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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路径优化:基于资源依赖理论的应用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资源依赖理论是基于组织无法生产自身所需要的所有资源[3]的基本假设而提出的,着重用来分析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关系。[5]组织间存在依赖关系是资源依赖理论的核心要义,资源依赖理论用于贫困治理领域可以用来解释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关系。资源依赖导致竞争或合作的后果。这种非对称性合作的形成主要受两方面因素影响,一是双方在资源占有上的稀缺性。

参与路径优化:基于资源依赖理论的应用

资源依赖理论是基于组织无法生产自身所需要的所有资源[3]的基本假设而提出的,着重用来分析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关系。资源是外在于组织的存在,对于组织的发展是稀缺的,需要从外部获取,组织自身无法自给自足,也不肯完全控制资源的供给。任何一个组织想要获得生存和长足发展,都必须与外部环境进行互动,从环境中汲取资源,这种与外部环境的交换过程必然会产生组织间的相互依赖关系。虞维华指出组织之间的资源连接是重要的连接形式,三种因素决定资源互相依赖的程度,一是资源的重要性,即资源对于组织生存和运营的重要程度:二是资源的分配形式和利用程度,即资源的分配结构和使用效率问题;三是资源的可替代性,即是否存在可替代该资源的其他资源形式。[4]以资金为关键性资源分析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并指出不同的社会组织之间差异很大,因此不能将社会组织作为一个同质性的分析对象整体对待。[5]

组织间存在依赖关系是资源依赖理论的核心要义,资源依赖理论用于贫困治理领域可以用来解释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关系。资源依赖导致竞争或合作的后果。在贫困治理中,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互动主要是通过政府部门、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三种实体组织形式实现互动的具象化,资源的交换和互动形成不同的互动模式,包括竞争与合作、资源和符号的交易关系等。当存在同类公共服务供给主体时,社会组织间的产品具有同质性,此时容易形成竞争关系;而当组织间提供的产品是互补并且可以用来共同解决社区中的问题时,组织间便形成合作关系。组织领导者通过权力模式的运作来控制组织的定位和发展方向,赋予组织在竞争外部资源时有效的组织结构和价值理念,使其具有竞争力以便影响和控制外部资源,最终保证组织的策略性生存。资源依赖理论认为:(1)组织的成功取决于在市场上获得更多的网络和更大权力的结果;(2)组织越减少对外部资源的依赖情境,其受到市场干扰和限制就越小;(3)组织权力的来源基于资源的取得情形,因此组织必须和外部环境互动、交换或获取资源,以扩增组织的权力。

社会组织与政府主体之间的依赖关系表现出多种特征:一是双向依赖关系,即社会组织与政府主体之间各自对对方所提供的资源产生兴趣,并且能够各取所需;二是非对称的依赖关系,显然,社会组织与政府在当前的话语体系下,地位的不对等和强弱关系造成了二者对另外一方提供的产品需求程度是不同的,社会组织相对更加依赖政府主体;三是不同的依赖程度对社会组织参与路径产生影响;四是社会组织取得的“合法性”程度影响着参与路径和行动。从资源的角度去解释社会组织的参与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动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组织不断调适自身的角色并且设法降低对外部资源的依赖,从参与的路径模式上也可以充分反映出来。本章将从理论视角对其进行梳理,以便提出新的解释框架

