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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款合同的具体条件和约束性条款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③签订合同借款申请获批准后,银行与企业进一步协商贷款的具体条件,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规定贷款的数额、利率、期限和一些约束性条款。

银行借款合同的具体条件和约束性条款

银行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需要还本付息的款项,包括偿还期限超过一年的长期借款和不足一年的短期借款,主要用于企业购建固定资产和满足流动资金周转的需要。

6.1.1 取得银行借款的程序

①提出申请

企业根据融资需求向银行书面申请,按银行要求的条件和内容填报借款申请书。

②银行审批

银行按照有关政策和贷款条件,对借款企业进行信用审查,依据审批权限,核准公司申请的借款金额和用款计划。银行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公司的财务状况;信用情况;盈利的稳定性;发展前景;借款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抵押品和担保情况。

③签订合同

借款申请获批准后,银行与企业进一步协商贷款的具体条件,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规定贷款的数额、利率、期限和一些约束性条款。

④取得借款

借款合同签订后,企业在核定的贷款指标范围内,根据用款计划和实际需要,一次或分次将贷款转入公司的存款结算户,以便使用。

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长期贷款金额高、期限长、风险大,因此,除借款合同的基本条款之外,债权人通常还在借款合同中附加各种保护性条款,以确保企业按要求使用借款和按时足额偿还借款。

6.1.2 保护性条款类别

(1)例行性保护条款

这类条款作为例行常规,在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会出现。主要包括:要求定期向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交财务报表,以使债权人随时掌握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准在正常情况下出售较多的非产成品存货,以保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能力;如期清偿应缴纳税金和其他到期债务,以防被罚款而造成不必要的现金流失;不准以资产作其他承诺的担保或抵押;不准贴现应收票据或出售应收账款,以避免负债等。(www.xing528.com)

(2)一般性保护条款

一般性保护条款是对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及偿债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条款,这类条款应用于大多数借款合同,主要包括:保持企业的资产流动性,要求企业需持有一定最低限度的货币资金及其他流动资产,以保持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和偿债能力,一般规定了企业必须保持的最低营运资金数额和最低流动比率数值;限制企业非经营性支出,如限制支付现金股利、购入股票和职工加薪的数额规模,以减少企业资金的过度外流;限制企业资本支出的规模,控制企业资产结构中的长期性资产的比例,以减少公司日后不得不变卖固定资产以偿还贷款的可能性;限制公司再举债规模,目的是以防止其他债权人取得对公司资产的优先索偿权;限制公司的长期投资,如规定公司不准投资于短期内不能收回资金的项目,不能未经银行等债权人同意而与其他公司合并等。

(3)特殊性保护条款

这类条款是针对某些特殊情况而出现在部分借款合同中的条款,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生效。主要包括:要求公司的主要领导人购买人身保险;借款的用途不得改变;违约惩罚条款,等等。

上述各项条款结合使用,将有利于全面保护银行等债权人的权益。但借款合同是经双方充分协商后决定的,其最终结果取决于双方谈判能力的大小,而不是完全取决于银行等债权人的主观愿望。

【小案例6】

信用缺失致使“赖账经济”恶循环

据了解,2003年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信用评估部和北京国商国际资信评估公司联合对全国的近10万家涉外经贸企业进行的“外经贸企业信用信息跟踪调查”的调查结果表明:我国企业信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拖欠货款、贷款、税款”(76.2%)、“违约”(63.2%)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42.4%)。

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货款(俗称“三角债”),甚至形成涉及面更广、危害更大的债务链,使资金周转速度减慢,难以维系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企业拖欠银行货款,逃废银行债务,并且银行信用证垫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的情况大量发生。

信用秩序混乱,不仅直接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会形成恶性循环,经济领域充斥着“守信吃亏,失信有利”的错误观念,致使失信成为市场普遍现象,形成所谓的“赖账经济”。

为了减少信用缺失对市场经济乃至整个社会的危害,2008年,国务院将人民银行职能由“管理信贷征信业”扩大到“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成为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并代拟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和制定了《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规划》上报国务院办公厅。

企业应当如何利用商业信用进行筹资

企业利用商业信用筹资应当在不损害信用的条件下,尽可能推迟付款时间,如果有现金折扣,则要根据现金折扣成本与银行借款成本和投资收益大小比较,以确定是否要接受现金折扣。只是简单地推迟付款、甚至赖账,既不符合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又违背了职业道德企业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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