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价值规律与按劳分配的关系

价值规律与按劳分配的关系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社会主义现阶段,价值规律的作用对社会主义按劳分配规律的作用方式、程度、范围都有着重大的影响。按劳分配的实质正在于从物质上鼓励社会有效劳动,而不是出于“平等”观念的分配均等。如果对这种无效劳动与那些创造使用价值大,从而价值成果多的劳动同样付酬,那就是违反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

价值规律与按劳分配的关系

社会主义现阶段,价值规律的作用对社会主义按劳分配规律的作用方式、程度、范围都有着重大的影响。众所周知,在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里,商品经济已经消亡而实行产品经济,企业局部利益已经消亡而实行全社会统一分配。马克思正是以这样的经济条件为前提,论述了个人消费品由社会直接地按个人实际上在自然形态上的劳动时间支出而分配给个人。马克思说:“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每一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9]但是,实际上现阶段社会主义经济还存在商品货币关系,因而当前我们所需要研究和回答的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条件下的个人消费品分配。

如果从现阶段社会主义的具体条件来考察社会主义按劳分配,那么我们会看见,在这种条件下,劳动者占有个人消费品具有下列特点:

全民所有制企业不仅是生产的单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分配的单位,因为劳动者是以组织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联合劳动者的身份来进行商品生产与参与分配的。一方面,劳动者以所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共同主人的身份,按照他付出的劳动的数量与质量,从社会统一工资基金中领取他的劳动报酬的基本部分;另一方面,联合劳动者又要从企业的补充劳动报酬基金中领取劳动报酬的附加部分。可见,现阶段社会主义,劳动者分配消费品具有从社会统一分配和从企业收入分配双重形式,前者是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形式,后者是个人消费品分配的补充形式。前者是按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的数量与质量进行分配,借助于全民所有制经济中统一工资标准以实现“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后者,即劳动者从企业的补充劳动报酬基金中分配的部分,除了决定于企业职工提供的超额劳动量而外,还要取决于企业的商品生产与经营的状况,取决于企业的盈利与自留利润的大小,显然,参与和进入劳动者个人分配的这部分企业收入除了受按劳分配原则制约而外,还要受到价值规律的作用的影响,如那些盈利大、自留利润多、补充劳动报酬基金数量更多的企业,劳动者的个人收入就会较多些;而那些盈利小、自留利润少、补充劳动报酬基金数量较少的企业,劳动者的个人收入就会较少些。

劳动者个人收入一部分来自企业的自留利润这一情况,为我们提出了一个新的论题,即现阶段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存在着按照人们创造的价值成果进行分配的因素。

众所周知,马克思所论述的社会主义(那是以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来设想的)的按劳分配的“劳”,是劳动者在产品生产中付出的一般的、自然形态的劳动量,因为那里,已实现全社会公有制,采用直接计划。个别企业只不过是社会这一大工厂的一个车间,因而“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10]。它不再通过表现为价值来证明劳动的社会有效性和必要性,在这种条件下,消费品的分配,按照个人在生产中付出的劳动(一般劳动)时间就是理所当然的。

但是,在存在商品生产的条件下,人们的劳动成果要表现为商品,因而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还要表现为这些商品的价值。因为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生产者(企业)的劳动,一方面带有直接社会劳动的性质,但是这种直接组织在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企业中的劳动,只是在企业局部范围内直接社会化,还不是全社会范围内的直接社会劳动。在这里,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企业局部劳动还不是完全地直接作为社会总劳动的构成部分而存在,因而客观存在着体现不完全的直接社会劳动的企业局部劳动与社会劳动即完全的直接社会劳动的矛盾,这就决定了必须借助价值,把企业局部劳动转化为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来解决这一矛盾。可见,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生产者的劳动还要表现为产品价值,通过这一迂回的形式来证明劳动的社会有效性与必要性。例如,在企业按照统一的价格(它取决于价值)而销售它们的产品和取得收入的情况下,熟练程度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的企业在同样产品中耗费更多的企业个别劳动就不能完全得到社会的承认,其中超过社会必要劳动量的部分,由于在经济上不能实现,因而实际上成为社会的无效劳动。

