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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与机能:法律和经济学的交融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个主张权利的人可能会发现自己具有的是无权利,法律上的原因是他没有权力要求统治权暴力。同样的分析也适用于无能力和豁免权。法律对经济的关系,我们称为机能法学。人们将会发现,法学的机能的一面跟严格意义上的分析法学是密不可分的。

分析与机能:法律和经济学的交融

在前面的法律经济和意志关系的公式[66]中,我们已经用权利、无权利、无义务和义务这些词区分了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可以用法律与安全、风险、自由和顺从等相应的经济关系之间的机能关系来表明。因此,这些法律术语半是经济的半是政府的。但如果法律完全与经济分离,而且各就其自身的领域来分析的话,那么在它对个人的控制中,半法律的关系背后就是纯粹的统治权本身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在美国的制度中会产生这样的关系,因为政府官员来到法庭面前时跟所有没有官方职权的公民是一种平等的关系。正是这一点,才有必要有一套不同的术语来表示在公法和宪法中建立的各种关系。

正是这些公法确立了公民和官员之间的各种关系,这就提供了暴力的制裁;没有暴力的制裁,个人就不会有前面说过的那些私人的权利和义务。这些关系是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豁免权”这些词来表示的,未经“合法的法律程序”。也就是说,未经司法判决,肯定不得剥夺它们。举个例子,它们可以跟实际使用暴力的最基层的公共官员和公民的宪法关系相关,而公民可以被实施暴力,也可以不被实施暴力。这是管理交易的一种类型——治安官和公民之间的关系。但是,在前面的公式中,它可以作为权利、义务等等的公式的延续来表示。同样的公式也适用于最高法院管辖权之下的所有其他官员。

合法程序

在这里,被区分的两种关系可以称为暴力和稀缺。正如我们已经证明的,“交易”这个词,表示的是个人之间相对稀缺关系的结果。权利、义务这些词以及与它们相对和互补的词,表示的是暴力和稀缺之间的中间关系。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豁免权这些词,如同我们先前所说的,是用于宪法的两个词,如果加以延伸,把官员和公民包括进来,那么就等于权力(公民的基本权利)、无能力、豁免权和责任。后面的这一套术语,尽管不同于与法理学家的用法,但我们认为它们在逻辑上是相关互补的术语,适用于最高法院对一切官员和公民的统治权。

通过分析的方法,从这些术语中可以得出合法程序的整个体系。从机能上看,它们就是权利、义务、无权利、无义务,而权利、义务、无权利、无义务冲击了个人在交易中的经济关系。我们可以说,这些与经济学完全分离的宪法的术语,适用于纯粹分析性的关于暴力的科学,而且(尽管负责分析的法学家们说起治安官的权利和义务的时候,好像他们是私人公民,而且跟私人公民一样受法庭的支配)治安官作为个人有两套关系:一个公民对其他公民的普通关系;最高统治者对公民的特殊的关系,在这里有什么讨价还价的,只有上级对下级的管理关系。我们用权力、责任、豁免权、无能力这些词来表示的正是这种纯粹的管理关系。在这个统治权的案例中,它们是管理交易,即社会的有组织的暴力的制裁。

1.暴力。我们已经指定权利、义务等作为对物资和其他自然力的未来控制的现在的预期,这里说的其他自然力是指用于财富的生产、运输和消费的力。但是,权利也等于助动词“能”,这是在个人可以要求国家执行他的权利的意义上说的。正是这个“能”字,意味着经过“合法程序”,他就有权要求治安官对负有义务的对立方执行他的意愿。

因此,“权力”和“责任”这两个词也是着眼于未来的,而公民所主张的权利在未来将会无效,除非他有“权力”让治安官行使他的暴力统治的权力。

实际上,对方当事人也不会受义务的支配,除非这种义务能导致治安官履行他的义务。假设他不强迫公民履行自己的义务,那我们就称之为他的责任。另外一种对立而交互的关系可以通过图表用分析的方法加以解答。一个主张权利的人可能会发现自己具有的是无权利,法律上的原因是他没有权力要求统治权暴力。换句话说,他跟治安官的关系是“无能力”,而对方当事人——与此相关,在此特定的争议中没有任何义务——却享有对治安官暴力的“豁免权”。对于治安官与公民的相互关系也是如此。如果公民没有义务,那么当治安官拒绝使用暴力的时候他就享有豁免权。[67]

治安官的这些权力、责任、豁免权、无能力都是从政府组织中衍生出来的,而政府组织从最高法院直到各地州法院,都可以用“合法程序”一个词来概括。研究这个组织及其权力、无能力等应用于个别官员的学科就是分析法学,它是这个社会的社会暴力关系,限定于各级官员的手中。分析法学正确地包含了军事科学和政治科学。它有自己的历史演进,从部落组织到征服和秩序;从外交、现役部队、保安部队、警察、治安官,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秩序和执行。[68](www.xing528.com)

