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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公地悲剧的产权制度优化方案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私有产权可能导致“私地悲剧”。由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其实质是把“公地”的产权明确赋予政府,借助政府的强制力量,通过法律、行政手段,对绝大多数自然资源进行集中管理。

规避公地悲剧的产权制度优化方案

从对“公地悲剧”的分析可以看出,解决“公地悲剧”的途径在于,必须对自然资源做出清晰的产权界定,明确所有权、使用权主体以及它们各自的权利与责任,建立对使用者的有效约束与监督机制[6]

1.私有产权制度

私有产权的建立,是把“公地”的产权明确赋予个人,由个人充当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主体,从而彻底改变开放牧场的无主状态,使开放牧场的负外部性能够最大限度地内在化。这种收益与成本向所有者的集中,产生了更有效使用资源的激励。

但是,私有产权并非完美无缺,它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公地悲剧”问题,但随之而来的“私地悲剧”、“外部性陷阱”、社会不公平等一系列新问题,实际是以“市场失灵”代替了“政府失灵”。因此,自然资源所有权不可能也不应该全部私有化。

(1)私有产权可能导致“私地悲剧”。私有产权主体往往是“短视”的,更为关注当前利益,即通过一定的个人贴现率,把资源的未来预期收益折合成现值。尤其在资源的开发利用经济周期较长或产权主体的使用权期限较短时,资源的潜在收益可能被大大低估,这样通过一定的个人贴现率所折合成的资源现值也较小,产权主体就没有动力对资源进行保护投资,相反却加速对资源现值的攫取,从而导致对资源的过度使用,即“私地悲剧”。

(2)私有产权可能导致“外部性陷阱”。虽然私有产权能在较大程度上使外部性内在化,但仍然存在不能内在化的领域。如上游的林地与下游的水库,都可以建立明确的私人所有权,但若上游林地的所有者毁林造田,势必加剧上游的水土流失,造成下游水库的泥沙堆积。这既给下游水库所有者带来了负外部性,又损害了整体的生态效益。显然这种安排并不能使负外部性消除。

(3)私有产权可能导致社会不公平。如果完全依靠市场方式决定资源的归属,则绝大部分自然资源会为少数财富拥有者占有,他们往往同这些资源没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并不真正关心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相反却更愿意通过资源的不断转手迅速攫取高额利润。而广大依靠这些资源生存的资源的实际所有者、使用者(如当地居民),则被剥夺了按惯例或法律规定所拥有的所有权、使用权。

(4)某些自然资源难以确立私有产权。私有产权的确立以资源能够分割为前提,如对土地、草场等自然资源,可以设立边界将其分割为私人所有。而具有流动性的渔场、地下水、石油等自然资源,作为一个资源系统则难以分割,可以分割的只是其自身的产出,如一定的渔业捕捞量、地下水抽取量、石油开采量等。因此对于这样的资源系统,难以确立私人所有权,只能确立私人使用权,即允许私人提取特定数量的资源产出。

2.公有产权制度

如前所述,自然资源的最终所有者是一国的全体国民,但由于每个国民都无法对资源进行单独处置,因此最终所有权实际上是没有任何实质经济意义的、虚拟的所有权。而政府作为全体国民的代理人,在公有产权中充当了真正的产权主体,所拥有的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

由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其实质是把“公地”的产权明确赋予政府,借助政府的强制力量,通过法律、行政手段,对绝大多数自然资源进行集中管理。这样做,能够促使资源产权成为国家利益的集中体现,保证最终所有者在资源使用中的平等权利,以避免资源产权成为私有产权下少数人牟取私利的工具,并能够矫正在私有产权下仍然难以内在化的外部性,对资源的使用进行有效的约束与监督。

然而,政府对资源的集中控制所实现的最优配置,是建立在信息完全、完全理性、监督有力、运行成本为零等假定基础上的,在现实中这样的假定前提根本无法满足。

(1)政府拥有的信息未必是完全的。实际上,政府拥有的信息,未必多于当地资源的实际使用者。因此,政府在不完全信息下制定的政策、法规就如同不完全的契约一样存在许多漏洞,而政府要想保护产权,就必须不断地搜寻信息来完善自己的政策、法规,然而要想获得完全的信息几乎是不可能的,或者将会因为高昂的成本而难以实现。

(2)政府未必是完全理性的。政府也是由众多有限理性的“经济人”所组成的,并存在不同的利益集团。在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的层层委托代理关系中,每一层都可能产生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代理者创租卖租等机会主义行为,导致“代理失效”或“政府失灵”。

(3)政府的监督未必是有力的。政府作为公有产权的所有权主体,缺乏有效的监督激励。由于缺乏明确的人格化代表,即没有人真正为自然资源的保值增值负责,资源过度使用的损失实际上是由全体国民共同承担的。自然资源的分布极其广泛,在某些偏远的地区,政府的监督因为高昂的成本而显得鞭长莫及。