在劳动者补充劳动报酬范围内,显然还存在一定的按照创造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进行分配的机制,问题在于是否能体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我们认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实行劳动报酬基本部分按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的条件下,再辅之以劳动报酬有限度的、补充部分按照劳动者创造的价值即社会必要劳动进行分配,有利于个人消费品的按劳分配原则的进一步贯彻。

按劳分配,不是给予任何劳动,如杜林所设想的那种玩九柱戏和散步这样的“劳动”也给予平等的分配与消费的权利[11]马克思主义的按劳分配不同于小资产阶级平均主义的“平等”分配,在于这种具有分配权利的“劳”,必须是对社会有效用的劳动。按劳分配的实质正在于从物质上鼓励社会有效劳动,而不是出于“平等”观念的分配均等。正是因此,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既谈到这种劳动是人们支出的劳动量,又指出这种劳动是人们贡献给社会的“劳动成果”。而在存在商品生产的条件下,商品生产者的社会有效劳动,就必须是创造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商品而支出的劳动。如果企业不顾市场需求状况,生产出的商品质量低劣,花色陈旧,不具有社会使用价值,这种劳动耗费不能形成价值,从而不具有社会有效性。如果对这种无效劳动与那些创造使用价值大,从而价值成果多的劳动同样付酬,那就是违反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那些盈利大、收入多的企业(假定价格符合价值),往往是由于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超额劳动,或是由于企业联合劳动有更大的密度而成为加强的劳动,从而创造了更大的商品价值,使这些企业的劳动者从企业的收益中得到更多的补充收入,正是体现了按劳分配鼓励社会有效劳动的根本精神与要求。如果在劳动者收入上实行企业经营好坏、盈余亏损一个样,那恰恰是违反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可见,在劳动者收入上,容许与保证那些经营好、效果大的企业的劳动者能获得较多的补充劳动报酬,同时,使那些经营管理差、效果小、创造的商品价值少的企业的劳动者获得较少的补充劳动报酬,就有利于进一步如实地承认人们社会劳动的差别,有利于消除企业间的平均主义,有利于从总体上进一步贯彻个人消费品的按劳分配。但是,这必须以劳动者收入差别保持在合理的与有限的范围内为前提。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现阶段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范围的按劳分配作用机制归结为如下几点:(1)劳动报酬的基本部分从社会统一的工资基金中按劳动数量与质量分配。(2)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企业从事生产与经营活动获得的货币收入与它创造的商品价值相适应。(3)企业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在企业与国家之间分配,企业提取与它创造的超额剩余产品价值相适应的补充劳动报酬基金。(4)企业补充劳动报酬基金在劳动者间按劳动数量与质量分配。

以上四个环节表明,劳动者个人消费品的按劳分配的实现,要通过一个复杂的经济机制,既包括直接的有计划分配社会工资基金的机制,又包含着价值规律对作为具有一定的分配单位性质的企业的生产和交换的作用。只有既坚持全民所有制范围内统一的工资标准,又发挥价值规律对企业的生产与交换的作用,并且把企业的价值成果与人们获得的补充劳动报酬联系起来,才能更充分地实现“每个劳动者从社会方面领取的,也就相当于他对社会所贡献的”[12]。相反地,如果单一地实行统一的工资标准,缺乏立足于价值规律作用的企业创造、实现和分配收入的机制,就往往会导向企业之间干好干坏一个样,难以充分实现按劳分配。这也表明,保证价值规律在生产与交换领域中发生作用,就并不是与按劳分配规律发生作用无关,恰恰相反,它正是现阶段社会主义实现按劳分配的经济机制中的不可缺少的环节。

价值规律对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规律除了起积极的影响作用外,还存在抑制性的影响。(www.xing528.com)

在价值规律对生产起调节作用下,在不同企业的劳动者间还不能实现典型的按劳分配中那种完全与充分的“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和那种完全与充分的“劳动平等”与“报酬平等”[13]

典型的、完全的按劳分配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论述的,这种典型的按劳分配具有下述特点:(1)由社会中心实行消费品的直接分配,企业不具有消费品分配权。(2)不存在商品和货币关系,人们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是直接社会劳动,一开始就为社会所承认,而无须通过价值来表现它的社会有效性和必要性。(3)作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尺度的劳动,不是劳动能力(潜在的劳动),也不是劳动的成果(物化的劳动),而是生产者主体的活劳动耗费(一般劳动),这种劳动耗费是用自然形态的劳动时间来计量,而强度更大的劳动则要换算为更大的个别劳动耗费。马克思说“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14],“每一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15],每个生产者从社会领回的消费品的数量是与他在生产中提供的劳动时间相一致的。

