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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所有制度:集体所有制的建立与坚持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被宣布废除,取而代之的是土地的集体所有制。3)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宪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确立了集体所有制在国家经济制度中的基础地位。《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农地所有制度:集体所有制的建立与坚持

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农民所有制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土地改革法》,6月30日毛泽东主席签署命令,公布施行。明确指出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以此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在党的领导下,到1953年,除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我国大陆普遍实行了土地改革。土地改革彻底摧毁了封建剥削制度,封建土地所有制被彻底废除,全国3亿多农民无偿分得了约7亿亩土地和大批生产资料,免除了土地改革前农民每年给地主缴纳的高达3000万吨以上粮食的负担。翻身了的农民热烈拥护《土地改革法》。

从新中国成立到1953年,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开始了全国性的互助合作社运动。合作社是劳动者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联合起来共同经营的经济组织。先是成立了农民自愿组织互助组,这实际上是一种劳动协作关系,并没有改变原有的土地私人所有权和家庭经营模式。随后,开始创办初级农业合作社,这实际上是一种类似合伙的联合经营关系,土地所有权仍归农民所有,此时的合作社还不是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了这一土地制度。1954年《宪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明确农民私有的土地所有权。

2)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确立

1955年10月11日通过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明确指出,我国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现阶段一般是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合作社,这种合作社是到完全社会主义化的过渡形式,它还在基本上或在较大的程度上保留社员的土地及其他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而不是急于实现社员的生产资料公有化。土地入股被认为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毛泽东以国家主席的名义公布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以下简称《示范章程》),《示范章程》第二条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把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第十三条规定:“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即高级农业社实行主要生产资料完全集体所有制,社员的土地必须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耕畜和大型农具作价入社。只用了一年就基本完成了农业合作化,实现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在广大农村建立起劳动群众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www.xing528.com)

1979年9月,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人民公社要继续稳定地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集中力量发展农村生产力。”这样,经过农业生产互助组、初级农业合作社、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几个阶段,农民个人的土地私有逐步转变为集体所有,统一经营,按劳分配。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被宣布废除,取而代之的是土地的集体所有制。

3)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宪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确立了集体所有制在国家经济制度中的基础地位。农民集体所有制的核心是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明确“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并强调“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指明了集体所有制的制度底线。我们应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制不动摇,不能把集体资产分光吃净、一分了之。农民通过改革获得的集体资产股权或份额,是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而不是分割集体资产的凭据,不能以改革之名把集体经济改少了、改没了、改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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