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三条等都分别对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等特殊群体的就业有具体的规定:对谋求职业有困难的或处境不利的上述人员给予特殊的照顾。

(五)禁止未成年人就业的原则

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明确规定:禁止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包括父母和监护人)使用未成年人。需要指明的是,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六)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

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培训。劳动部发布的《就业训练规定》也明确规定,未接受过培训的求职人员,以及需要转换职业的城乡劳动者,应在就业或上岗前接受必要的就业训练。《劳动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进行职业培训,特别是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接受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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