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认为,可持续发展有三个支柱,即经济、环境和社会。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就需要三方面的政策齐头并进,相互支持。通过贸易促进其可持续目标实现也是欧盟长期以来的实践。欧委会在制定贸易政策时,除了经济因素外,还要考虑以下目标:实现社会公正、促进人权、提高劳工标准、提高环保标准等。
2018年2月,欧委会发布关于加强欧盟自贸协定可持续发展章节实施力度的文件,明确指出,欧盟将价值观和原则(如社会、环境标准等)置于贸易政策的核心。欧盟在与贸易伙伴商谈自贸协定时,必然包含贸易与可持续发展章节,要达到以下目标。一是与贸易伙伴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定,要求遵守环境保护和劳工组织相关的多边协定和公约;二是在监督执行协定中引入公民社会组织,遭遇纠纷时利用独立的裁判员进行仲裁并将有关情况公之于众;三是促进可持续发展在环保和社会领域的实际作用,对自贸伙伴国家的民众产生直接效果。
具体而言,欧盟的自贸协定包含以下条款:遵守国际劳工、环境标准或协定;有效地实施各自环境和劳工法律;不为了鼓励贸易或投资而降低环保、劳工标准;促进包括木材和鱼类在内自然资源贸易可持续;鼓励应对气候变化产品的贸易;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消除可再生能源的贸易和投资等。
欧盟作为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先行者”,在处理对华经贸关系时也通过各种举措促进其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落实。例如,欧委会环保总司力推的旧船拆解、针对非法采伐、木材交易的管理等,都对我国企业产生重大影响。根据环保总司推出的旧船拆解规定,对船籍为欧盟成员国的大型商业海船实行拆解许可证制度,而且在船只的整个使用寿命期限内,从建造到运营再到拆解,全程实行检查制度。凡是在欧盟成员国注册的大型船舶如出口到第三国报废拆解,都需要第三国的旧船拆解企业到欧委会申请资格认定,得到许可后欧盟船舶企业方可出将旧船出口到第三国企业。欧盟是中国旧船拆解行业的重要伙伴,不少中国企业涉足,因此要承接欧盟业务,就必须先到环保总司申请资格认证,甚至要接受欧盟方面的现场考察。(www.xing528.com)
2013年,《欧盟木材规定(995/2010号)》(EUTR)开始生效。根据该规定,为了防止非法采伐的木材或木制品进入欧盟市场,所有进口商必须履行以下三项义务,一是不得将非法采伐所得的木材或其制品运入欧盟市场。二是凡是进口木材或木制品到欧盟市场的进口商都必须履行尽职调查的义务,也就是尽力进行风险评估管理,将使用非法木材的可能性降至最低。进口商必须获得详尽的关于木材及制品的信息,如原产国、种类、数量、供应商及其遵守其国内守法的情况。进口商还必须对以上信息进行分析,根据规定设立的标准评估其供应链中非法采伐木材的风险。进口商在评估时一旦发现其供应链中存在使用非法采伐木材的风险,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来降低风险,如进一步向供应商索要所需信息和认证等。
根据欧盟的规定,中国木材或木制品出口商为了向欧盟出口,就必须符合其基本要求。一是我国国内需要建立相应的木材认证体系,给所有对欧盟出口木材或木制品的企业出具相关认证证书(木材来源合法)。二是我国企业如果是进口第三国木材进行加工后再出口到欧盟市场,则需要获得有关第三国的木材认证书,否则无法证明其原材料的合法性,也不能进入欧盟市场。欧盟的这种做法,其实是其通过国内贸易制度的规范,促进实现其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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