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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税的名称、月规模和管理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蒋祈除了描述以上考察过了的瓷窑税制之外,还有一段列举了当时的一些附加税的名目、月额以及有关的职官。现在需要重点研究的就是“统制”“经总”,这两个名目了。如果说蒋祈在记述瓷窑正税时,只说到税制并未记述税额而使人感到遗憾的话,那么,他在这一段除了不厌其烦地记录了上述附加税的名目之外,还详细地记述了税额。

附加税的名称、月规模和管理

蒋祈除了描述以上考察过了的瓷窑税制之外,还有一段列举了当时的一些附加税的名目、月额以及有关的职官。由于每一个时代在税目与职官的设置方面都不尽相同,因此研究这段记载,就有可能帮助我们从典章角度来探讨《陶记》的著作年代。

文中记述这些情况的文字如下:

宪之头子、泉之率分、统制之供给、经总之移用;州之月桩、支使、醋息;镇之吏俸、孤遗、作匠,总费月钱几三千余緡。而春秋军旅、圣节、郊祀赏赉、试闱、结茸犹不与此,通融计之,月需百十五缗。

先从税目方面看。

“春秋军旅”以下,不是每月都有的负担,且可以从字面得到解释;而“头子”以下则属按月交纳的附加税,其名目竟然多至十种!如果把《陶记》看成元代作品,这些名目就在《元史》和《元典章》中找不到任何踪迹。如果把它看成是南宋时代的文献,我们不但在《宋史》与《宋会要辑稿》中找得到翔实的记载,就是在一本普通的《中国通史》里也能得到部分印证(但限于篇幅,这些名目的具体内容请详见白焜同志的《“陶记”校注》)。既然《陶记》中所罗列的杂税名目都能在宋代文献中找到根据,是否就可以据此确定它为南宋时代的作品呢?不能够。这是因为元代去宋不远,其赋税“独呈变态”,“条理实甚混乱”[31]

元世祖在灭宋前的第三年(至元十三)虽有蠲免“故宋繁冗科差”百有余件的诏令[32],但在至元二十八年(1291)又一度恢复过宋时的课赋。《元史·世祖纪》至元二十八年十二月壬申记中书省臣言:

江南在宋时,差徭为名,七十有余。归附后一切未征,今分隶诸王城邑岁赐之物,仰给京师;又中外官吏俸少,似宜量添,可令江南依宋时诸名征赋尽输之。”何荣祖言:“宜召各省官任钱谷者诣京师,集议科取之法以闻。”从之。既然元代确曾“依宋时诸名征赋”,那么《陶记》中所列的税目就可宋、可元,没有严格的时代界限了。那又该怎样鉴别它们的时代?好在蒋祈记述它们的同时还记述了当时的职官,由于元王朝并未保留或恢复过南宋时代那些特设的职官,在这种情况下,职官名目的时代烙痕就比税目更深。

以上引文涉及的职官有“宪”“泉”“统制”“经总”,另外,还有“州”“镇”等名目。

关于“宪”,有两种含义。一种泛指上司,一种特指宋代的提点刑狱官,南宋周必大《二老堂杂志》谓:“宪部,刑部也;宪台,御史台也;今直以诸刑狱为宪。”但未从典章角度确定《陶记》的时代之前,不能取狭义。关于“泉”,由于泉与钱通用,当是铸钱机构的简称[33]。我们知道,该机构虽在宋代常设,但在元代也曾两度设置,一次在至大三年(1299)设立过泉货监(《元史·食货一·钞法》),一次在至正十一年(1351)设置宝泉提举司(《元史·食货五·钞法》)。那么这个“泉”也就可暂不考虑。至于“州”“镇”则是许多时代都有的机构,没有特定的时代标志。现在需要重点研究的就是“统制”“经总”,这两个名目了。

1.“统制”:除见于《宋史》与《清史稿》之外,不见于其他史书。考清代统制置于光绪三十年[34],而《陶记》在康熙间即已刊行,那么,记中出现的统制就必然是南宋时代的职官了。《宋史·职官志》云:

