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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简介,银行存款开户的有关规定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银行存款是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 个月。在会计核算中,汇兑核算账户为“银行存款”账户。并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诺付款的结算方式。

银行存款简介,银行存款开户的有关规定

银行存款是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货币资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与各方面发生往来结算业务,这些结算业务,除少量按现金管理办法规定可以使用现金支付以外,大部分都需要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方式办理收付款项。

所谓转账结算,是指企业与各方面的经济往来款项,不是采用现金收付,而是按照规定的结算方式,通过银行将款项直接从付款单位账户转账划拨给收款单位账户的一种货币清算行为,也称非现金结算

1.银行存款开户的有关规定

银行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办理日常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即企业银行存款基本结算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企业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临时存款账户是企业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业因特定需要而开立的账户。

一个企业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基本账户,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企业在银行开立账户后,与其他单位之间的一切收付款项,除有关制度规定可用现金收付的部分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企业在办理存款账户以后,在使用账户时应严格执行银行结算纪律的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合法使用银行账户,不得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利用银行账户进行非法活动;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和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的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2.支付结算方式

为了规范全国的银行结算工作以及方便各企业间的国内与国际交易业务,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了可以使用的各种银行转账结算方式。这些银行转账结算方式有的适用于各企业在国内所从事的各种交易及往来业务,有的适用于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间的各种交易及往来业务。

现行国内银行转账结算方式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七种。这七种结算方式根据结算形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票据结算和支付结算两大类;根据结算地点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同城结算方式、异地结算方式和通用结算方式三大类。其中,同城结算方式是指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通过银行办理款项划转的结算方式,具体有支票结算和银行本票。异地结算方式是指不同城镇、不同地区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通过银行办理款项划转的结算方式,具体包括银行汇票、汇兑结算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通用结算方式是指既适用于同一城市范围内的结算,又适用于不同城镇、不同地区的结算,具体包括商业汇票和委托收款,其中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又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现行国际结算方式有信用证、托收和汇付。

(1)支票结算方式。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从2007年7月开始,支票可在全国通用。为防范支付风险,异地使用支票的单笔金额上限为50 万元。该结算方式禁止签发空头支票,若因此银行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 元的罚款,则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按票面金额的2%予以赔偿。支票结算分为现金支票(只能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转账)、普通支票(可支取现金、可转账)三种结算方式。支票的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算起为10 天。支票结算程序如图2-1所示。在会计核算中,支票核算账户为“银行存款”账户。

(2)银行本票结算方式。

银行本票是指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无论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不定额本票无金额起点限制,定额本票有1 000 元、5 000 元、10 000 元和50 000 元面额。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 个月。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不予挂失,可以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银行本票结算程序如图2-2所示。在会计核算中,银行本票通过“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账户进行核算。

图2-1 支票结算程序

图2-2 银行本票结算程序

(3)银行汇票结算方式。

银行汇票是指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出票银行,由出票银行签发,并由其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的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的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 个月。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仍没有获得付款的,持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做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银行汇票结算程序如图2-3所示。银行汇票在会计核算中通过“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账户进行核算。

(4)汇兑结算方式。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企业与异地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在会计核算中,汇兑核算账户为“银行存款”账户。

图2-3 银行汇票结算程序

(5)托收承付结算方式。(www.xing528.com)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并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诺付款的结算方式。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托收承付结算的金额起点为10 000 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 000 元。验单付款,期限为3 天;验货付款,期限为10 天。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适用于异地之间的各种款项结算。在会计核算中,托收承付对债权方而言,使用“应收账款”账户;对债务方而言,使用“应付账款”账户。托收承付结算程序如图2-4所示。

图2-4 托收承付结算程序

(6)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这种结算方式要求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如购买材料、销售商品等业务。这种结算方式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可由交易双方自行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商业汇票可以背书转让,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在尚未到期前可以向银行申请贴现,并按银行规定的贴现率向银行支付贴现息。按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属于商业信用范畴。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应填写委托收款凭证,并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送交银行办理收款。在收到银行转来的收款通知后,就可办理收款的账务处理。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转来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未通知银行付款的,银行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并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属于银行信用。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存款人应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而且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承兑银行如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商业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做成拒绝付款证明,连同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如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在会计核算中,商业汇票对债权方而言,使用“应收票据”账户;对债务方而言,使用“应付票据”账户。商业汇票结算程序如图2-5所示。

图2-5 商业汇票结算程序

(7)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按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择使用。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时,应填写一式五联的委托收款结算凭证,连同有关债务证明送交银行办理委托收款手续,收款人开户行受理后,应将有关凭证寄交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并由其审核后通知付款单位。按照规定,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应付金额时,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按照规定,债务证明留存付款人开户银行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将其债务证明连同未付款项通知书邮寄被委托银行并转交收款人。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产生异议,需要拒绝付款的,应在付款期内出具拒付理由书连同有关凭证向银行办理拒绝付款。在会计核算中,委托收款对债权方而言,使用“应收账款”账户,对债务方而言,使用“应付账款”账户。委托收款结算程序如图2-6所示。

图2-6 委托收款结算程序

(8)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一种由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一般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不可撤销”是指信用证已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收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收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的义务。“跟单”是指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必须附有货运单据。目前,国际贸易普遍遵循《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确保在世界范围内将信用证作为可靠支付手段的准则,已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接受和使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供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会得到保障,因此,只要双方有合作的意愿,交易是很容易促成的。我国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间的贸易基本上都是采用这一结算方式进行结算的。至于国内企业间的贸易,虽然1997年我国就制定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但由于国内贸易的特点,利用这种结算方式进行结算的业务还是很少的。

信用证业务涉及六个方面的当事人:①开证申请人,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又称开证人。②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③通知行,是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④受益人,是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⑤议付行,是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⑥付款银行,是指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付款银行即是开证行。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一般收付款程序是:①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②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③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④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⑤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无误后,将货款垫付给受益人;⑥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给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⑦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⑧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信用证结算程序见图2-7所示。

图2-7 信用证结算程序

(9)托收结算方式。

托收是指出口商开立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进口地代收银行向进口企业收款的结算方式。托收也称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不同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付款交单是指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才能取得单据,承兑交单是指进口商在承兑汇票后就能取得单据。托收结算程序如图2-8所示。

图2-8 托收结算程序

(10)汇付结算方式。

汇付是指交款人按约定的条件和时间通过银行把款项交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付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汇付一般可用于预付货款,也可用于支付佣金、赔款和样品费等。汇付结算程序如图2-9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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