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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主体多层次控制系统的解决机制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将自身做出的处理方案反馈回其他两个层次的控制中心,为另外两个层次的权利冲突处理提供权威性的参考方案。

多主体多层次控制系统的解决机制

1.将控制器改进为多主体控制系统

如前文所述,网络的特殊技术环境和新权利要求较多的特性,决定了单纯依靠法院作为唯一控制中心来解决所有网络权利冲突是不现实的,同时也不符合效率性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控制器改进为以用户、ISP和法院三种不同主体分别实现控制的多主体控制结构。

(1)终端用户为中心的自主权利冲突解决。网络环境的迅捷性和匿名性,决定了产生权利冲突的双方很可能在地域上相隔万里同时并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如果一旦产生权利冲突必定要经过法院来进行解决的话,则会产生巨大的纠纷解决成本:首先,明确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就需要相当多的技术条件和时间成本;其次,即便明确了冲突各方的身份,按照现有的管辖原则,双方到法庭解决纠纷所需付出的时间、精力和费用,可能要远远超出争议本身所涉及的价值。因此,网络环境下产生了权利冲突,最为直接的方式是同样在网络环境下由双方当事人自主进行协商解决。这一控制方式的优势在于:①三种不同原因导致的两大类权利冲突均可处理。由于权利主体对权利本身有支配权,无论是由于法律规范不清晰导致的网络权利冲突,还是因对新出现的行为可能性空间进行争夺而产生的网络权利冲突,双方当事人均可在自愿的情形下协商解决,自行处分权利。②此种控制方式较其他两种而言最为直接、及时,为双方当事人节约时间和经济成本的同时,也能为社会节约大量司法资源。③现有的网络技术手段完全可以实现双方在线的匿名即时沟通。Web2.0之下,p2p(person to person)即时通讯工具已经非常普遍,基于一次性认证密码等方式的虚拟身份认证,可以帮助实现沟通双方的身份确认。只要通过一定的方式确认该协议的有效性即可。

(2)以网络ISP为中心的非强制权利冲突控制。ISP是各项网络技术和内容服务的提供者,在网络权利冲突中扮演着非常特殊的角色:网络权利冲突就发生在他们提供服务的网络平台上;他们对特定网络空间的技术性能和可能产生的冲突方式最为了解;基于网络服务关系,他们很有可能同时与冲突双方当事人之间都能建立联系。因此,对于部分网络环境下的权利冲突,提供相关服务的ISP完全可以借助自身的上述优势,依托网络平台实现自身主持之下的网络权利冲突纠纷解决。这一控制主体的优势在于:①有技术优势可以与争议双方建立联系,并对争议内容的技术属性或技术背景非常熟悉;②地位中立于双方当事人,同时可以直接或间接的从权利冲突的解决中获益,因此有解决纠纷的动力;③有在网络空间搭建自主性三方交互平台的技术能力,可以实现网络环境下的纠纷调处;④有网页注册说明或相关用户章程可以作为网络环境下调处的规范性依据。⑤与终端用户自主协商解决方式相比,ISP的居中协调解决权利冲突具备相对强的客观性和基于当事人认同的非强制性权威

(3)以法院为中心的强制权利冲突控制。与传统权利冲突控制装置相同,法院必然要被作为网络权利冲突的控制中心之一。法院作为控制中心的优势在于:①基于国家司法权而形成的权威性,处理结果直接成为有法律效力的裁决;②具备对规范体系全面性把握和法律技术的专业优势;③可以对不同地域不同类型的网络权利冲突进行全面管辖。因此,法院仍然是网络权利冲突控制装置中不可取代的重要控制主体,其他的控制中心设计,根本上而言,都是为了分担法院的纠纷处理压力,或者为法院的权利冲突解决做出前期准备。

2.每一层次的控制都是闭环反馈控制(www.xing528.com)

与传统权利冲突的控制装置不同,在网络权利冲突的控制器中,上述三个层次的控制都将设计为闭环反馈控制。考虑到网络权利冲突较传统权利冲突中有更多新的权利诉求产生,因此,需要控制装置有更强的自我调整和自我适应能力。反馈机制的加入,可以使上述每一个控制层次都能一定程度上实现信息的自我积累,并为本层控制和其他控制层次增加有效的参考性信息,以不断地调整权利冲突处理方案。

在优先控制层中,当事人之间在网络环境下自行解决权利冲突的处理方案将一方面作为反馈信息传递给其他网络终端用户,在今后发生类似争议时作为参考性的处理方案;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一个信息收集器将处理方案收集汇总,反馈给其他层次的网络权利冲突控制中心,作为有参考价值的处理方案,同时为最终的相关网络权利立法积累信息。由于优先控制层采取的是绝对依靠意思自治来寻求解决方案,因而该控制层取得的解决方案往往最真实和直接的反映了当事人自身的利益和成本考量,对其他层次的权利冲突处理和最终的网络权利立法都具有原始信息的意义和价值。

在中间层次的网络权利冲突控制过程中,依托ISP的网络调处平台而产生的权利冲突解决方案将向三个不同的路径实现信息反馈:其一,将处理方案输出到ISP的网络平台和其他网络社区,接受各种类型的网络用户的评价,将信息反馈回ISP的调处平台,作为参考信息用以修正未来的类似权利冲突的处理方案;其二,将本层次的处理方案反馈给优先层的控制中心,作为当事人自主协商解决权利冲突过程中的参考方案;其三,将本层次处理方案和网络世界的评价信息反馈给外围控制层的控制中心和信息收集装置,作为最终处理网络权利冲突的参考方案,同时为立法积累信息。

在以人民法院为中心的外围控制层中,同样存在信息的反馈过程。一方面,人民法院将自身做出的权利冲突处理方案输出到社会环境中,获得的评价反馈回法院,对比控制目标,对下一次的权利冲突处理方式进行调整。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将自身做出的处理方案反馈回其他两个层次的控制中心,为另外两个层次的权利冲突处理提供权威性的参考方案。最后,人民法院处理权利冲突的方案,输出到信息收集装置,为网络权利立法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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