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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的官制、法律和兵制简介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州衙相当于中原王朝的军、州,奉行朝廷制定的统一法令。西夏的官制比较复杂,除了上述汉籍史料提及的以外,近年又发现了几种西夏原始材料,兹分别介绍于下。

西夏的官制、法律和兵制简介

一、西夏的官制、法律、兵制

1.官制

自唐末、五代以来,党项首领拓跋氏既是诸番落的豪酋,又受封为节度使统领夏州诸部。夏州政权的最高军政长官是军政节度使,其行政机构分为州衙和番落两套相互联系而又有所不同的系统。州衙相当于中原王朝的军、州,奉行朝廷制定的统一法令。广大的番部地区,则由节度使以其所兼领的押番落使的名义实行羁縻统治。番部居民多聚族而居,一户称为一帐,小族百余帐,大族千余帐,各族帐的首领,按其大小强弱,分别授予各种官衔,较大的名号有番落使、防御使、团练使、都押牙、指挥使、刺史等。他们终身任职,世袭官衔,臣属于夏州政权,为朝廷命官,同时又是部落首领。基层的部落头人仅赐以“首领”官印[24],以明确其身份。

西夏建国前夕,元昊于宋明道二年(公元1033年)设官分职,中央首脑机构有:中书掌管行政,枢密掌管军事,三司掌管财政,御史台掌管谏察弹劾,开封府[25](兴庆府)管理京城事务。下设具体司职:翊卫司职掌宿卫,扈从车驾;官计司职掌官吏升迁补调;受纳司职掌粮储收支;农田司职掌农田水利;群牧司职掌畜牧繁殖与交换;飞龙院职掌御用车马;磨勘司职掌官吏考核;文思院职掌御用服饰器物的制作;番学和汉学职掌文化教育。另外还有一些番名官号,如宁令、谟宁令、丁卢、素赍、祖儒、吕则、枢铭等。

▲雕龙栏柱

(西夏 西夏5号陵出土)

大庆二年(公元1037年),元昊为了次年建国,使官制的设置更为完整,将各主管机构增至十六司,[26]即经略司、正统司、统军司、殿前司、皇城司、三司、内宿司、巡检司、陈告司、磨勘司、审刑司、农曰司、img91门司、群牧司、受纳司、大恒历院(典礼司)等。元昊之子毅宗谅祚时期,汉名官号增加了各部尚书侍郎、南北宣徽使及中书、学士等;番名官号增设昂聂、昂星、谟筒、阿尼、芭良、鼎利、春约、映吴、祝能、广乐、丁驽等。

西夏的官制比较复杂,除了上述汉籍史料提及的以外,近年又发现了几种西夏原始材料,兹分别介绍于下。第一种,西夏第五代皇帝李仁孝天盛年间(公元1149~1169年)修纂的《天盛改旧定新律令》,是一部完整的西夏法典。第十章的标题是“司次行文门”,规定西夏官府分为五品,每品之下详列诸官储名称:[27]

一品(原文为“上品”)——中书、枢密;

二品(原文为“次品”)——殿前司、御史、中兴府、三司、僧众功德司、出家功德司、大都督府、御节司、宣徽院、内宿司、护法功德司、img92门司、御膳司、匣司、西凉会、镇夷州、番和州;

三品(原文为“中品”)——大恒历司、都转运司、都磨勘司、审刑司、群牧司、农田司、受纳司、边境监军司、宫前侍候司、磨勘军案殿前司、鸣沙军、史院、用刑务、租税务、外夷务、医人院、华阳县、泾原县、五原郡、工技院、虎控军、威地军、大唐军、宣威军、圣永地居(皇陵?);

四品(原文为“下品”)——行官司、举荐司、南院行宫三司、马院司、西院经略使、沙州经略使、定远县、怀远县、临河县、保静县、灵武郡、甘州城司、永常城、开边城、三边工院、北院、南院、肃州、边地转运司、沙州、黑水、黑函山、居延、南院(原文重复如此)、西院、肃州(原文重复如此)、原州、大都督府(原文重复如此)、寺庙山、边境城司、□□衍、震武城、西安(西宁?)沟山(?)、禳鬼(地名?)、镇东(地名?)、得胜(地名?)、净边(地名?)、同信(地名?)、建义(地名?)、龙州、镇远、银州、和乐、年晋城(?)、定公城、卫边城(?)、富清县、河西县、安守寨;

