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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WTO追溯性报复制度的必要性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立追溯性报复制度是对WTO报复制度的一个重大挑战。但在WTO体制下建立追溯性报复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因为根据统计分析,在DSB通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后,几乎所有的败诉方都在想方设法穷尽所有可能利用的程序来拖延执行。[121]而上述期限内胜诉方因违规措施而遭受的利益丧失或减损很难获得有效的救济,因此,从某种角度上来说,在WTO体制下建立追溯性报复制度势在必行。

建立WTO追溯性报复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追溯性报复制度是对WTO报复制度的一个重大挑战。但在WTO体制下建立追溯性报复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因为根据统计分析,在DSB通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后,几乎所有的败诉方都在想方设法穷尽所有可能利用的程序来拖延执行。据统计,不上诉情况下的执行专家组程序,平均耗时约245天,其中期限最长的是“美国—对ED产品实施CVDs措施案”,耗时约365天;期限最短的是“欧共体—香蕉案”(厄瓜多尔),耗时约114天。上诉情况下的执行专家组程序,平均耗时约373天,其中期限最长的是“智利—农产品案”,耗时约487天;期限最短的是“加拿大—飞机案”,耗时约239天。DSU第22.6条仲裁程序的耗时差异较大,期限最长的是“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耗时约748天;期限最短的是“美国—FSC案”,耗时约13天。[121]

而上述期限内胜诉方因违规措施而遭受的利益丧失或减损很难获得有效的救济,因此,从某种角度上来说,在WTO体制下建立追溯性报复制度势在必行

首先,有利于实现“促使执行”的目的。追溯性报复可以促使败诉方迅速执行裁决,因为如果不实施追溯性报复,败诉方可能会在特定期间内懈怠执行甚至拖延执行裁决。由上述分析可知,根据WTO现行的非追溯性报复规定,从败诉方开始采取违规措施到执行合理期限届满的这段期间,胜诉方是无法获得救济的,如果败诉方不执行或拖延执行裁决,而胜诉方又不实施报复措施的情况下,胜诉方仍然无法获得救济。在实践中,有不少败诉方借法律规定这一“漏洞”,不执行或拖延执行裁决,在继续采取违规措施自身获益而损害胜诉方利益之后,还不需要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通过建立追溯性报复制度,规定对违规措施导致的所有利益丧失或减损,包括过去的损失,都要进行救济,明显提高了败诉方违规措施的成本,将从经济上有效刺激败诉方,防止败诉方不执行或假意执行而多次变相拖延执行裁决的情况发生,如在“欧共体—香蕉案”和“欧共体—荷尔蒙案”中欧共体的做法。(www.xing528.com)

其次,有利于解决成员为特定目的而采取违规措施的问题。WTO争端多因一成员为了实现长期国内经济利益或为了满足国内某些利益集团的利益而采取违反WTO协定义务的措施而损害了另一成员的利益而引起的。但在少数情况下,也会出现一成员为了特定目的,如政治目的、短期国内利益和特定产业的临时困难而暂时采取违规措施,待特定目的一旦实现,即可立即撤销违规措施,这种“缓兵之计”或“打了就跑”的做法也会给胜诉方的经济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但WTO制度对此无从救济。建立追溯性报复制度将会使胜诉方在DSB建议和裁决得到执行时获得全部的救济,对解决上述问题有很大的作用。[122]

最后,有利于发展中成员缓解由违规措施造成的不利影响,解决其面临的有限补偿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即使败诉方在执行合理期限届满前迅速执行了裁决,使其措施与WTO协定相符,但胜诉方也只能从违规措施被撤销或修正后获得一定范围内的救济。对于从争端产生开始到违规措施被撤销或修正前的这段相当长的时期内,胜诉方得不到任何的救济或补偿,这一点对发展中成员的影响非常不利,因为发展中成员尤其是弱小的发展中成员完全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来化解违规措施在其“合法”存续期间所带来的负面效应。[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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