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统计项目是构成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是进出口统计数据的法定采集指标。《海关统计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统计项目包括品名及编码、数量、价格、经营单位、贸易方式、运输方式、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启运国(地区)、境内目的地、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境内货源地、进出口日期、关别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统计项目。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上述项目可由海关总署进行调整。
(一)品名及编码
列入进出口统计的货物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商品目录》)归类统计。该目录1980—1991年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第2次修订本为基础编制,1992年起改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为基础编制,采用八位数商品编码,前六位数是《协调制度》编码,后两位数是根据中国关税、统计和贸易管理方面的需要而增设的本国子目。《商品目录》共设98章,其中前97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一致,第98章专为统计目的而设。
(二)数量
海关统计数量是按商品的实物量统计,用以反映实际进出口商品的规模和发展变化情况。由于商品的实物量统计不受汇率、通货膨胀、价格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可以成为国际货物贸易数据对比的可靠参考指标。
进出口货物均按照《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统计数(重)量。统计的重量一律按净重计算。
(三)价格
统计价格也就是进出口货物的金额。其中,进口货物按到岸价格(CIF)统计,出口货物按离岸价格(FOB)统计。
统计价格同时按照人民币和美元计价统计。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其他外币计价的,应当分别按照海关征税使用的中国人民银行折算价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月公布的统计用各种外币对美元的折算率折算成人民币值和美元值进行统计。
其中,海关征税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折算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署令第124号),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该时点如逢法定节假日,则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各种外币对美元折算率采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统计用各种外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公布)。
2013年以前,以人民币计价的进出口额仅在《海关统计年鉴》中每年对外公布一次。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深入,自2013年起,在每月公布的《海关统计快讯》和《海关统计月刊》中,增加公布以人民币计价的进出口总额、出口总额、进口总额以及进出口差额四个总量指标,并将逐步扩大人民币计价统计数据的发布内容,以满足各界对人民币计价海关统计数据日益增多的需求。
(四)国别(地区)
进口货物统计原产国(地区),出口货物统计最终目的国(地区)。原产国(地区)指进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的国家(地区)。对经过几个国家(地区)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地区)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确实不详时,按“国别(地区)不详”统计。最终目的国(地区)指出口货物已知的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的国家(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不能确定时,按货物出口时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地区)统计。
根据联合国推荐的统计标准,对于进口货物,除统计原产国(地区)外,还统计启运国,即直接运抵我国或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货物的始发国(地区)。对于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的基础上,增加统计运抵国(地区),即出口货物从我国直接运抵或在运输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
(五)贸易方式
贸易方式是买卖双方转让商品所有权时所采用的交易方式,亦称货物的贸易性质,贸易方式统计可以反映各种贸易方式的进出口情况及其在对外贸易中所占的比重。列入进出口总额统计的贸易方式分为20种。
1.一般贸易
一般贸易指中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货物,但以下第2—20项列名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除外。
2.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
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指中国根据两国政府间的协议或临时决定,对外提供无偿援助、捐赠品或中国政府、组织基于友好关系向对方国家政府、组织赠送的物资,以及中国政府、组织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组织无偿援助、捐赠或赠送的物资。
3.其他捐赠物资
其他捐赠物资指境内、外捐赠人(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除外)以扶贫、慈善、救灾为目的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救灾、兴办公益福利事业的物资。
4.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指由境外厂商提供或利用境外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或设备,由中方进行生产,以返销产品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贷款本息的交易形式。
5.来料加工装配贸易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中方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对方销售,中方收取工缴费,对方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中方用工缴费偿还的交易形式。
6.进料加工贸易
进料加工贸易指中方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外销出口的交易形式。
7.寄售代销贸易
寄售代销贸易指寄售人把货物运交事先约定的代销人,由代销人按照事先约定或根据寄售代销协议规定的条件,在当地市场代为销售,所得货款扣除代销人的佣金和其他费用后,按照协议规定方式将余款付给寄售人的交易形式。
8.边境小额贸易
边境小额贸易指中国沿陆地边界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9.加工贸易进口设备(www.xing528.com)
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指加工贸易项下对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包括以工缴费(或差价)偿还的作价或不作价设备。国家为鼓励服务外包产业,海关对发包方提供的供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服务所需的进口设备实施保税监管,也按照加工贸易进口设备列入统计。
10.对外承包工程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货物指经批准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公司为承包国外建设工程项目和开展劳务合作等对外合作项目而出口的设备、物资。
11.租赁贸易
租赁贸易指承办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贸易合同,租赁期为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进出口货物。
1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指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包括中方投资)所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指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以及根据国家规定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辆和办公用品(设备)。
13.出料加工贸易
出料加工贸易指将中国关境内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交由境外厂商按中方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复运进口,中方支付工缴费的交易形式。
14.易货贸易
易货贸易指不通过货币媒介而直接用出口货物交换进口货物的贸易。
15.免税外汇商品
免税外汇商品指由经批准的经营单位进口、销售专供入境的中国出国人员、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等探亲人员、出境探亲的中国公民和驻华外交人员的免税外汇商品。
16.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货物
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货物指从境外直接存入保税仓库(含保税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从保税仓库(含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物流中心)复运出境的货物,不包括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仓储、转口货物。2011年以前称为“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
17.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物流货物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物流货物指从境外存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从上述区域运往境外的仓储、分拨、转口等保税物流货物。2011年以前称为“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
18.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设备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设备指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从境外进口用于加工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及工模具、区内建设所需的基建物资以及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19.其他贸易
其他贸易指上述列明贸易方式不包括但根据《海关统计条例》应列入进出口额统计的货物,如旅游购物、对台小额贸易等。
20.免税品
免税品指设在国际机场、港口、车站和过境口岸的免税品商店进口,按有关规定销售给办完出境手续的旅客的免税商品,供外国籍船员和我国远洋船员购买送货上船出售的免税商品,供外交人员购买的免税品,以及在我国际航机、国际班轮上向国际旅客出售的免税商品,还包括海南离岛免税商品。自2014年起,免税品的统计口径从海关单项统计调整为进出口贸易统计,即列入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值,并在海关统计快讯、月刊和年鉴的进出口商品贸易方式总值表中,增列“免税品”的进出口统计数据。
(六)境内目的地和境内货源地
海关统计境内目的地和境内货源地,是用于反映进出口货物在境内流向,即进口商品的使用地区和出口商品的生产地区。
境内目的地是指进口货物在我国关境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即进口货物的最终使用单位所在的地区。如进口货物的最终使用单位难以确定,按货物进口时预知的最终收货单位所在地统计。
境内货源地是指出口货物在我国关境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如出口货物在境内多次转换运输工具,难以确定其生产地,按最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统计。
(七)运输方式等其他主要统计项目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运输方式按实际进境或出境时的具体方式统计,包括水路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邮政运输,还包括人力、畜力、管道和电网运输等。
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按照在海关注册登记并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及个人统计。
进出口货物的关别按照接受申报的海关进行统计。例如,一批海运进口货物从天津口岸进境,在天津口岸换装火车运往呼和浩特,在呼和浩特报关进口,则关别按呼和浩特海关统计。
进口货物按海关放行日期列入统计;出口货物按海关结关时间列入统计。如2013年3月的进出口额包括3月份放行的进口货物和3月份结关的出口货物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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