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规依据
2008年1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颁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9年1月1日施行)是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前置条件和必备文件。
(二)项目用地预审的概念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三)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
1)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2)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3)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四)项目用地预审的受理
1)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2)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信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3)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五)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的内容
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单位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
2)拟选址占地情况。
3)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
4)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5)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6)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除上述六方面的内容外,针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而言,其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该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此外还应有项目所在地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www.xing528.com)
(六)项目用地预审的原则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3)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4)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七)项目用地预审的内容
1)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3)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4)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5)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项目用地预审的分级管理
1)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2)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此外,《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
(九)项目用地预审的有效性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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