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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国家矿业法的变动趋势

时间:2023-05-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南美洲地区大幅度修改矿业法或制定新矿业法的国家主要有智利、厄瓜多尔、哥伦比亚、玻利维亚、委瑞内拉和秘鲁。目前智利政府正考虑修改《矿业法典》,修改的主要目的是:更好地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利益,解决矿业纠纷等。新矿业法的最大变化是政府为矿业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该国黄金产量的60%来自非法开采。新的矿业法唯一有利于矿业公司的条款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允许勘查费的双倍抵扣。

主要国家矿业法的变动趋势

近年来南美洲地区大幅度修改矿业法或制定新矿业法的国家主要有智利、厄瓜多尔、哥伦比亚、玻利维亚、委瑞内拉和秘鲁。

智利早在1983年对1874年的《矿业法典》进行过较大修改,2005年再次修改,其主要特征是建立矿业特别税(权利金),2006年生效。2010年10月13日,智利议会通过新矿业税法:决定自2018年起提高大型矿企矿业特别税(Royalty)税率5%~14%,并根据企业规模浮动。目前智利政府正考虑修改《矿业法典》,修改的主要目的是:更好地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利益,解决矿业纠纷等。

厄瓜多尔原矿业法是1991年出台的,2000年8月,厄瓜多尔政府对其矿业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新的矿业法在2001年4月生效。新矿业法的最大变化是政府为矿业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减少了管理方面的风险,使矿业风险主要集中在项目的地质环境和工程方面。取消了矿产生产的权利金;建立了单一矿业权(矿业许可证)制度;简化许可证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等,对外国投资者具有较大的吸引力,也促进了该国的矿业投资。随着国际矿产品价格持续上涨,厄瓜多尔2009年再次颁布新矿业法,恢复征收权利金,其费率不能少于销售额的5%;矿业特许权期限也由原来的30年减少为25年,对矿业投资带来了负面影响。

2013年6月,厄瓜多尔又对新的矿业法进行了修改,新条款有利于小型矿业公司,主要有:超额盈利税要在矿山投资收回成本后实施;出口的金、银和铜的资源使用费率以8%封顶,小矿山的资源使用费为3%,中型矿山为4%,而且中小型矿山现在可以有矿权协议的选择权,即实际实施要比现有的规定更加灵活。

21世纪初,国际原油价格持续上涨,委内瑞拉针对该国的石油生产法律和法规开始了不断地修改。2006年5月国会通过了对《石油法》部分条款的修改,决定增设新的税种并调高石油开发税费的收取比例,新增加了石油矿产税和石油出口税个税种,并将委内瑞拉国家石油公司、合资石油公司和奥里诺科石油带4家重油开发合资公司的石油矿产税统一定为总收益的33.3%。2008年4月15日委内瑞拉国会通过一项《石油高价特殊贡献法》法案,批准委内瑞拉政府对在该国运营的石油公司征收暴利税。2009年5月委内瑞拉通过了《国家掌管石油行业基础活动相关资产和服务法》,对从事石油服务的私人公司进行国有化,允许政府用债券替代现金进行补偿。2011年4月查韦斯总统签署法令,将对原油价格在每桶40美元以上的部分开征暴利税。根据法令规定,当委内瑞拉当地原油价格上升至每桶40~70美元期间,政府将征收20%的暴利税。当原油价格上升到每桶70~90美元区间时,税率将提高到80%。当原油价格进一步上升到90~100美元时,暴利税将提高到90%。当原油价格超过每桶100美元时,税率将提高到95%。据测算,如果2011年委内瑞拉产石油价格保持目前每桶90多美元价格,委内瑞拉政府将有望征收90亿美元暴利税;如果价格保持每桶110美元,则将可征收163亿美元税收。征收的税收将不被用于继续投资石油业,而被用于旨在改善健康教育、住房、农业和基础设施等社会项目和工程。但上述法案不适用于专门为拉美和加勒比国家以优惠价格提供油气供应而开发的新油井发展项目。该法案也不适用于中国和委内瑞拉2010年签署200亿美元10年期以委内瑞拉每天10万桶原油交换中国商品和服务的项目。2011年6月23日委内瑞拉总统查韦斯签署行政命令,正式将国内所有金矿收归国有,目的是防止“黑道分子”染指国家自然资源。该国黄金产量的60%来自非法开采。

2012年委内瑞拉开始修改矿业法,计划增加鼓励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注重技术转让和在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原则下发展矿业等方面的规定。

