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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约束全社会:探讨法的概念与类型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法不是针对某个人、某件事而立的,而是针对一类人、一类事而立的,法是反复适用的。不成文法是指不经过正式的立法机构的立法程序,而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人民法院加以确认、不具有法典和单行法规文件的存在形式的法律,主要由习惯法和判例构成。

法律约束全社会:探讨法的概念与类型

1.法的含义

法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

法律具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广义上的法律指的是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而狭义上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包括阶级性、国家意志性、物质制约性。

法具有阶级性,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法具有国家意志性,法律的产生、存在和发展,都得通过国家,并以国家规范性文件颁布出来。是否掌握国家政权,是一个阶级的意志能否“成法”的关键

法具有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其所表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必须反映一定地域和人口,而地域和人口对法律的影响又是通过对生产方式的影响来实现的。

3.法与其他上层建筑的区别

法区别于其他上层建筑的基本特征,具体体现在:

(1)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这也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国家制定和国家认可两种。法律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2)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同时法律必须被信仰。

(3)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通过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引。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法不是针对某个人、某件事而立的,而是针对一类人、一类事而立的,法是反复适用的。(www.xing528.com)

(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做或者不做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做或者不做一定行为,而义务则意味着人们必须做或者不做一定行为。

4.法的两种作用

法有两种作用,即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通过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来得以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主要是为了维护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保障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和促进广泛的民族氛围和政治体制改革,执行社会各种公共事务;保障和促进我国的对外开放和交往的顺利进行。

5.法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法律分为不同的类型,主要有:

(1)根据法律的产生及其表达方式的不同,法律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国家立法机构按照既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和实施的法律,一般都以法典和单行法规文件形式出现。不成文法是指不经过正式的立法机构的立法程序,而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人民法院加以确认、不具有法典和单行法规文件的存在形式的法律,主要由习惯法和判例构成。

(2)根据法律具体内容的性质的不同,法律分为实体法程序法。实体法是指直接规定主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法律,故又称“主法”,如宪法、民法、刑法等。程序法是指规定实现主体法上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各种程序的法律,又称“助法”,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3)根据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法律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是指在社会常态状况下对整个国家或社会的所有的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合法主体)都普遍有效的法律,如宪法、民法等。特别法是指对于特定的人(主体)和事,或者对于特定的区域和特定的时期,单独地特别加以规定的法律,比如戒严法等。

(4)根据法律内容的重要性、效力及制定程序方面的不同,法律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是指宪法,它是规定一个国家或社会最基本的政治架构及其政治活动的根本原则与准则,因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特别的制定、修改程序的法律。普通法是指除宪法以外,效力在宪法之下且不需经过特别程序而按照普通程序制定、修改的法律。

(5)根据法律制定主体及其适用范围的不同,法律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国内法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构制定的在本国主权范围之内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国际法是指由国际社会公认的合格的国际关系主体即国家和地区,通过谈判而达成共识制定的、主要以条约和协定体现出来的法律文件以及历史形成的为国际社会所普遍公认的国际惯例共同构成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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