(一)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双向依赖

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公共产品的供给结构和需求结构方面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是由组织自身拥有的资源和必需的资源所决定的。萨德尔的观点认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并不完全是单向线性关系,不能简单理解为单方面的顺从与服从的关系,而是彼此相互依赖的关系,这是因为它们都掌握着某些对方生存发展必需的资源,从而为相互依赖的合作关系建立提供了基础。[6]一方面,政府对社会组织存在资源依赖,主要是体现在公共服务方面。这种依赖关系取决于政府和社会组织在贫困治理领域的供给偏好结构和需求偏好结构。社会组织自身在提升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有相对于政府供给的优势,主要表现为政府在供给中主要以公平为主,而社会组织则注重效率提升、数量增加、质量改进以及降低成本等方面。[7]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对政府也存在着资源依赖,这种依赖关系主要表现在二者掌握的资源不同,政府掌握财力资源(对社会组织的经费投入、办公设施等硬件方面)、制度资源(减免税政策等制度资源)、行政资源(批准、设立等许可权、审批权和监管权)等,而社会组织主要是在志愿服务、公信力、亲和力、获取资源的能力和专业化服务等方面掌握一些资源。一些学者提出,社会组织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着参与公共物品供给并具备一定的政府替代功能;并且能够通过与政府差异化供给的方式,运用社会资本来提高和弥补政策绩效;与此同时,社会组织的志愿特征能够为其汇聚人力资本,形成一定的自主治理体系,节省政府的行政成本。

(二)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非对称性依赖/合作

由于组织外部的限制和依赖状况不同,双方都会尽力在合作过程中保持自身的自由度和相对的自主性,在实践过程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互动却不是对等的,二者呈现出非对称性依赖/合作。这种非对称性合作的形成主要受两方面因素影响,一是双方在资源占有上的稀缺性。制度资源掌控在政府手中,其供给状况呈现出两面性,既希望社会组织在政府鞭长莫及的领域提供公共服务,又不希望它们威胁社会稳定和政府权威。康晓光、韩恒在2005年提出,中国转型时期以来逐渐形成了独特的“行政吸纳社会”模式,即政府在理性选择与社会组织合作时采取“为我所用”策略,在行政过程中吸纳“公民社会”等自治力量,政府最终处于支配地位而社会处于从属地位,其运用的主要方式是“控制”和“功能替代”。[8]政府在权力关系上的支配性地位决定了其对资源的强力管控和支配能力,社会组织是志愿性、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的,这种组织性质决定了其自身无法形成强自主性和独立性,职能通过委托—代理关系来实现资源的承接,并且以项目的形式实现财富的重新分配和转移,成为政府宏观分配和市场机制分配之外的第三种分配方式,而这种资源分配关系是被动的,并不能让社会组织成为与其他主体博弈的主体。[9]二是资源流动上的不对称和不平等,社会组织的非政府性和组织发展的不完备造成社会组织并不能完全遵循组织设计的目标来开展项目活动,对政府存在较多的依赖,康晓光建构了社会组织对政府在资金、组织体系、官方媒体资源、登记注册限定、活动范围许可、政府领导人行政资源、组织参与决策的机会和权利等七个主要方面的依赖关系。[10]而承接政府委托项目,接受项目拨款,或者基金会项目拨付是政府对社会组织支持的主要渠道,此外,还有政府政策性拨款和相关奖励措施等。[11]政府较少依赖社会组织来实现普惠性公共服务的目标,而是运用自身的事业单位和行政资源来达成这些目标。[12]换句话说,社会组织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是可替代的,政府寻求合作伙伴时,事业单位和自身政府内部部门也可以提供各种类别的公共服务。尽管社会组织是承接扶贫资源开展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但政府在资源结构中仍然处于强势地位,社会组织为了争取自身的生存发展空间,必须从政府那里索求特定资源才能生存;随着对公共利益的选择导向,公众对于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细化和深入,普惠性的服务供给逐渐不能满足需求,政府不能脱离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而社会组织自身的资质以及服务供给能力成为政府选择合作伙伴的重要考评标准,因此政府对社会组织进行有选择的依赖,二者形成一种非对称的共生关系。[13](www.xing528.com)

