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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适用范围:建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适用本法

时间:2023-05-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法第二条确立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劳动者之间通过建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如教师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和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不适用本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至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劳动法适用范围:建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第二条确立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1.劳动法调整两种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两种劳动关系是: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劳动者形成的劳动关系。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劳动者之间通过建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2.适用本条的注意事项

适用本条时有以下方面需要注意:

(1)只要劳动者和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论是否订立了劳动合同,都可以适用本法。

(2)只有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才适用本法。(www.xing528.com)

(3)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如教师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和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不适用本法。

3.与本条有关联的法规

在应用本条时要注意与本条有关联的法规,具体包括: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九十六条。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3)《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条。

(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至第五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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