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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的分类与功能解析

时间:2023-05-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荐人应对发行人公司的业务、财务、公司管理结构等进行独立的调查,并在公司上市后,对公司的动作情况、募集基金的用途、公司管理结构等依法持续承担调查和监督的职责。保荐人应在独立调查的基础上,对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保荐人应组织各中介机构起草招股说明书,并使之符合主要目标市场的披露要求。因为保荐工作不是仅仅由保荐人一家就可以完成的,而是需要和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与协作。

中介机构的分类与功能解析

根据对已有境外上市经验的分析,境外上市所需的中介机构包括境外的保荐人、境内的律师、境外承销商律师、境外公司律师、境外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公司和财经公关公司等。

(一)财务顾问融资顾问(Financial Adviser)

财务顾问或融资顾问的职责主要包括:①进行前期尽职调查,初步制定上市方案及上市架构,制定整体工作流程;②协助企业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重组,组织财务理账,使公司的财务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并为境外审计机构所接受;③协助企业选择确定其他中介机构;④协助企业在整个运作中协调中介机构,协助与交易所及监管当局的联络;⑤协助企业完成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之起草和制作,协助企业审查上市过程中的重大协议及合同条款;⑥为企业提供资本运作中重大事项的专业建议;⑦协助企业实现外资并购所需资金的融通,为企业安排战略投资者;⑧向投资者推介并安排承销团承销等。

在选择财务顾问或融资顾问时,企业应当首先选择比较知名的境外财务顾问公司或融资公司。

(二)保荐人(Nominated Adviser)

保荐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为上市公司申请上市承担推荐职责,并为上市公司上市后信息披露行为向投资者承担担保责任的证券特许经营公司。保荐人制度是美、英等国以及我国香港地区证券市场中所运用的一种证券发行制度。事实上保荐人制度就是由保荐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并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承担风险防范责任。在公司上市后的规定期限内,保荐人需继续协助公司建立规范的管理体制,督促公司遵守上市规定,完成招股计划中所提及的标准,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连带责任。

保荐人由投资银行担任,其职责贯穿整个上市过程,主要包括:

1.调查职责。保荐人应对发行人公司的业务、财务、公司管理结构等进行独立的调查,并在公司上市后,对公司的动作情况、募集基金的用途、公司管理结构等依法持续承担调查和监督的职责。

2.核查职责。保荐人应在独立调查的基础上,对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若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与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则应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与复核,并且可以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若保荐人未行使尽职调查与核查之职责,则其应对出现信息披露不全或出现虚假陈述情况时所造成之影响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3.主持编制相关文件。保荐人应组织各中介机构起草招股说明书,并使之符合主要目标市场的披露要求。

4.推荐职责。保荐人应在对发行人业务、财务及运作状况进行独立且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发行人和专业中介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全面核查,而后向拟上市国家的证券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提供《证券发行推荐书》,并对此推荐书和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负重大责任。

5.披露职责。对任何公告资料,如上市材料、季报、半年报、年报公开披露之前,保荐人均需与上市公司一起审阅该资料之内容,使上市公司董事认识到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从而把对上市公司价值判断具有实质影响的信息全部披露给市场。事实上,保荐人还应监督发行人披露可能存在的各项重大风险因素,并对不可控制的不确定性问题,如行业前景等,进行充分披露与说明。

6.担保职责。若保荐人所保荐之上市公司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交易中遭受损失,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7.持续督导责任。发行人公开发行并成为上市公司后,保荐人的角色将持续成为持续督导者,仍然履行相关后续工作的辅导、调查与核实等职责,促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从而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和诚信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8.此外,若保荐人继续担任承销商,则还需承担发行定价和股票分销的职责等。

在选择保荐人时,必须注意保荐人必须是境外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许可或登记的公司或授权的财务机构。公司应挑选就上市程序提供全面及公正意见的保荐人,在委任保荐人之前,必须与多家投行会晤,提供公司资料后由投行给出整体上市方案,经公司自己的专家或财务顾问评估该投行是否适合作为公司的上市保荐人。优质的投资银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熟悉境外证券市场的上市挂牌的程序及各项要求,能够与企业保持长远关系;精通上市地和企业所在地双边法律法规;报价合理,并且能够分期结算费用;拥有境外券商资格的合作伙伴和丰富的融资渠道;有上市相应的操作经验。

具体来说,在选择保荐人的时候,至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把关:

1.保荐人是否在同行中享有较高的声誉。保荐人的声誉是其实力的综合反映。声誉高的保荐人,在经济实力上有着较大的优势,其业务人员的经验、素质、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也会相对较好。

2.保荐人是否有为本行业上市公司提供上市和包装的经验。在保荐人制度下,每个保荐人都会有自己的保荐特长或保荐特色。创新企业在进行保荐人的选择时要扬长避短,尽量接触那些有本行业保荐经验的保荐人。

3.保荐人是否有与其他知名中介机构保持良好合作关系的记录。此处的“中介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与证券有密切关系的中介机构。因为保荐工作不是仅仅由保荐人一家就可以完成的,而是需要和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与协作。在协作过程中,保荐人要发挥策划、组织和协调的作用。如果保荐人与其他知名中介机构有良好合作的记录,就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其自身有着较强的组织能力,能够较好地完成保荐工作。

