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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风险原因及应对策略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造成出口收汇风险的原因主要包括:出货规格和日期与合同规定不符;交议付行的单据瑕疵引起单单不符和单证不符;信用证规定的陷阱条款;使用D/P、D/A远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收汇方式不合理等。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本案中A公司提出信用证装运期的延期要求仅得到B公司的允诺,并未由银行开出修改通知书,所以B公司同意修改是无效的。

出口收汇风险原因及应对策略

在国际买卖合同中,货款收付是出口方最重要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发货后收不到款的情况,导致出口方损失惨重。造成出口收汇风险的原因主要包括:出货规格和日期与合同规定不符;交议付行的单据瑕疵引起单单不符和单证不符;信用证规定的陷阱条款;使用D/P、D/A远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收汇方式不合理等。

案例8

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B公司于4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此证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规定办理。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期延至5月15日。随后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5月10日,并于5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议付。结果,该付款要求被拒绝。(www.xing528.com)

本案中A公司提出信用证装运期的延期要求仅得到B公司的允诺,并未由银行开出修改通知书,所以B公司同意修改是无效的。根据UCP500的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信用证上规定装运期“不晚于4月15日”,而A公司所交提单的签发日为5月10日。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即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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