尽管社会组织对政府的资金依赖有上述种种渠道,实际上社会组织获得政府的资金支持的依然很少,并没有完全形成“资金—服务”交换的机制,而是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资源支持带有随机性和偶然性。决定社会组织能否获取政府的资金的因素众多,而在现实层面上,社会组织更多依赖于社会组织的运作能力(包括人事资源关系)以及非正式网络的领导行政关系,而并非以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为参考标准。高猛、赵平安提出,这种非对称性依赖/合作主要表现在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顺化/同化”的程度,分为“高度顺化—高度同化”同质性特征和“高度顺化—低度同化”异质性特征,前者主要从一些从体制内衍化转型出来的社会组织身上表现出来,在组织的行政性质、财政资金管理和运作模式上具有明显的“顺化”特征,这些组织同时拥有可观的建构资本,高度同化带来组织自身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资源动员能力、目标调整能力以及应对外部环境刺激的适应能力。[14]后者则是处于经费、人才、身份、管制等各方面强烈外部依赖的状态。从资源的角度出发,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不应是对手关系而应是伙伴合作关系。但是,合作关系并不是天然存在,而是通过后天现实基础上建构产生的。在实践过程中,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存在多种可能性,主要表现为竞争和冲突关系、相互独立关系、依赖关系、合作伙伴关系,这些关系的划分以及特征都是极其复杂的。[15]

(三)资源依赖程度影响着社会组织参与贫困治理的路径

依据资源依赖程度和组织独立自主的情况,社会组织参与贫困治理的路径又有差别,资源依赖性由弱到强的参与路径分别是自治式参与、合作式参与、依附式参与、出场式参与。从组织的基本形式来看,其中自治式参与的组织化程度较低,自主性和灵活性较高,几乎完全依赖于社会资源;合作式参与相对而言自主性较高,但仍然部分受制于政府资源限制,仍然有部分社会资源来源;依附式参与和出场式参与总体上仍然对政府资源依赖程度较高,而且这种依附式参与的资源大多来源于单位内部,将部门利益和社会利益结合起来;而出场式参与则是社会组织担任政府形象和政策宣传的代言人,资源仍然由政府直接提供。贫困治理领域的出场式参与的社会组织主要是隶属政府的群团组织,他们在贫困治理中的参与大多是属于一种行政强制,从社会组织的发展演变来看,社会组织对于政府的资源依赖性将逐步减弱;依附式参与主要是挂靠和归口在政府部门的“官办社会组织”或“半官办社会组织”,这种参与主要是源于“委托—代理”关系;而合作式参与则是社会组织自身寻找生存空间的重要方式,社会组织为了逐步减弱外部资源依赖而达成的契约合作或者信任合作;自治式参与是社会组织参与贫困治理的高级阶段,逐步摆脱了外部资源依赖,形成自治的空间和能力。

(四)取得“合法性”认同程度影响着社会组织参与贫困治理的路径

社会组织的数量一般通过登记和备案的方式进行统计,但实际上社会组织的现实生存空间远远大于制度赋予的生存空间,现实生活中大量的草根组织和非正式团体在社区中开展活动,但因为性质不明以及主管机关挂靠难等问题,无法突破登记机关和主管业务部门的双重管理机制,并没有取得相应的合法身份。[16]这种合法性身份也是社会组织所必需的符号资源。从法律角度,社会组织的发展受到法律的限制,其身份地位处于模糊状态,限制了社会组织自主发育,《慈善法》的出台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但《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条例》等专项的法规条例则从另一些层面收紧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宏观上政策的鼓励与微观上的约束并存,导致社会组织在法律身份上存在一定的约束。从行政角度看,政府在资金的筹集和分配方面具有管制和监督作用,对社会组织的自身独立筹款等具有严格的限制,对其开展工作内容和领域范围都有着严格的限定,因此其行政上的合法性也得不到认同。社会组织通过开展社会服务,让基层的贫困人口对其项目认同和肯定,使其获得社会合法性。因此,通过动员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让渡出来的部分公共服务职能,促进政府的民主决策的氛围,社会组织对政治决策有一定的积极影响。[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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