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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事项

时间:2023-05-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答: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事项

0121 劳动者是否可以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指示?

答:可以,劳动者拒绝上述行为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2条第1款

0122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是否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答: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3条

0123 用人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是否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答: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3条

0124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答: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4条

0125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是否可以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答:可以合并计算。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

0126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何地规定执行?

答: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

0127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已经发生变化,是否可以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经审查用人单位证明生产经营情况已经发生变化,调岗属于合理范畴,应支持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5第1段

0128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作岗位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因调整工作岗位发生争议,应当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地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用工行为。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5第2段

0129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否具有合理性,应当如何判断?

答:判断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否具有合理性,应当参考以下因素:用人单位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5第2段

0130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岗位但未约定如何调岗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擅自调整工作岗位?

答:不可以。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所列情形时,用人单位自行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属于违约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予以赔偿,参照原岗位工资标准补发差额。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5第3段

0131 用人单位自行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否属于违约,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恢复原工作岗位?

答:属于用人单位违约,但是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恢复原工作岗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经审查难以恢复原工作岗位的,可释明劳动者另行主张权利,释明后劳动者仍坚持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可驳回请求。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5第3段

0132 用人单位在调整岗位的同时调整工资,劳动者接受调整岗位但不接受同时调整工资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由用人单位说明调整理由,并应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劳动者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性质、双方合同约定等内容综合判断是否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5第4段

013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是否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时,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5条第1款

0134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是否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答:不可以,不管是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变更劳动合同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5条第1段

0135 口头变更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答: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

0136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

答:可以合理变更。即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变更工作地点也应具有合理性。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6第2段

0137 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应当如何审查是否具有合理性?

答:审查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合理性,除考虑对劳动者的生活影响外,还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交通补助、班车)等。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6第2段

0138 劳动者已经按变更后的工作地点实际履行合同,又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是否应当支持?

答:虽然变更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5第3段

0139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是否可以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答: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条

0140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答: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条

0141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是否可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答:用人单位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条

0142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强制劳动者加班?

答:不可以。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1条

0143 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北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是否应当支持?

答:不应予以支持。但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六、33

0144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由哪些主体签订?

答: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1款

0145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因劳务派遣协议发生争议的,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答:不属于劳动争议,属于劳动合同以外的其他类型合同纠纷

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一、8

0146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答: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1款

0147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哪些义务?

答: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如下义务:

1.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2.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3.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4.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5.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6.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7.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8条

0148 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哪些义务?

答: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1款

0149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否可以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等费用?(www.xing528.com)

答: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3款

0150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

0151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标准应当如何执行?

答: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1条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8条

0152 被派遣劳动者是否享受与用工单位相同工作岗位同等的福利待遇?

答:应当享受。用工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2条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9条

0153 用工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加班,应当由谁支付加班工资?

答:应当由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1款第3项

0154 用工单位是否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答:不可以。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2款

0155 被派遣劳动者是否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答: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3条第1款

0156 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双方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1条

0157 在什么情形下,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被派遣劳动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的;

2.用工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第41条规定情形的;

3.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4.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款

0158 哪些单位可以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答:依法成立的企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都可以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条第2款

0159 用工单位在哪些工作岗位上可以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答: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6条第1款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第1款

0160 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指哪些工作岗位?

答:是指以下工作岗位:

1.临时性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2.辅助性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3.替代性工作岗位: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

0161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工作岗位,应当经过什么样的流程?

答: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第3款

0162 哪些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及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5条

0163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是否受限制?

答: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4条

0164 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处提供劳动的,是否属于劳务派遣?

答:不属于劳务派遣。

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6条

0165 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7条

0166 用人单位或其所属单位是否可以自己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答:不可以。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8条

0167 用工单位是否可以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多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答:不可以。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2款

0168 用人单位分立或合并后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不可以。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对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五)、37

0169 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

2.《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五)、39

0170 被派遣劳动者是否有权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答:有权。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4条

0171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哪些项目?

答: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8条

0172 用人单位执行的月计薪天数是多少?

答:21.75天。计算公式:(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二

0173 用人单位在计发工资时,如何折算日工资及小时工资?

答:日工资及小时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

1.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

2.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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