4.保荐人是否有其发行渠道和分销网络。拟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是否顺利,与保荐人是否有自己的发行分销网络有密切的关系。是否拥有完善的发行渠道和分销网络是券商实力强大与否的重要反映,它对企业能否顺利融资也有着重大影响,因此这一点也需要加以考量。

5.保荐人是否能为公司股票制定出合理的价格。在股票发行时,保荐人通过“路演”等形式的推荐活动,征询到一定的价格区间。在此基础上,券商还要和企业得出最后的发行价。一般来说,每个保荐人都会有自己的评估系统和定价模型。对于拟上市企业来说,只有和保荐人在价格上达成一致才能顺利发行股票,因而在这方面的事先选择就显得十分重要。

6.保荐人能否为公司上市后的动作提供后续支持和帮助。保荐人的保荐期限不仅包括企业的发行上市期间,还至少包括企业上市后的一定时间。从这个角度讲,保荐人不仅是上市推荐人,而且还要成为企业的督导者和得力助手。(www.xing528.com)

当然,选择保荐人也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事实上,不同的企业规模和上市地,可以选择不同的投资银行,但必须选择在上市地有注册登记资质的投资银行。

(三)申报及审计会计师(Reporting Accountant and Auditor)

会计师事务所是公司上市过程中的关键机构之一。会计师在境外上市前期工作中的作用极为重要,发行人必须聘请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上市财务工作。

会计师独立于发行人,其主要职责如下:①审计企业财务报表,出具持续年度审计报告;②完成业务审计,准备会计师报告;③鉴证企业内部控制,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④核验企业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明细;⑤出具物业资产评估报告;⑥提供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财务会计咨询服务;⑦审核企业盈利预测报告,出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此外,所有境外会计师均须具备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并独立于发行人。不同的企业规模和上市地,可选择不同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估值师(Valuer)

在上市前委任的估值师,主要负责对公司资产、物业及至整个公司的整体商业价值进行估值,出具估值报告,作为并购交易或股份发行价格的参考依据。

(五)律师(lawyer)

在企业境外上市的实务中,从前期准备到上市申报,乃至到上市挂牌后续工作中,律师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说律师在境外上市过程中的作用贯穿企业上市始终。

事实上,境外上市由于涉及境内境外双边法律事务,需要分别聘请公司律师和券商(包括保荐人、主承销商等)律师。其职责主要如下:

1.公司律师职责:①对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进行法律培训并出具培训备忘录;②负责所有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记录;③为境内外公司重组提供法律意见;④协助券商编写招股说明书并就有关问题提出法律意见;⑤为公司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解决方案;⑥在上市申报过程中回答证券上市审核机构所提出的问题,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如综合法律意见书、物业法律意见书以及专项法律意见书等。

2.券商律师职责:①向券商提供与重组、发行和上市等有关的多方面的法律意见;②起草或协助起草承销协议;③参与起草招股说明书;④与主承销商共同办理在境外发行与上市的注册、登记事项;⑤审核各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⑥与公司律师共同解决公司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向券商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可根据公司规模和上市地法律体系选择不同等级的律师,如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应当选择国际化的律师行作为境外律师,而如果是在OTCBB买壳上市,则只需聘请美国普通的律师行就足以实现相关目标。

(六)公关咨询公司(Public Relations Consultancy)

公关咨询公司主要负责协助招股说明书等推介文件的设计、协助组织路演及其他宣传推介。

(七)承销商(Underwriter)

承销商,是指在股票发行中,独家承销或牵头组织承销团经销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分为两种情形:代销和包销。包销是指由承销机构按合同买下全部或销售剩余部分的证券,并承担全部销售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而代销是指证券发行人委托承销机构代理向投资者销售证券,如在约定期限内未全部售出,则承销机构将未售出部分退还给发行人,在此种情况下,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则属于委托代理合同关系。

通常情况下,国际上那些信誉较好、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以及大的证券公司可以经过特许或依法享有证券承销权,成为证券承销商,它们的主要职责如下:①商榷重大事宜。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就有关发行方式与具体发行事宜,如发行日期、价格费用等,进行磋商,进而达成较为一致的意见。②筹划并组织召开承销会议。③做好发行人的宣传工作并促进其股票在二级市场流动性。④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团。在发行股票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往往需要由承销团——即多个承销商——共同承销,其中主承销商承担承销团发行股票的管理工作。⑤包销未能售出的股票。⑥向认购人交付股票并清算价款。⑦其他服务,如协助发行人筹划新的速效方式或速效渠道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承销商的职责具有一定的多重性特征。例如,在没有实施保荐人制度的国家或地区,承销商既负责股票发行,又是发行人的财务顾问,且往往还是发行人上市的推荐人。如果发行人向全球发行股票,承销商又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全球协调人。

(八)股票存管人(Escrow Agent)

所有的原有主要股东的股票和预托证券必须进行托管。存管人必须是交易所接纳的财务机构,由发行人委任和授权,作为发行人的代理人负责预托证券的发行上市和股票限售存管。存管人通过其委任的托管人代表预托证券持有人的利益也持有预托证券所代表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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