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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中的报复制度简介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中,上述两种措施已成为迫切需要严格规范与管制的对象。在传统国际法上,自助形式的报复曾被认为是实施国际法的一种重要的强制措施,是恰当的、合法的,在客观上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WTO报复制度作为国际法中贸易领域报复制度的典型代表来源于一般国际法中的报复制度,是一般国际法中报复制度的特别规定[3],也是一般国际法中报复制度在经济贸易领域的具体体现。

国际法中的报复制度简介

在古代法典中,如《汉谟拉比法典》、《十二铜表法》中都有“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等有关报复的规定。在现代国际法中,国家不遵守国际义务即构成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引起该国家的国际责任,受害国通常可以依照国际法所提供的程序行使权利,迫使侵害国履行它的国际义务或承担它的国际责任。[1]如果侵害国不履行其国际义务或不承担其国际责任,受害国有权依据国际法实施强制性措施,这一般是促使侵害国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最后手段。

传统国际法所认可的解决争端的强制性措施(包括武力的强制措施和非武力的强制措施),是指争端当事一方以强制性措施迫使争端另一方同意或者接受其所希望的争端解决结果。而现代国际法摒弃了传统国际法中的武力解决争端强制措施,但并不排除非暴力的自助措施(non-violent self-help measures)和非武力的对抗性措施(nonforcible counter-measures)。如《联合国宪章》虽然对和平自助措施未作任何具体规定,但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和不违背相称性和必要性原则的前提下采取非武力的对抗性措施。在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中,上述两种措施已成为迫切需要严格规范与管制的对象。因为法律愈多,违法机会就愈多,那些遭到侵害而又没有其他补救措施的国际法主体诉诸这两种措施的可能性也就愈大。

报复(reprisal)是主权国家的一项国际习惯法上的权利,是解决争端的传统手段之一。传统国际法理论认为,任何国家在其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都有权不履行对在先违法国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并可自行选择任何单方面非武力的对抗性措施。报复是国际法的制裁措施,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或是军事的,作为对国际不法行为的回应、惩罚和制裁,是一般国际法所认可的国家的权力。在传统国际法上,自助形式的报复曾被认为是实施国际法的一种重要的强制措施,是恰当的、合法的,在客观上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www.xing528.com)

WTO报复制度作为国际法中贸易领域报复制度的典型代表来源于一般国际法中的报复制度,是一般国际法中报复制度的特别规定[3],也是一般国际法中报复制度在经济贸易领域的具体体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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