五品(原文为“末品”)——刻字司、造案司、金工司、绢织院、番汉乐人院、仪容院、铁工院、木工院、造纸院、砖瓦院、出车院、离远寨(?)、定羌寨(?)、府州、宣德堡、安远堡、讹泥寨、夏州、绥州;

不入品者——纳言处、飞禽受纳处、秘书监、工技院总管、番汉大学院

第二种,西夏汉文本《杂字》[28]

《官位部》第十七

皇帝、陛下、皇后、皇子、皇母、太后、后妃、正宫、监国、太子、太师、太傅、太保、少师、少傅、少保、元帅、国王、尚书、令公、诸侯、太王、三公、大臣、平王、郡王、嗣王、公主、夫人、帝师、国师、法师、禅师、上天、驸马、太尉、皇侄、星勒、相公、宰相、皇女、皇妃、img93使、img94门、谒典、纷弹、光禄、大夫、令尹、少尹、副使、判使、僧官、僧正、僧副、僧判、僧录、府主、通判、签判、宗亲、座主(帝加“儒人”二字)、儒人、僧人、学士、秀才、文人、举子。

司分部(第)十八

朝廷、中书、密院、经略、中兴、御史、殿前、提刑、提点、皇城、三司、宣徽、金刀、匦匣、工院、瞻视、化雍、治源、绣院、巡访、平准、天监、教坊、恩赦、街市、市卖、商税、留守、资善、养贤、曲务、巡检、翰林、功德、道德、道录、勘同、磨勘、农田、提振、陈告、审刑、受纳、刺史、酒务、监场、内宿、正厅、承旨、都案、案头、司吏、都监、狱家、大棒、小杖、家禁、打拷、勒抓、驱领、箸缚、局分、勾当、点察。

第三种,《西夏官阶封号表》,原文为西夏文,此引录的是李范文先生的译文。[29]此表首列太皇帝、皇帝、皇太子,然后是:

一品(原文为“上品”)——(右)大国王、(左)受全足(文武法毕孝诸巧恭敬东南族官上皇位)。

二品(原文为“次品)——(右)智慧、(左)受集礼(文武孝诸巧恭敬东南族官上京座)。

三品(原文为“中品)——(右)聪悟、(左)受办仪(文武孝诸巧恭敬东南族官恃上京)。

四品(原文为“下品)——(右)受济良、持威、宣殊、悉稔、悉京、量苗、察功、慈臣、奉遣、平功、博才、全盛;(左)受正净(文武恭敬东南族官上柱国)、茂明、闻良、因集、顺财、称德、观智、育孝、安仪、兴艺、谋教、庇全。

五品(原文为“末品”)——(右)赐(受)增盛(孝武恭敬东南族官摄民地)、论谋、有功(恃有)、至亲、谛定、涨围;(左)赐中书(教文恭敬东南族官镇民地)、平义、和情、增益、谋利、慕全。

六品——(右)去邪(孝武恭敬东南族官上野□)、称和、恩益、坐公、遗□、殊□;(右)清净(孝文恭敬东南族官上野□)、是直、醒悟、育成、周全、隐讳。

七品——(右)珍选(孝武恭敬东南族官上柱院)、善障、录请、志□……全德、复圣、悦皇、国懿、长盛、复宝、录嫔、净业、性孝、广恃;(左)解悟(孝文恭敬东南族官上柱院)、诚实、集礼、才位、观察……上大比、慈悲、孝治、卜全、大比、避讳、广蔽、司仪、族严、官邸、□善、广性。

太后位——太皇太后、皇太后、太后、皇后、妃嫔。(www.xing528.com)

