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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报复等级确定的关键因素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WTO报复仲裁实践中,仲裁庭一致认为其要确定的报复水平与报复“促使执行”的目的密切相关。除此之外,确定的报复水平能否实现促使违规方执行裁决的目的也是判定WTO报复水平计算方法有效性的一个标准。[38]因此,在确定报复水平的时候,应该考虑的因素,除了利益丧失或减损的“贸易效果”外,还应该包括更为广泛的“经济效果”,甚至包括WTO体制中的“期待利益”和“制度利益”。

WTO报复等级确定的关键因素

由于DSU没有对“等同”标准进行明确的规定,对其含义的理解和适用只能在实践中由仲裁员不断地解释和摸索着应用,导致通过报复仲裁最终确定的报复水平由于个案不同而差异较大,表现出报复仲裁的灵活性和随意性。但通过对WTO实践的考察,仲裁员在确定报复水平时通常会考虑下列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WTO报复“促使执行”的目的

在确定报复水平时,“促使执行”的目的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指引着确定报复水平的方向。在WTO报复仲裁实践中,仲裁庭一致认为其要确定的报复水平与报复“促使执行”的目的密切相关。在多起报复仲裁案中,仲裁庭在确定报复水平时明确指出,WTO报复的目的就是为了促使败诉方执行DSB的建议和裁决。如在“巴西—飞机案”中,仲裁员明确指出,只要报复水平能够有效地促使执行,它就是“适当的”,明确表示报复的目的对于确定报复水平的重要意义。[33]如在“欧共体—香蕉案”中,美国就曾试图超出“等同”标准计算报复水平,美国认为,根据GATT 1947第23条的规定,报复水平应当与具体案情相适当,因此,报复水平应当考虑报复的目的是要促使裁决执行,应该考虑直接和间接的贸易损失。[34]仲裁庭明确提出:“授权报复是相关成员方未能完全执行裁决时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我们同意美国的主张,即临时的性质意味着报复的目的是促使执行。但这一目的并不代表DSB可以授权超越与利益丧失或减损水平相等标准的报复。我们认为,就算不考虑DSU第22.4条和第22.7条的规定,DSU第22.1条也不能证明报复具有惩罚的性质。”[35]这一观点被之后的多个WTO报复仲裁庭所支持并使用,如“美国—FSC案”和“加拿大—飞机案”,同时也得到了众多学者的肯定与认同。除此之外,确定的报复水平能否实现促使违规方执行裁决的目的也是判定WTO报复水平计算方法有效性的一个标准。

但在实践中,败诉方在某些特殊案件中拒不执行裁决的事实说明“等同”标准在促使执行方面实际发挥的作用不大。事实上,“等同”标准要求报复的水平必须与违规措施所造成的利益丧失或减损的水平相等,这点更像是在“补偿”胜诉方[36]或保持贸易的平衡。如在“美国—《伯德修正案》案”中,DSU第22.6条报复水平仲裁程序的仲裁员指出:“DSU并没有明确规定授权报复的目的,一方面,执行DSB建议和裁决的义务好像暗示着报复的目的是为了促使执行,以前的仲裁员也承认这一点,但是,到底什么在促使执行,则因案而异,涉及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被授权报复的水平,另一方面,对于报复水平必须与胜诉方遭受的利益丧失或减让水平相当的规定又好像暗示着报复只是为了获得部分临时性补偿而采取的一种手段而已,哪怕补偿的谈判已经结束。”[37](www.xing528.com)

(二)其他经济因素

WTO规定的确定报复水平中的“水平”不是特指某个具体数量,如在“欧共体—香蕉案”报复水平仲裁案中,美国提出:“对报复水平的评估应该合理,但并不要求将衡量贸易损失的精确性和所有直接和间接的贸易损失都考虑在内。”[38]因此,在确定报复水平的时候,应该考虑的因素,除了利益丧失或减损的“贸易效果”外,还应该包括更为广泛的“经济效果”,甚至包括WTO体制中的“期待利益”和“制度利益”。这些因素直接影响到胜诉方在WTO的实际损失是否能够得到全面、有效的救济。如在“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报复水平仲裁案中,仲裁员最终采取了与“美国—版权法第110(5)节案”相类似的做法,即不计算“贸易效果”,而是计算更为广泛的“经济效果”,根据欧共体公司在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实施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而支付的或因被判令所支付的金额。[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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