这种所谓的分析法学的“权力”,完全是一种授权,目的是为了确立运转中的统治权暴力,它不仅仅是要求处罚或赔偿的诉讼,而是作为补正权(Remedial Power)加以区分的。它还包括对公民发出特殊的命令或指示的授权,这些命令或指示改变了他本人或其他人的法律关系;如果必要,这些命令可以在将来执行,就如同它们是统治者本人的一般命令一样。这些可以称之为公民的实体权力:当一个公民接受了一个要约,就会因此产生一个契约,或者当他立了一个遗嘱或指定了一个律师或代理人的时候,他就等于向法院和官员发出了指示,将来必要的时候,可以使用社会的暴力来执行契约、承认这个指定、转移所有权或者在他死后执行遗嘱。这种指示治安官做什么的实体权力,最终是跟治安官这样做的责任相关的,这就是造成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同样的分析也适用于无能力和豁免权。无能力造成经济上的风险承担,豁免权造成经济上的自由,两者合在一起我们称为自由或公平的竞争。

法律对经济的关系,我们称为机能法学。人们将会发现,法学的机能的一面跟严格意义上的分析法学是密不可分的。统治权在其分析式的赤裸裸的状态中不会孤立存在,它是一种有组织的暴力工具,个人试图用这个工具来对他人实施他们自己的意愿,或者防止他人把意愿用在自己头上。[69]

有时候有些人会反对这种观点,认为这种“机能的”法学观似乎把统治权说成是普遍存在于它的活动中的,是一种总在使用的“大棒”,而实际上在绝大多数交易中都是不用它的。他们说,在决定人类行为的时候,更为广泛的是经济的、伦理的或者其他的社会动机。

我们认为,这种反对的观点没有看到所有人类动机运行的基点——对未来的预期。力量的普遍性并不是说统治权的暴力会实际运用于所有的交易,如果真那样的话,不是无政府状态就是奴隶制状态。它强调指出的是,暴力被置于特定的程序规则的范围内,只要在经济交易中按照规则行事,对这些规则的信任就会让个人和团体在举步前行的时候不用担心治安官。

对这种普遍性的验证非常简单,只要让国家以及它的法庭、治安官和类似的官员销声匿迹就是了,那样一来,所有经济、社会、伦理的动机理所当然就会大相径庭。统治权的普遍性不过是人类的未来性的作用,它基于对暴力在未来所要采取的形式的预期来指导现在的交易。让法学和经济学相关的正是未来性,两者都是整个经济社会的组成部分。

2.稀缺性。分析经济学只跟稀缺性的作用有关,正如分析法学只跟暴力的作用有关一样。其最高的孤立状态一直都是所谓的“经济人”的那种状态,那是稀缺性的一种抽象,就如法学上的人是暴力的抽象一样。两者都是抽象的,不是来自于其他人的抽象,而是来自于对其他人的所有功能关系的抽象。

古典学派(斯密、李嘉图)的分析经济学把稀缺性视为是理所当然的,分析并完善其公式的是享乐主义学派(特别是奥地利学派)以及“新古典”学派,尤其是马歇尔。他们用相等的数量对需要及所需要的数量之间的稀缺关系进行了演绎、详述、分解和组织,将其作为了市场均衡的先导,正如善于分析的法学家对上下级之间的暴力关系所做的那样,后者是作为现代法庭的先导。尽管分析学派的经济学家为了发展一种“纯科学”的经济学而排除了一切“阻力”,这是基于所有个人都是完全自由、无限聪明且绝对平等的假设,而法理学的分析是假设相当于下级而言存在作为统治者的上级的。

因此,很显然的是,在法学和经济学之间必须得出一种机能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两者在它们自己暴力和稀缺的领域内都不是分解的,而是彼此在机能上结合的。只有当时间因素特别是未来性和预期引入这种关系的时候,才能做到这一点。这个因素总是意味着预期的结果,这个结果是从现在的交易中得出的,尽管分析的方法既没有时间也没有未来性,它是纯粹静态的关系,也没有活动和预期。未来性变成了曾经预期的权力、责任、豁免权和无能力,如果社会是在有秩序的行为规则下运用其暴力的,那么个人就可以把这些视为是理所当然的事情。稀缺性变成了现在的机会、竞争和议价能力,个人的各种能力就是在这些能力中进行发挥的。权利、无权利、义务、无义务是一种机能性的干预关系,这种关系存在于公民意愿的实施和预期的统治权权力之间,前者是在面向预期的经济生产或消费的现在的时间实施的,而后者将会让这些预期得以实现或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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