副后位——副太后、副后。

公主位——公位、妃嫔嫔、女、诸女。

诸王位——南院王、北院王、西院王、东院王。

师位——(右)国师(上等等位),(左)德师(上等等位)。

枢密位——南位、北座、西镇、东制。

中书位——智足、艺全、观义、勤办。

宗位——监军(次等等位)、行司(中等等位)。

谏师位——谏臣(次等等位)、仁师、中师(中等等位)。

卜师位——观天、巧算、显寿。

巫师位——巫师、□成、护备□□等。

2.法律

西夏中后期,随着国内政治经济的封建化发展,法律制度也日趋完备。在黑城出土的文献中,已经发现的法律方面的文献就有《天盛改旧定新律令》《新法》《光定猪年新法》《贞观玉镜统》等,后者是专门的军事法典。其中,篇幅最大、记载最详、保存最完好的是《天盛改旧定新律令》[30]。天盛(公元1149~1169年),是西夏第五代皇帝仁宗仁孝的年号之一,仁孝是西夏历史上提倡“文治”最力的统治者,上诏修改编纂并刊布法律条文是他推行的“文治”内容中很重要的一项。据《宋史·夏国传》记载,天盛二年(1150年)“增修律成,赐名《鼎新》”[31]这部法典的修成是在天盛二年。

法典的领衔主纂者嵬名杜荣(译音)具有“北王兼中书令”的职衔,这表明他既是西夏皇家“嵬名”家族的成员,又具有“王”的封号,且执掌着政府的首脑机构“中书”,其地位是相当显赫的。其余二十一人中,有“嵬名”皇族姓氏者五人,在“中书”和“枢密”机构供职者十一人,而且有八人具有“恭敬孝文东南族公”的官号,目前对这一称号的详细含义和职掌还不清楚,但从已见到的西夏文献署名和上述《官阶封号表》可以推断,这是一个级别不低的西夏官名封号。再从参加编辑的专职人员的称号看,多人具有“汉文博士”、“汉太学院博士”、“番太学院教师”、“汉文翻译”、“汉文校书”、“汉文律令译”等职称。由这些既具有专门的法学知识又具有推行法律权势的人组成编辑班子,又得到仁孝皇帝的御旨,所修成的法典当然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和实施性。

▲西夏文“首领”铜印

(西夏 盐池县征集)

《天盛改旧定新律令》共20章,1460条。第一章解释所谓“十恶”,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恭、大不孝,不睦、不义、乱伦等。第二章解释所谓“八议”,包括亲属辈分、依官品断例、贿赂罪处律、老幼重疾犯罪减免断例、越上处律、烙印律、烙印格式、屠宰和赃马驼牛断例、铁镣拘拿罪犯。第三章包括盗亲属、诸种窃盗和强盗;强盗团伙、重行盗窃、牵扣他人家畜用于代步或载重、瓜分赃畜赃物、退赃和赔偿所盗财物、自举盗窃和自愿退赃时的调解减刑或免罪、奖赏举发和奖赏追捕击伤擒获窃贼、追踪窃贼、审断窃案、查找赃物和买赃者、盗毁墓祠圣物、典当、退缴债息。第四章包括委派州主持、委任州城职务、边防哨卡、敌军进犯、驻边人员服役期、修缮城img96和战具、敌军之推进。第五章包括甲胄兵杖之发放、季长审验战具。第六章包括军队点集与出征、官配甲胄与马匹、在编军人亲属律、军人表册呈审、卖长幼亲属于他人、后备军编伍免予登记、委任行军头领列队头领和布阵主、将吏。第七章包括对降附送官或隐瞒、番人叛逃、圣禁、行为不当、劳役、非法捐赋、死囚埋葬与赌博。第八章[32]叙述如纵火、非故意伤人或杀人、非法的性关系等刑事犯罪及有关婚姻的法规。第九章规定了进行侦查和诉讼案的程序,以及在监狱羁押被逮捕的人诉讼法规。第十章规定了西夏行政机关之间的隶属关系及授官和官员任职的制度。第十一章包括迎送外国使节、西夏佛教组织的生活和享有财产的一些问题。第十二章包括编选赋役人名册、不准谎报或漏报服役人员以及奴仆和婢女的婚配问题。第十三章中载有规定派遣持铜牌急使的法规。第十四章缺失严重,只保留了有关斗殴的惩戒。第十五章是有关经济生活的法规。第十六章含有出租土地以及承租者与地主的关系等内容。第十七、十八两章是有关仓廪和商业贸易的法律规定。第十九章是畜牧业法规。第二十章是量刑的依据以及有关处罚的具体说明。

