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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权利救济的有效途径与方法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法第八十三条是关于社保权利救济途径的规定。3.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救济途径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不给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的是行政法律规范,应当由劳动监察部门处理,不属于劳动争议,法院不予受理。

社保权利救济的有效途径与方法

本法第八十三条是关于社保权利救济途径的规定。

1.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侵害用人单位或个人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侵害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主要包括: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在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未按照规定结算的;违法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个人财产的;对用人单位、个人的处罚决定违法,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等。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简述如下表所示: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侵害用人单位或个人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

2.社保经办机构侵害用人单位或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救济途径

社保经办机构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致使个人无法参加社会保险,影响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不依法核定社会保险费。(www.xing528.com)

(3)不依法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4)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5)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

个人对社保经办机构侵害自己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救济途径

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不给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的是行政法律规范,应当由劳动监察部门处理,不属于劳动争议,法院不予受理。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入社保,既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属于劳动争议的一种,法院应当受理。所以,本法明确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此外,个人还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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