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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对报复清单的审查和修改规定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必须在公布报复清单之日起的120天后,审查并修改该报复清单,并在之后的每180天,重新审查和修改该报复清单。[5]根据该法的规定,在出现败诉方不执行WTO裁决的情况下,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有权审查并修改报复清单,可以定期针对报复清单的全部或部分进行修改。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对报复清单的审查和修改规定

由于欧共体在“欧共体—香蕉案”和“欧共体—荷尔蒙案”中均未在合理期限内执行WTO裁决,美国参议员迈克·德万(Mike Dewine)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指出:“有些WTO成员不执行DSB的建议和裁决,甚至在经过上诉机构裁决后仍然不执行裁决,这从根本上破坏了整个WTO争端解决机制。”[2]他认为欧共体漠视WTO裁决,无视美国的报复措施,还准备向遭受美国报复的产品进行补贴。欧共体拒不执行WTO裁决的做法引发了美国国内对如何促使欧共体执行裁决的思考。

1999年9月22日,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ade Representatives,USTR)对“欧共体—荷尔蒙案”确定了报复产品清单的2个月后,美国参议员德万和其他9名参议员,联名提出《1999年贸易和发展法》(Trade and Development Act of 1999),该法要求修订《1974年贸易法》第301节的贸易规则,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有权在败诉方未执行WTO裁决时,在报复产品清单中定期轮流选择一些产品实施报复。该法明确规定,第一次公布报复产品清单的120天后轮选产品,在此后的每180天轮选一次,除非执行将至或USTR和申请方都同意不再需要进行轮选,那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可终止轮选产品。[3]

根据上述提案,2000年5月3日,美国国会在公布的会议报告中,在《2000年贸易和发展法》(Trade and Development Act of 2000)第407节(P.L.106-200)中包含了《1999年贸易和发展法》中提出的“轮候报复”的规定,并追加了一节关于将对等的货物纳入到报复清单中的规定。[4]尽管欧共体对这一会议报告提出强烈反对,美国国会和参议院最终还是批准了会议报告,2000年5月18日,美国总统签署了该法。(www.xing528.com)

《2000年贸易和发展法》第407节是在对《1974年贸易法》第301节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其主要内容:如因为其他国家不执行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美国将使用报复清单或按照《1974年贸易法》第301节的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有权定期修改报复清单,但如果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认为该国即将执行WTO裁决或经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和申请方共同同意,则可以不作上述修改。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必须在公布报复清单之日起的120天后,审查并修改该报复清单,并在之后的每180天,重新审查和修改该报复清单。修改报复清单的方式和目的,必须能够促使败诉方执行WTO裁决或使案件取得满意的解决,报复产品清单中将包括利益丧失或减损产业的对等货物。[5]根据该法的规定,在出现败诉方不执行WTO裁决的情况下,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有权审查并修改报复清单,可以定期针对报复清单的全部或部分进行修改。如果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认为,败诉方的执行将是迅速的(imminent),或者经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与申请人共同同意,不必对报复清单再进行修改,则可以停止修改。[6]

“轮候报复”是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根据《2000年贸易和发展法》第407节的规定,在败诉方未能执行WTO裁决时,允许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定期修改拟实施报复的产品清单的一种单边变动报复措施,此措施也适用于“交叉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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