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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保管及销毁规定

时间:2023-05-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上述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会计档案保管及销毁规定

一、会计档案的概念和内容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是国家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报告类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1)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以及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一)会计档案的归档和移交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保管期满,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二)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制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各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www.xing528.com)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永久保管即无限期地尽可能长远地保管下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上述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具体的档案保管期限如表10-1所示。

表10-1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包括:

(1)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2)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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