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2)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分析问题,所提的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3)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4)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5)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事项的,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6)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7)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www.xing528.com)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在于:
(1)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2)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的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3)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4)文中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以及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符合规定。
(5)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做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授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行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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