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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级次制度与多层次立宪:空间与水平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诺思的制度穿越时间,多级次制度则跨越空间。因此,不同级次的制度边界存在于时空的统一中。多级次制度空间的每一个级次水平上都相应进行着公共选择活动。因此,立宪与谈判只有在单一社会级次的制度空间中才是对称的,在多级次制度空间中,立宪活动就分散化或内在化了。

多级次制度与多层次立宪:空间与水平

国际经济增长中心(1988)的经济学家对不同级次的制度水平例如国家级次、地方级次、初级地方单位,作了精彩的实证分析与分类[8]。特别是,奥斯特罗姆(1988)的出色案例,还附带地就制度水平的级次确定进行较细致的评述,并且给出识别实际中存在的各种特殊规则适用于每一级次的一般方法,即通过参与者是否共同遵守职位规则、边界规则、授权规则、加总规则、信息规则、范围规则、报偿规则,可以判识一定制度环境博弈结构的相似性,换言之,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中,只要在上述规则方面具有共同点或相似性,就基本上属于制度水平的同一个级次。由此可以使立宪分析在地方水平上展开并解决问题。这一案例研究的方法论意义无疑极有价值。据此,我们把中国社会的制度水平划分为国家(或社会)、地方、社区、单位几个级次,后三个级次制度统称局部性制度(locality institution)而与社会性制度对应。之所以把初级地方单位再分为社区与单位两个级次,是由于我国国有企事业单位内化了较多的社区功能,但却失去社区的契约平等性特征,从而成为刚性组织这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已经成为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和社会体制的基础[9]

与制度水平的多级次相应,立宪水平也划分为几个不同的级次:社会(或国家)性立宪,即直接影响社会全体成员的规则改革[10]或者全体社会成员能够参与其规则变化的影响,所谓立宪缺失实际上是对国家水平立宪缺失的直观表达。与此相反,立宪边界[11]仅限于某一局部范围规则或者只有某一局部范围内成员才能够参与其规划的影响即局部性立宪,它的具体形式视局部范围大小可分为地方、社区、单位三级。后者在中国比较突出,当社会成员的大多数对某一水平制度的影响力突出,对其他级次制度的影响较小,就称某一级次立宪空间分布广阔;在立宪视角下,我们就有社会性立宪空间广阔与局部性立宪空间广阔之分。前者是指社会成员普遍地具有社会性立宪权利,从而相对较少投入局部性立宪活动中;后者则指社会性立宪权利缺乏条件下,立宪活动大多转向次一级次制度边界的移动。在社会性立宪投入不足从而局部性立宪空间广阔的情形中,有的地方性立宪活动占的比重大些,有的则是社区性立宪活动突出,有的只是单位性立宪活动具有特殊地位。对于中国来说,社会性立宪缺乏之下,地方性(或行业性)与单位性立宪空间相对广阔。

与立宪空间相适应,一个社会的立宪成本[12]分布在不同的立宪水平上。对于社会性立宪空间广阔的社会来说,立宪费用多分布在国家级水平上,相反,局部性立宪空间广阔的社会,其立宪费用大多沉降在次级次空间里。舍去立宪边界移动及其费用因素,可以指出,某一特定社会的立宪费用水平,将是以下因素的复合性函数:政治结构特别是立宪空间结构、经济状况特别是通信设施与交通条件、文化传统与民族国家意识(例如文化同质性或异质性)、统治者知识积累与偏好、该国幅员与人口以及国际地位、当时的国际竞争状况等。但立宪边界移动费用为正甚至比较大,即把各个次级次立宪边界移至社会水平的费用随着移动而增加较大,则全社会立宪费用总量就会相应增加。目前的中国可以描述为:社会水平的立宪费用相对较低,但较低级次的立宪费用特别是单位立宪费用则相对较大,这意味着社会立宪成本相当地分散化或单位化。中国社会的较高组织费用,绝不仅仅是搭便车或X-低效意义上的组织低效,它在相当大程度上是对既定社会立宪成本的内在化(徐德信,1996)[13]。在一个边界刚性中耗着的组织成员,其行为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与国家水平上的政治活动具有同样的性质。(www.xing528.com)

需要强调本章的基础概念即“多级次制度”的特征[14]。第一,它不同于诺思(1971)关于基础性制度安排与第二级制度安排的双层制度框架[15]。后者主要以时间为维度,双层制度在较大时间跨度中实现互动;多级次制度的维度则是空间,即某一特定时刻,一个社会的制度结构是以不同级次分布着[16]。诺思的制度穿越时间,多级次制度则跨越空间。诚然,制度的时间运行是以一定制度空间为前提的,双层结构分析假定双层制度在空间上都是覆盖全社会的;同样,制度的空间跨越毕竟以时间运行为条件,制度的空间边界在时间中实现移动。因此,不同级次的制度边界存在于时空的统一中。在一定的制度时空中,不仅基础性制度与第二级制度,而且社会性制度与局部性制度,都分别以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形式存在着。或许正是这一点,阻碍着人们把制度的空间分布从时间穿行中析出,也使得人们简单地断言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分别存在着公共选择与个人交易的性质[17]。不消说,诺思本人把不成文的采邑(又译庄园)惯例视为基础性制度安排,但是作为一种共用品的制度本身,天然与公共选择有关。只是公共选择可能发生内部化,例如,不仅社区或单位内部化了公共选择活动,甚至科斯企业关于“具体细节”的交易不过是公共选择的内部化形式(徐德信,1996)[18]。多级次制度空间的每一个级次水平上都相应进行着公共选择活动。

第二,在各个级次制度中,社会性制度与次级次制度之间的关系,也不同于所谓宪法水平与一般行为规则的关系。在后者那里,它们的关系通常等价于立宪与谈判的关系,就是说,社会性规则变化即立宪,谈判不过是规则内的执行活动。这种主流观点视国家水平的制度为唯一级次,从而忽视了制度划分的空间维度。张曙光(1993)以这一态度考察中国的谈判交易[19],尽管具体内容的阐述极为精彩,但其分析方法似乎有欠妥帖。例如,不恰当地把非市场谈判看作第四种交易形式。其实,以局部性立宪认识来审视中国的非市场谈判,它不过是另一种形式的立宪活动!布坎南立宪思想的灵魂就是把规则看作变量[20]。如果我们承认制度水平的各种不同空间级次,则讨价还价或谈判就具有某种立宪的意义。当谈判的规则在下一次谈判中被修正或者成为再谈判的对象[21],这不正是一种立宪活动吗?因此,立宪与谈判只有在单一社会级次的制度空间中才是对称的,在多级次制度空间中,立宪活动就分散化或内在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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