根据上述第一个特点,消费品的分配唯一地由社会进行分配,不存在来自企业消费基金的分配形式,这就排除了个人收入中任何来自企业局部占有的因素,避免了不同企业间由于非劳动因素造成的人们收入高低的不同。

更重要的是,由于作为分配尺度的“劳”是属于产品经济范畴的劳动时间,而不是属于价值范畴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因此,在消费品分配中就不承认商品经济中的个别劳动耗费与社会必要劳动耗费的差别,从而实现了一切生产者按照他的劳动耗费对消费品的平等占有权。以劳动时间为分配尺度,排除了按照社会必要劳动分配下那些拥有平均以上的物质技术条件、劳动生产率高、产品个别劳动耗费低于社会平均耗费的企业因创造更大的价值,从而劳动者在消费品分配中能占有更大的份额,以至于实际上享有某种特权的现象,同时也排除了那些物质技术条件落后、劳动生产率低、产品个别劳动耗费高于社会平均必要劳动耗费的企业中的劳动者,由于不具有饱满的创造价值的能力,从而在实际上表现为一种社会有效性不足的低品位劳动,并因创造价值少,付出同量劳动却领回更少消费品(较之前者)的现象。

价值规律作用对于按劳分配的影响还表现在价格因素通过影响企业收入,从而引起不同企业间劳动报酬的差别上。例如,某些产品定价高于价值,而某些产品定价低于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生产条件相同的企业,有的却可以因产品价格高于价值,从而劳动者的同等个人劳动表现为享有超额报酬的劳动,而另一些企业却因产品价格低于价值,劳动者的同等个人劳动表现为报酬不足的劳动。而在存在市场作用的情况下,不同企业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引起收入变动,并由此引起的人们劳动报酬与他们付出的劳动量不一致的情况将会出现。

以上分析表明,在价值规律对生产与交换起调节作用的情况下,在通过统一的社会劳动报酬基金与企业的自有资金双重渠道来实现个人消费品分配的情况下,总还会有某些企业内一定程度上的个人消费品的过量领取,而在另一企业内又有一定程度上的消费品的不足额分配。这种情况表明,在商品生产的经济机制中,价值规律作用机制对按劳分配规律要求的抑制性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这种影响成为这一阶段还不可能实现那种全面的、完全的按劳分配的重要原因,甚至还可能出现偏离与背离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要求的状况。

必须指出,按照辩证法的发展观,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规律不可能随着社会主义的产生而立即获得充分发挥作用的场所。因而不能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初始阶段,就能够立即实现经典作家所论述的那种典型的、完全的按劳分配。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把按劳分配规定为劳动者“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16]列宁更把按劳分配规定为在全社会范围内的“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和全社会范围内的“劳动平等”和“报酬平等”。显然,他们论述的是纯粹的、完全的按劳分配,是那种更平等、更高级、更成熟的按劳分配,可以说是社会主义社会更高发展阶段的按劳分配。我们不能指望在社会主义社会还未成熟以前,就能实现这种典型的、完全的按劳分配,而要冷静而清楚地看到现阶段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实际上还是不完全的。

坚持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个人消费品分配中的不可动摇的原则。因此,人们就必须从理论上清楚地认识到社会主义在商品生产条件下,按劳分配是如何地受到价值规律作用的影响与制约,这样人们才能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来运用价值规律,并注意积极创造条件,使价值规律的作用被规范于合理的界限内,以有利于保证与坚持个人消费品分配的按劳分配性质,切实地防止与避免价值规律在生产与交换中的自发作用所带来的冲击与削弱分配领域的按劳分配的现象。

总之,认清价值规律作用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规律要求的一致与矛盾具有现实意义。它使我们更加懂得当前在社会主义商品关系存在的条件下,必须分外地重视坚持国家对个人消费品分配的计划管理、控制与调节,又要自觉利用价值规律在实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规律要求中所起的积极作用,同时要尽可能地避免它的作用所带来的一切消极的影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