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在以上各章,分别对宋、元时期的景德镇税入、监官资品与其所在州县及行省的关系进行了一系列考察,再在这个基础之上讨论《陶记》中记述的相关史实就方便多了。笔者曾在《考辨》一文的第二章划定过《陶记》著作年代的上限为1187年,即南宋淳熙十四年;下限为1368年,即朱元璋推翻元王朝的那一年。其上限的确定是因为《陶记》中征引了南宋著名学者洪迈的《容斋随笔》,而《随笔》始刊于淳熙十四年(1187),故知《陶记》一文最早不会早于《随笔》的始刊之年,而下限除乾隆七年《浮梁县志》在蒋祈前冠以“元”字之外,还因冯先铭等都认为《陶记》为元末之著作。
就笔者检读中、日两国发表的评论文,无论持元代说或南宋说的人,似乎都不反对笔者提出的上、下限。为了讨论方便,本文还想遵循这个时间范畴并再一次征引蒋祈的原文。
《陶记》谓:
予观数十年来官斯去者,无不有州家挂欠之籍,盖尝推求其故,则有由矣。
如按乾隆七年以后各色人等的意见——即《陶记》著于元代的意见,上文中的“官斯去者”的“官”,应该指元王朝派往景德镇的提领官,那么“州家挂欠”之“州”,显然就是熊寥所说的元元贞二年设置的浮梁州了。
如果把这一解释印证本文第四章征引的《元史》与《元典章》等权威文献,就会出现如下的矛盾:
因为其时的景德镇税课在五百锭之上,直属江浙行省,行将离任而不能完成这个额数的税课提领,不仅不能去浮梁州,而且也不可能去饶州路,因为其时的州、路不能管理景德镇的税入,那他就只能去江浙行省的所在地杭州办理挂欠手续了。假设《陶记》为元人之作,那么说到这些实事时显然就应该把“官斯去者,无不有州家挂欠之籍”的“州家”写作“省家”。《陶记》不写“省家”而写了“州家”,显然就是因为它不可能是元代著作了。把元代的权威史料印证《陶记》中的这一事实,至今还在坚持《陶记》著于元代说的学者们,不觉得于理有亏吗?(https://www.xing528.com)
如按《考辨》的意见把《陶记》视为南宋遗文。那么文中的“官斯去者”指的就是景德镇的监镇官,文中的州家也就必然是南宋时江南东路的饶州了。
根据本文第三、四章的考证,早在熙宁十年一直到南宋灭亡之前的景德镇税课收入都直缴所在之州—饶州,其所在之县浮梁不得过问。《陶记》所述,显然符合这一时期的制度。鉴于《陶记》的上限为1187年(淳熙十四年),那么蒋祈的这一记述必在南宋。所谓“予观数十年官斯去者”的数十年,指的是淳熙十四年之后的数十年。故知《陶记》必为南宋中后期的著作。由于《陶记》中记述的这一制度与权威文献《宋会要辑稿》《庆元条法事类》等能相互印证,因此蒋祈《陶记》必为南宋文献无疑。
通过对《陶记》中所说的任满离职的景德镇的官员由于不能完成额定税课而必须赴州郡办理挂欠手续的这一制度的考察,而获得的《陶记》著于南宋的证据,是笔者过去未能列举的,故谓之新证。这个新证也像考辨中提出的附加税目与其相关职官——统制与经总那佯,为赵宋王朝所特有,同属制度方面的证据。笔者以为这些证据是蒋祈《陶记》著于南宋的铁证。
趁本章结束之前,笔者还想顺便谈谈宋代的县与镇的一些关系,从建置角度上说,镇确实小于县,监镇也应在县令之下,但是在熙宁以后随着镇税直缴州郡的制度的确立。监镇的地位无形中有所提高,那么,监镇与县令究竟有何区别呢?
从《宋史》与《宋会要》来看,宋时县令“掌总治民政,劝课农桑,平决狱讼,……凡户口赋役、钱谷、赈济给纳之事皆掌之,以时造户版及推理二税……”等等(《宋史·职官七》)。而监镇官则仅仅只掌一镇之治安、盗警、税课和专卖而已(《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八之九二》)。“镇将”,其管辖范围要小得多,尽管在税课方面不受县令管辖,但监镇不得体罚居民、擅置牢狱与受理婚田辞讼之类(详《宋会要辑稿》·“江东西路市镇”条)。但南宋景德镇之监镇似乎比较规矩,而两浙路的有些监镇似乎常常越权,形成了臣僚们要求严惩并制止所谓“一邑二令”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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