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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实践经验分享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实践主要包括四个主要部分:一是资源税;二是矿产资源补偿费;三是采(探)矿权使用费;四是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对矿产资源税的新一轮改革,从从量计征转向从价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自1994 年正式开征。从上述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主体、方向来看,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质上就是权利金,是矿产资源使用者向其所有者支付的租金。

中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实践经验分享

目前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实践主要包括四个主要部分:一是资源税;二是矿产资源补偿费;三是采(探)矿权使用费;四是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除此之外还有普遍征收的所得税和增值税等。

(一)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旨在使自然资源条件优越的级差收入归国家所有,排除因资源优劣造成企业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状况。我国于1984 年开征资源税,1986 年和1994 年先后又进行了改革。但我国资源税长期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即税负过低,直接导致我国本来就稀缺的资源被浪费,自然环境受到很大的破坏。1984 年国家开征的资源税实行12%利润率的“起点征收”,即达不到12%利润率的矿山企业不用缴纳资源税。由于这一征收原则被批评为国家只征收了级差地租,而没有征收绝对地租,从而没有使资源得到补偿。因此,1994 年开始征收的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但是,这一办法直接导致了企业尽可能地开采资源丰厚的地方,而丢弃那些资源含量少的地方,导致矿产资源的浪费。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对矿产资源税的新一轮改革,从从量计征转向从价计征。尽管单一的从价征收可能不会区分贫矿、富矿,细化税率标准,但相比较于从量征收的方式,固定税率征收方式促使税额会跟着矿产品的销售价格的变化而变化,使之与市场行情的变动紧密联系,从而借助市场调节机制引导矿业生产主体合理开发,节约资源。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

国家对采矿人征收一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保护,维护国家作为所有者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矿产资源补偿费自1994 年正式开征。征收主体为采矿权人,征收对象为不同类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矿产品,包括原油、原煤、原矿等。该费用实行从价计征的方式,由采矿人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根据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和国家计委1996 年出台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中央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其使用方向和分配比例为70%用于矿产勘察支出,20%用于矿产资源保护支出,10%用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其中中央与省、直辖市按5 ∶5 分成,中央与自治区按4 ∶6 分成。省、市、县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中央收入部分将主要用来补充中央地质勘察基金,实现基金的滚动发展。地方收入部分除用于矿产资源勘察外,还可以用于解决国有矿山企业的各种历史包袱问题。从上述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主体、方向来看,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质上就是权利金,是矿产资源使用者向其所有者支付的租金。(www.xing528.com)

(三)探(采)矿权价款和探(采)矿权使用费

对于国家出资勘察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其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人需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46]探(采)矿权价款收入由中央与地方共享,按2 ∶8 的比例分成。省、市、县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探(采)矿权使用费是矿业权人根据申请得到的矿区范围的面积按照一定的标准逐年缴纳。1998 年2 月颁布的《矿产资源勘察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及《探矿权开采权转让管理办法》将探(采)矿权的有偿取得办法更加具体化。其中《矿产资源勘察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0 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探矿权使用费按勘察年度计算,逐年缴纳。”《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9 条规定:“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是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探(采)矿权使用费都是由矿业权人依据其矿区范围面积按照一定的标准计算逐年缴纳的。探(采)矿权价款和探(采)矿权使用费两者的作用都类似矿业发达国家的权利金租金,都属于权利金的范畴[47]

(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总体来看,我国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时间较晚,并且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各个地方正在展开积极的试点,仍未在全国普遍实施。2002年江苏省印发了《江苏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露天开采石材石料及其他矿产资源的企业实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根据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不同,分为一次性和分期两种缴纳方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收取的保证金直接纳入财政专户,对于闭坑前验收合格的企业,在矿山环境治理过程中逐步返还保证金;否则,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由矿区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用于环境修复治理,治理费用超过保证金的部分由采矿企业承担。2003 年8 月,安徽省印发并执行《安徽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新建矿山在办理采矿登记时必须向办理采矿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利息转入本金,实行专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只能用于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48]目前我国各地正在探索的保证金征收标准和征收办法可分为按面积核算和按产量核算两类。同时,山西、福建、黑龙江、河北、海南、广东、西藏、山东等地区开始试行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这为建立全国统一的矿山复垦保证金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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