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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分类及构成要素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税收基本法,随着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完善,将研究制定税收基本法。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这类税法的特点是与商品生产、流通、消费有密切联系。2)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3)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这24个税收法律、法规组成了我国的税收实体法体系。

税法的分类及构成要素

1.税法分类简介

税法体系中按各税法的立法目的、征税对象、权限划分、适用范围、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不同类型的税法。

(1)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税收基本法是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在税法体系中起着税收母法的作用。其基本内容一般包括:税收制度的性质、税务管理机构、税收立法与管理权限、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税收征收范围(税种)等。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税收基本法,随着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完善,将研究制定税收基本法。税收普通法是根据税收基本法的原则,对税收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进行实施的法律。如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2)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就属于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就属于税收程序法。

(3)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四种:

1)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税法。这类税法的特点是与商品生产、流通、消费有密切联系。对什么商品征税,税率多高,对商品经济活动都有直接的影响,易于发挥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2)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法。其特点是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发挥其公平税负、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

3)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主要是对财产的价值或某种行为课税。包括房产税印花税等税法。

4)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主要是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家自然资源而课征的税。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均属于资源课税的范畴

(4)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国内税法一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国际税法是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外国税法是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

(5)按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收管辖权限的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如消费税、关税等为中央税。地方税属于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为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收入,目前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例如目前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所得税2002年中央50%、地方50%,2003年中央60%、地方40%;营业税按企业性质划分中央企业缴中央、地方企业留地方。

当前,除个别小税种地方政府有立法权外,其余税种的立法权均属中央政府。

2.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简介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是在原有税制的基础上,经过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逐渐完善形成的。现共有24个税种,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七类:(www.xing528.com)

(1)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

(2)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3)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4)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5)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6)农业税类。包括农业税、牧业税,主要是对取得农业或者牧业收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

(7)关税。主要对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

上述税种中的关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其它税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1996年以前一直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管理,1996年以后改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但有部分省市仍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

上述24种税,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外,其它各税种都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的。这24个税收法律、法规组成了我国的税收实体法体系。

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

(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务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2)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法的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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