▲西夏文“内宿待命”铜牌

(西夏 罗福颐先生捐赠)

12世纪前的同时期中国法典中,只存有《唐律疏议》和《宋刑统》。与西夏同时代的契丹辽和女真金的法典没有保存下来,其他远东国家如日本越南、朝鲜,都没有留下15世纪以前的法典。这样,流传至今、保存完好的原文原版西夏法典《天盛改旧定新律令》,就成了研究远东古代少数民族法典的弥足珍贵的资料。[33]

3.兵制

西夏实行兵民合一的军事制度,所有成年男子,平时从事农牧业生产,战时则为士卒。男子年满十五岁以上者为丁,每二丁征收正军一人;另配随军杂役一人,合称一“抄”,四丁为二抄,合住一帐幕。[34]愿充当正军者,可指定另一人充当“负赡”(即随军杂役)。如无丁作负赡,可指令正军中的老弱疲病者为之。每个正军由身强力壮、武艺高超的壮丁担任,须自备弓矢甲胄,自带粮草,官给马匹、驼一峰,伤亡须赔偿,称为“长生马驼”。

地方的军队编制仍沿用原来的部落组织形式,各有固定的驻地,部落首领统领本部落兵,谓之“一溜”。全境分为十二监军司,即左相神勇军司、祥祐军司、嘉宁军司、静塞军司、西寿保泰军司、右相朝顺军司、甘州甘肃军司、瓜州西平军司、黑水镇燕军司、白马强镇军司、黑山威福军司。每一监军司都立有军名,规定驻地,设都统军、副统军、和监军使各一员,例由贵威豪右充任,下设指挥使、教训使、左右侍禁官等数十员,不分番汉,皆可充任。十二监军司共有兵员五十余万,相当于西夏建国初全部适龄壮丁的人数。其中有一支十万人的“擒生军”,是西夏军队的精锐。此外,还从豪门贵族子弟中遴选擅长弓马技击的武士五千人,组成侍卫军,称为“御园内六班直”,分三番宿卫,每人每月给米二石,作为给养。

西夏军队的动员,运用灵活机动的“点集”法:西方有战争,就在西方点集;东方有战争,向东方点集;如果战事发生在中路,则两翼向中路点集,由此形成优势兵力的突击点,利于击破敌人。军队作战,经常采用步、骑两兵种相辅而行的方式:“用兵多立虚砦,设伏兵包敌,以铁骑为前军,乘善马重甲,刺斫不入;用钩索绞织,虽死马上不坠,遇战则先出铁骑突阵。阵乱则冲击之;步兵挟骑以进。”[35]“有山间部落,谓之‘步跋子’者,上下山坡,出入溪涧,最能逾高超远,轻足善走。有平夏骑兵,谓之‘铁鹞子’者,百里而走,千里而期,最能倏往忽来,若电集云飞,每于平原驰骋之处遇敌,则多用‘步跋子’以为击刺掩袭之用”[36]。还有炮手二百人,叫做“泼喜”,他们能够“陡立旋风炮于骆驼鞍,纵石如拳”[37]。这些兵种都是与中原迥异的西夏特有兵种。

兵力的配备,以首都兴庆府为中心,把全国兵力作相对的集中以备四邻:“自河北至午腊弱山,七万人,以备契丹;河南洪州、白豹、安、盐州、罗落、天都、惟精山等,五万人,以备环、庆、镇戎、原州;左厢宥州路五万人,以备延、麟、府;右厢甘州路三万人,以备西蕃、回纥。贺兰驻兵五万、灵州五万人、兴州兴庆府七万人为镇守。总五十余万。”[38]这些军队平时从事农牧业生产,遇有战事,朝廷用银牌命部落首领调兵遣将,兵丁自备武器应召而来。西夏前期,还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着部落军事民主制的传统;中后期(即崇宗乾顺以后)兵制更加完善,逐渐制定出了《贞观玉镜统》这样独特的军事法典,对于军事调遣、装备、供给以及军功升赏、将惩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体现了西夏兵制的完善和军事力量的强大。

▲白釉鸟枝图高足瓷碗(左)白釉高足瓷碗(右)

(西夏 灵武市崇兴乡台子村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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