因此,在信息不完全、有限理性、监督弱化的现实中,政府对自然资源的集中控制需要支付极其高昂的成本。当这些成本得不到充分补偿,政府无法承受或付出成本变得不经济时,政府就不得不放弃部分资源的公有产权,从而形成“产权真空”,使部分资源在事实上处于开放状态,进而出现“公地悲剧”。但当政府能够利用好公有产权并从中获利时,它是不会主动放弃公有产权的。

3.自主组织与自主治理(www.xing528.com)

“自主组织与自主治理”的提出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认为,人类社会虽然到处都是“公地悲剧”,但许多人却自主摆脱了“公地悲剧”的梦魇。与寻求外部的代理人(国家和企业)不同,一群相互依赖的委托人,如公共池塘资源(共有的小规模可再生资源)的一群使用者,能够自主组织、自主治理,通过自筹资金制定并实施有效使用公共池塘资源的合约,解决新制度供给、可信承诺、相互监督三个核心问题,从而能够在所有人都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诱惑的情况下,取得持久的共同利益。

在具体的产权安排上,自主组织与自主治理兼有公有产权、私有产权的双重特征。自主组织与自主治理模式在以下三个方面较好规避了自然资源的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制度安排的缺陷。

(1)新制度的供给问题。社群成员世代依靠公共池塘资源生存,拥有资源属性的较完全的信息,因而能够根据可持续利用资源的需要制定合约。

(2)可信承诺问题。社群成员在做出是否遵守合约的承诺时,实际是在进行博弈。在自主组织与自主治理中,社群成员是在有组织、信息可沟通的情况下进行决策的,并且由一次博弈转变为“重复博弈”,如果双方都能在第一次博弈中采取合作策略,并在以后的博弈中采取“权变策略”(“一报还一报”),就能得到(合作、合作)的均衡,实现共同利益最大化。

(3)相互监督问题。搭便车、规避责任等机会主义行为在集体行动中普遍存在,是促使社群成员采取合作策略必须克服的根本性问题。在自主组织与自主治理中,监督者通常由社群成员担任,监督的效果与社群成员的自身利益直接相关,既激励了社群成员的相互监督,也为他获取其他人自愿遵守合约的信息、采取“权变策略”提供了可能。

自主组织与自主治理,在实践中取得了成功,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公共池塘资源主要指共有的小规模可再生资源,如近海渔场、较小的牧场、地下水流域、灌溉系统以及公共森林等,并不能涵盖大部分的自然资源特征,而且在实践中由于三个核心问题解决得不好,失败的案例也颇多。

4.简单的总结

自然资源的私有产权、公有产权、自主组织与自主治理制度,实际上是人类在解决自身与自然界的矛盾、配置稀缺资源时的不同选择。

在产权结构上,无论哪种路径选择,都必须以明确、合理的产权界定为前提,并赋予产权主体对称的权利激励与责任约束。

在产权性质上,私有产权与公有产权表面对立,实际却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前者把产权给了个人,后者给了政府。而自主组织与自主治理,既没有政府的强权控制,也没有彻底的私有化,而是兼有公有产权、私有产权的双重特征。

在产权效率上,三者各有优缺点,既有保护资源的动力,又有过度使用资源的压力

在私有产权下,所有者必须承担资源使用中的全部成本与收益,这种成本与收益的集中,产生了更有效的内部激励与约束作用,也使资源使用中的负外部性能够最大限度地内在化。因而,在公有产权不能有效保护资源,或保护资源的成本高到不得不放弃这种努力时,公有产权就会被私有产权所替代。

但是,私有产权并不能将全部的外部性内在化,在无法确立私有产权或外部性很大的领域,仍然需要坚持公有产权。科斯也曾谈到,如果指定、分配和实施产权的成本不高,就不能说私有产权优于公有产权。换言之,假如信息可以免费得到,监督和实施产权的费用极低,公有产权并不比私有产权的效率差。许多国家的历史经验也已表明,公有产权完全可以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相协调。

而对于自主组织与自主治理,正如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所说:“我们并不认为由占用者,而不是由外部政府,提供制度安排,就会达成解决问题的最优方案,但资源占用者提供的制度安排至少能够达成最低限度的解决方案。”[7]

事实证明,现实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它在很多时候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解决方式,“公地悲剧”的解决之道也是如此。三种路径选择各有优缺点,没有任何一种单一的体制能够适用于大范围的资源管理。在实际操作中,必须区分不同资源的自然和经济属性,分别构造高效的产权制度,以使政府、集体、个人之间在资源使用中各自的外部性最小,资源配置的效率最高。对产权边界模糊而难以界定、难以确立私有产权的资源,如海洋、河流、地下水等,应坚持公有产权;对产权边界比较清晰的资源,如森林、草原、矿山等,则可以根据其自然及经济属性确立公有产权、私有产权或公私混合产权;对类似公共池塘的资源,则可以尝试自主组织与自主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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