旧制,出师征讨,请将不相统一,则拔一人为都统制以总之,未为官称也。建炎初,置御营司,擢王渊为都统制,名官自此始……绍兴十一年,三大将兵罢,诸军皆冠以“御前”二字,擢其偏裨为御前诸军都统制,且令仍旧驻扎,以屯州名冠军额之上……初,渡江后,大军又有统制、副统制……皆偏裨也。

瞿蜕园《历代职官简释》云:(www.xing528.com)

凡所谓统制、统领等名该由靖康,建炎之际,高宗以兵马元帅名义建军命宫,不能复用平时制度,设此以应变,及从来则统制亦仅为偏裨,而都统制亦不似初置时之贵重矣。

由上可知,《陶记》中的“统制”,为南宋饶州一带的驻军首领。

2.“经总”:为宋王朝在12至13世纪设立的经制司与总制司的简称。《宋史·食货下一》记经总制钱谓:

……宣和末,陈享伯以发运兼经制使……绍兴五年,参政孟庾提领措置财用,请以煎制司为名。

《宋史·食货下七》又云:

渡江后,屈于养兵,随时增课,名目杂出,或主于提刑,或领于漕司,或分隶于经、总制司,惟恐军资有所未裕。

综上所述,所考之职官均为宋代所特有,且因战争而设置。那么,与它们同时并存的“宪”,就不是傅振伦先生在《“陶记略”译注》中所说的上峰,而应当是宋代的提点刑狱公事;“泉”,也不是元代的所谓“财官”,而是南宋人常说的“泉司”或“饶州提点坑冶铸钱司”;“州”不是元代元贞元年设置的浮梁州,而是宋代的饶州。

根据以上职官设置时代的确定,我们就可以肯定:前面所述的税目即使在元代曾经沿用过,但《陶记》里记述的却属南宋。否则的话,那些早在1279年就随着南宋王朝一道被灭亡的职官,怎么会跑到元代的景德镇来勒索课赋呢?据此,我们就可以从典章角度来肯定《陶记》写于南宋无疑。

如果说蒋祈在记述瓷窑正税时,只说到税制并未记述税额而使人感到遗憾的话,那么,他在这一段除了不厌其烦地记录了上述附加税的名目之外,还详细地记述了税额。按《陶记》提供的数据,南宋时代的景德镇每月交纳的杂税与附加税为三一一五缗以上,一年就至少需交三万七千余缗,如果把这数字和《宋会要辑稿》中记述的熙宁十年(1077)景德镇全年的商税三千三百三十余贯[35]相比,南宋时代一年的杂税竟然比北宋全年的商税高十一倍,那么蒋祈所记是否有所夸张呢?《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卷一四一赋税部引南宋郑湜札子谓:

姑以两浙言:在祖宗时,一岁通收缗钱三百三十余万而茶、盐、酒税十居其八,州县支费在其间。今两浙岁输缗钱千二百万而茶、盐之利又专隶朝廷,州县支费又不预焉。然则今之取民不知几倍于祖宗时矣。

从以上的引文估计,两浙地区在南宋中期郑湜时的课赋约为北宋的十数倍。两浙路的情况如此,地属江南东路的瓷城—景德镇一月的附加税相当于北宋时该镇一年的商税也就自然可信。南宋王朝的疆土不到北宋的三分之二,而赋税却反而比北宋最高的岁入还高(北宋赋税收入以神宗时为最高,约六千万贯,而至南宋孝宗淳熙十四年岁入增至八千万贯)。《陶记》中的这个血痕斑斑的三千一百一十五缗与“一里窑,五里焦”的谚语,一方面揭露了南宋统治集团的贪婪残酷,另一方面还抒发出当时陶家的悲辛!清人赵翼在其《廿二史札记》中曾无限感慨地说:“南宋取民无艺!”“民之生于是时者,不知何以为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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