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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的性质、内容及结构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知》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5],但具体性质尚待探讨。第一条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刻认识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该条是对《意见》的重申,也是本《通知》的精神核心。综上,此《通知》的结构可以划分为个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首段加第一条,为《通知》的目标、意义。

《通知》的性质、内容及结构

《通知》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5],但具体性质尚待探讨。有学者指出司法指导性文件是一种低成本的统一裁判指导方式[6],这里所说的司法指导文件属于司法文件中的一种,可以在裁判文书中进行援用,但司法文件本身的正当性往往遭受诟病,部分文件越俎代庖、变相立法,且附带审查启动较为困难。不过,以上研究并不能替代针对特定司法文件展开的解析。在笔者看来,《通知》更偏向于一种司法政策性文件,区别于专门针对某类案件裁判的司法指导性文件,主要是指导下级法院涉企案件的审判工作,《通知》本身即是我国公共政策话语体系中的一部分,对其文本内容进行分析,理解《通知》本身的指导模式,可以初步预测和推断其指导方向及效果。

该《通知》开篇先说明了其目的是为贯彻十九大精神和《意见》的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这一表述与本文标题中的“促进创新创业”不同,属于更为保守,更契合人民法院中立地位的表述,由此可见,本文标题中的“促进”实际应当理解为“间接促进”,人民法院并不承担真正的“促进”义务,而是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即完善业务、纠偏纠错,为企业家创新创业清理前路中的石子。

接下来,《通知》从十个方面对人民法院如何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法治环境提出要求,下面笔者将对其逐条进行分析。

第一条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刻认识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该条是对《意见》的重申,也是本《通知》的精神核心。指明企业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对企业家的具有影响力,人民法院向企业家个人给予“安全感”,向社会大众给予“稳定感”,也正是在努力实现司法裁判应有的社会功能。

第二、四、五条分别为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依法保护企业家的知识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分别对应《意见》要求的财产权、创新权益和自主经营权,并在此基础上补充了人身自由权利,避免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企业家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均为法律已明确规定的权利,这三条一方面是强调对以上权利的保护,另外一方面也增加了具体内容:第二条针对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偏差的如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扩大适用问题做出特别提醒;第四条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的基础上再次肯定了未来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方向,并提出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以缩小侵权成本与维权成本的差距,但是对于《意见》中的证据规则尚未做出专门要求;第五条虽然规定的是保护自主经营权,实际内容却是列举了人民法院应当做出审判“干预”的几类情形,包括“变相高息”、破产重整、非法干预、恶意保全、恶意诉讼等,对尚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的手段,为其留一线生机。这些具体的情形均是对审判实践的总结提炼,使得保护自主经营权的要求可以化为具有一定可操作性、可复制性的各类场景。

第三条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该条源于《意见》保护企业家财产权中提出的“研究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补偿救济机制。”《通知》第三条对该要求做出了初步回应,认为对于这类案件,应当回应受损企业的合法诉求,对企业被征收征用的财产以多方式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但是并未明确“多方式”的范围。(www.xing528.com)

第六条要求努力实现企业家的胜诉权益。该条主要是对现实中“执行难”问题的回应,具体来说,强调在严格落实“老赖”名单和惩戒措施的同时,也要“人性化”,让知错就改、无辜入列的企业家及时退出失信名单。

第七条要求切实纠正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该条也是对各地司法实践的总结,对过往的冤错案件进行纠正和赔偿,本身就是法治建设必不可少的一环。

第八条要求不断完善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司法政策。该条实际上既对下级法院做出了要求,也对最高院自身做出了要求。下级法院应当做到:第一,紧跟数据时代的步伐,加强法院工作的科技水准,建设智慧法院;第二,做好对涉企业家的疑难审判、执行等问题的深入调研;第三,及时总结与汇报裁判经验。相应的,最高院应当做到:①指导智慧法院建设工作;②深入调研各级法院涉企业家案件的审判、执行情况;③及时总结裁判经验;④在充分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加大司法解释制定与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工作力度。

第九条要求推动形成依法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第十条要求增强企业家依法维护权益、依法经营的意识。这两条实际已经超出了法院审判职能直接影响和操作的范畴,《通知》中第九条主要以“宣传”工作为主,包括公开开庭、以案释法、公布典型案例与好经验、好做法的方式,实际上是对法院作为一个单位对外宣传工作的要求。第十条也是强调宣传工作,只不过宣传对象特定为企业家群体,属于对特殊对象普法工作的一环。

综上,此《通知》的结构可以划分为个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首段加第一条,为《通知》的目标、意义。第二部分包括第二至五条,源自于政策要求,是对《意见》中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要求的具体化,也是对涉企业家案件处理的现实回应。第三部分包括第六、七、八条,是最高院结合人民法院实际工作经验对第二部分的进一步补充;第二、三部分也是与法院审判业务关系较为紧密的部分,是间接促进企业家创新创业的关键部分,其中“新”体现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上,“业”则体现在对人身、财产等多项权益的保护上。第四部分包括第九、十条,主要是对各级法院宣传工作的指示,包括善用公开开庭、培训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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