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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和向公众传播的混淆:原因及应对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罗马公约》将广播定义为“提供公众接收声音及声音和图像的无线电传播。”广播、向公众传播的目的都是指向公众,因此,对那些不属于公众的群体,诸如在游艇、飞机、办公室的传播则不算是“向公众”。WPPT语义下的向公众传播,系指“表演或录音制品通过除广播以外的任何媒介向公众播送表演的声音或录音制品、固定物录制的声音表现物。”

广播和向公众传播的混淆:原因及应对

罗马公约》将广播定义为“提供公众接收声音及声音和图像的无线电传播。”从《罗马公约》中,笔者总结出三点关于广播的内涵:首先,我们不难看出,无线电构成了广播的第一要义,凡非以无线电传播方式进行传播的皆不在传播范围之内;但也曾有代表团提出过有线传播方式(网播)也可以算是一种广播,照这样理解就过于延及广播的范围了,那么规定向公众传播及信息网络提供权似乎就没有什么用武之地了。其次,结合公约指南中的一些相关规定,向公众传播主要指向传送给不在现场的观众以通过扩音器、有线电缆等这样一些设备,而广播则是无线方式(但在某些条文中两者界限又开始重叠),传播都是指向场外。广播、向公众传播的目的都是指向公众,因此,对那些不属于公众的群体,诸如在游艇、飞机、办公室的传播则不算是“向公众”。最后,《罗马公约》将广播权的表演限定在表演者不同意将他的表演纳入以广播为目的表演,凡是以广播为目的进行录制的表演不再享有广播权(当然还有其他类型,譬如播放录制品的广播);至于之后的二次使用等问题均交给了各成员自行处理,其实这才是最应该解决的问题;可见《罗马公约》在解决表演者经济权利方面仍然较为鸡肋。二次使用关乎表演者经济权利的大部分,由于“广播”在此方面所凸现出来的亟须解决的二次使用问题最终还是落到取得合理报酬上,二次使用将在获得合理报酬权中再作论述。《TRIPs协议》中就彻底厘清了广播和向公众传播,之前《罗马公约》中有些广播和向公众传播的含混全部得以明确,“广播”真正确立在无线传播方式上,并且就辅助表演的场内传播不划入对广播权的侵犯。WPPT充分列举了各种广播方式,譬如传统意义上的无线广播、发射卫星式广播、加密型广播。

“向公众传播”的相关内容,由于在表演者基础性经济权利规制的这一时期,技术还没有发展到能够成熟运行有线方式在国与国之间进行传播,因此针对这一含义的真正确立是在互联网条约时代下的WPPT中第一次以完整确立。WPPT语义下的向公众传播,系指“表演或录音制品通过除广播以外的任何媒介向公众播送表演的声音或录音制品、固定物录制的声音表现物。”向公众传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渊源颇深,当年在欧洲几番讨论关于是否赋予表演者互联网时代下新的权项还是扩宽原有的传统表演者权利以做调整,就将向公众传播权可涵盖数字邻域大肆鼓吹,但两者一个是在固定的时空点,另一个则是可由用户选定地点、时间,可看出两者本质的差别;但我们依然能从信息网络提供权中挖掘出向公众传播的某些方面。向公众传播也是排除了广播表演,排除了本身即是录音、录像的表演,排练了已经公开传播的表演,关于转播、二次使用等问题亦由各成员自行处理。(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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