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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快的优步合并案,反垄断监管应考虑交叉网络效应

时间:2023-05-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滴滴与快的、优步合并后将占据极大的市场份额,社会关注度极高,反垄断监管机构有必要对其合并给予关注,要求企业做好申报工作。因此,反垄断监管机构在审查滴滴与快的、优步的申报时,除了考虑《反垄断法》提及的因素,还应考虑到交叉网络效应这一因素。反垄断监管机构可以要求滴滴提供平台建立至今的司机、乘客数量变化的时间序列数据,并估测司机、乘客的交叉网络效应参数。

滴滴快的优步合并案,反垄断监管应考虑交叉网络效应

正如1.1.3节所述,对平台型企业横向合并后引发的垄断问题,会形成较大的争议。仍以滴滴为例,滴滴先后与快的、优步中国合并,占据约95%的市场份额。[1]

关于滴滴与快的、优步的合并引发的垄断争议,应该如何去看待呢?本书的研究可以对此做出一定的解答。

第一,尽管滴滴并没有对外公布详细的财务报表,其是否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要求并不明朗,但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规定》中第四条的规定,有证据表明可能具有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监管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由于滴滴与快的、优步合并后将占据极大的市场份额,社会关注度极高,反垄断监管机构有必要对其合并给予关注,要求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第二,本书的研究表明,与一般的企业不同的是,平台型企业具有交叉网络效应,这将对平台型企业横向合并后的定价提升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并且交叉网络效应越强,也越有利于用户接入平台获得更高的效用。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如果经营者可以证明经营者集中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反垄断监管机构可以做出不予禁止的决定。因此,在滴滴与快的、优步的经营者集中申报过程中,可以突出平台型企业的交叉网络效应对合并后用户获得的总剩余、社会总福利的有利影响。

第三,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反垄断监管机构在对经营者集中审查时,应考虑“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等因素。根据本书的研究,对于平台型企业的横向合并案例,较高的市场集中度有可能更有利于用户获得较高的交叉网络效应。因此,反垄断监管机构在审查滴滴与快的、优步的申报时,除了考虑《反垄断法》提及的因素,还应考虑到交叉网络效应这一因素。(www.xing528.com)

第四,本章提出寻找新的反垄断监管指标,同样适用于滴滴与快的、优步的合并。反垄断监管机构可以要求滴滴提供平台建立至今的司机、乘客数量变化的时间序列数据,并估测司机、乘客的交叉网络效应参数。另外,反垄断监管机构可以对市场中多归属司机、乘客的数量进行调研。在获得这些数据的基础上,根据本书的相关研究结论做进一步的判断。

【注释】

[1]刘菲菲.滴滴优步在一起 约占市场份额95%[N/OL].深圳晚报,2016-08-02[2019-10-12].http://wb.sznews.com/html/2016-08/02/content_358547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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