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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水价管理权限的规定及改革措施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各地的改革和探索,为《水价办法》合理规定水价管理权限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现行水价管理权限的规定及改革措施

1.《价格法对价格管理权限的规定

《价格法》第十九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价格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www.xing528.com)

综上可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有较完整的定价权,地(市、州)、县(市、区)具有不完整的定价权。

2.《水费办法》的有关规定

《水费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供水工程的水费标准,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提出,送水利电力部核定。水利电力部直属水利工程供水,由主管的流域机构根据本办法并参照当地的有关规定,拟定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报水利电力部核准。”第十八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会同同级物价、财政及其它有关部门,拟定水费标准和水费管理办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水费办法》关于水价管理权限的规定具有较为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水费的收费水平称为水费标准,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对待,管理权限高度集中,中央水利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工程,水费标准的制定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水利工程水费标准的制定权集中在省级人民政府,地(市)、县两级基本没有制定权。

3.水价管理权限的改革探索

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水费办法》关于水价管理权限的规定越来越不适应实际需要,近些年来,各地在水价管理权限方面进行了大胆的探索,水价管理权限逐步下放。20世纪90年代中期,山东、甘肃等省份相继将水价纳入商品价格目录,对地方水利工程水价的定价权进行了初步划分和下放。如,山东省于1993年下发的《关于明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的通知》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必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①省直属水利工程和省投资的大型水库、大型灌区、大型河道、大型机电提水站、主要湖泊的供水价格由省管理和审批,其审批程序由水利工程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直接报省水利厅、省物价局核批。②部分库容较大的中型水库的供水价格也由省管理和审批,其审批程序由水利工程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所在市地水利局、物价局审核后,转报省水利厅、省物价局核批。③其它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省委托工程所在市地水利局、物价局管理和审批,并报省水利厅、省物价局备案,其审批程序由市自定。

1997年国务院颁发的《水利产业政策》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价”以后,全国更多的省份对当地水价管理权限进行了划分。如,河北省1998年制定颁发的《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跨流域引水(包括引长江水、引黄河水)的水利工程,同一水系联合运行的水利工程,以及独立运行的水利工程,其供水价格应当分别核算,并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大、中型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方案,报省物价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小型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方案,报设区的市物价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地的改革和探索,为《水价办法》合理规定水价管理权限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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