玻利维亚2007年修改矿业法,调整权利金和相关税费,主要包括:①如果矿产品价格超出了政府规定的限额(特别是单个矿种),矿山企业需要交纳附加所得税(12.5%);②调整权利金费率和从私人公司征收的权利金和税收的分配比例(地方、州和国家)。2009年颁布新宪法,规定矿业企业产生的利润必须在玻利维亚境内进行投资。

玻利维亚2009年提交新矿法草案,计划取代1997年矿法(Mining Code of 1997),但条款争议较大并未通过。2011—2012年间继续修订新矿业法,新《矿业法》草案提出赋予国家更大的权力。国家所有的矿业公司与本国私企或外国企业开展合作,占股必须51%以上,不低于51%的生产利润将收归玻利维亚政府所有。新《矿业法》草案中还计划增加国有及私营企业的利润税,并建立只针对私营企业的一项名为“收入汇寄税”的新税种。新法案中提出将采用新的方法计算利润税,这将使目前矿业公司支付的37.5%的利润税增加至40%。此外,针对私企的“收入汇寄税”将设定在12.5%左右。一旦实施,私营矿业税负担率将提高至55%,即5%的开采税、37.5%的利润税和12.5%的收入汇寄税。(www.xing528.com)

为了使新《矿业法》尽快通过,2014年玻利维亚政府和矿业合作社就修改矿业法达成一致意见。新的矿业法将允许玻利维亚的国有和私营矿业公司都能够在玻利维亚继续开展采矿活动。但是政府将会撤销那些在一定期限内不进行勘查或开发的公司的矿权,并且不给予任何赔偿。该项政策针对的是该国2454个私人矿业公司持有的、总面积为100×104 hm2的矿业权没有任何勘查行动的现状。新的矿业法唯一有利于矿业公司的条款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允许勘查费的双倍抵扣。现存的私人持有矿山的税率和矿产资源使用费率不变。

哥伦比亚2010年对2001年矿法重新修订,缩短了特许权的总期限,初期最长年限仍为30年,主要是将原来的可延期限30年缩短为20年。

2008年6月秘鲁政府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对1992年矿业总法进行了修改,新法令旨在规范小型矿业企业的矿业开发活动。根据该法令,地方政府将可以对小型企业的生产设备能力、利润和矿山面积进行检查和处罚。根据法令,地方政府负责小矿业生产者和矿权人之间的协议或开采合同的规范化工作,提高这些小矿的开采技术和管理水平,使其对矿产资源进行合理开发。

秘鲁议会于2011年9月23日批准了3个新的与矿业相关的法案,由此形成了新的矿业税收框架,旨在提高政府收入。新的法案中的两个法案涉及权利金的修改以及特别矿业税实施,都是针对没有固定合同的矿业公司而设定的。新权利金制度将根据营业利润征收,根据营业利润率的不同而按照1%~12%收取,而目前的权利金是按照收入的1%~3%征收。特别矿业税有17个税级,根据营业利润率按照2%~8.40%征收。利润率在0%~10%的按照最低标准征收,而利润率在85%以上的按照最高标准征收。第3个法案针对持有固定合同的公司,按照营业利润率的4%~13.1%征收。新税制将把没有固定合同公司的税收水平从42.8%提升至46.5%,而拥有固定合同的公司税率则从35.6%上升至40.2%。矿业部门总体税率则从38.5%上升至42.7%。上述3个法案实施后,每年秘鲁政府将从矿业公司手中增加10.8亿美元的收入,新税制获取的资金将用于改善秘鲁最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以减少目前国际宏观经济形势动荡带来的压力。上述变化对矿业投资环境的负面影响较多。

2013年,圭亚那完成了矿业法的修改,主要修改内容是:为降低成本,把公司税从35%降到30%,把其主要矿产品——铝土矿的税率从铝价格的0.55%降低到0.15%,以便能吸引更多的投资。圭亚那的新矿业法规规定国家有权持有15%的附带权益,以及最高相当于35%矿权的现金参与选择权,而且国家在出售其现金参与权时不必考虑其他股东优先权

巴西现行矿业法规于1967年出台,2009年进行过修订。2011—2012年矿产品高价位时,该国又提出了矿业法规修改议案,把最高矿产资源使用费定为4%的年收益,并且设置对矿权地的最低投资要求,但因为议会选举、国内政治动荡等诸多原因,使得修改议案被搁置。新法规未得批准,这种悬而未决的情况极大地挫伤了投资者勘查和开发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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