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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业经营主体及其相互关联构成农业经营体系,而谁能够成为农业经营主体,谁是主要的农业经营主体,是由经营制度决定的,我国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决定了我国的农业经营体系。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农业经营主体及其相互关联构成农业经营体系,而谁能够成为农业经营主体,谁是主要的农业经营主体,是由经营制度决定的,我国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决定了我国的农业经营体系。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关于农业经营所需要的基本资源,即农村土地产权,农业经营主体是谁,以及农业经营主体与土地资源之间的关系等基本问题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从这里可以看出,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即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第二,农村土地主要承包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家庭用于经营,集体提供相应服务,家庭经营自负盈亏,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第三,基于上述原因,家庭经营是我国农业经营的主体。我们一般把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归结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际上,从概念上讲,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只讲了经营制度中经营主体和土地(基本经营资源)之间的关系,而没有讲土地的权属和主要的经营主体这两个经营制度的基本要素。由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而家庭成为主要的经营主体又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必然结果,所以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一个概括也是可以接受的,只不过在使用这个概念时,不能忽略其所包含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经营为主这两个基本要素。(www.xing528.com)

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坚持党的农村政策,首要的就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2019年10月31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强调“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改革取得的重大历史性成果,是广大农民在党的领导下的伟大创造,适合我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能极大调动农民积极性和解放发展农村生产力,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农村历史性变化提供了坚实制度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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