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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的内容与缮制要求详解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运提单因船公司而异,有着不同的格式,但其各栏目和内容基本一致,分为固定部分和可变部分。这些条款是确定承运人与托运人以及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主要依据。承运人签署海运提单的依据是托运单,所以作为出口商来说,主要任务是根据托运单审核海运提单。被通知人是收货人的代理人,托收项下的提单可填合同的买方;信用证方式下,应按信用证要求填制。

海运提单的内容与缮制要求详解

海运提单因船公司而异,有着不同的格式,但其各栏目和内容基本一致,分为固定部分和可变部分。通常海运提单包括正面的记载事项和背面印就的运输条款。

可变部分是指正面的内容,主要包括:托运人、收货人(也称抬头)、被通知人、装运港、卸货港、船名、航次、唛头、货名、件数、毛重、体积、运费付讫说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签发日期和正本提单的份数等。

固定部分是指提单背面的运输条款,这一部分一般是不做更改的。这些条款是确定承运人与托运人以及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主要依据。为了缓解船货双方的矛盾,并照顾到船货双方的利益,国际上为了统一提单背面条款的内容,曾先后签署了三个国际公约,即1924年签署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1968年签署的《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和1978年签署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由于三项公约签署的历史背景不同,内容不一,各国对这些公约的态度也不尽相同,因此,各国船公司签发的提单背面条款的内容也就有所不同,但以《海牙规则》的内容为依据的居多。

承运人签署海运提单的依据是托运单,所以作为出口商来说,主要任务是根据托运单审核海运提单。

1.提单正面的内容约22项。其主要内容和缮制要求如下:

(1)提单编号(B/L No.)

提单必须注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规定的提单号码,以便核查,否则该提单无效。提单号码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供。

(2)托运人(Shipper)

托运人又称发货人,托收项下为合同卖方,信用证项下通常是信用证受益人。如信用证无具体规定,可以第三方为托运人。本栏应包括托运人的全称和地址,如信用证无规定,地址可省略。

(3)收货人(Consignee)

提单的收货人俗称“抬头”。国际货物贸易中常见提单抬头有记名抬头提单(Straight B/L)和指示抬头(Mixed B/L)两种类型。此栏要严格按照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填写。托收项下填“To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信用证方式下应按信用证规定缮制。

(4)被通知人(Notify Party)

该栏目填写与托运单的栏目相同的内容。被通知人是收货人的代理人,托收项下的提单可填合同的买方;信用证方式下,应按信用证要求填制。

① 如果来证没有标明哪一方为被通知人,那么就应该将L/C中的申请人名称、地址填入副本B/L的这一栏目,而正本的这一栏目保持空白。如“收货人”栏目已填“凭××人指定”,被通知人如另无规定,可以不填。

② 如果来证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为被通知人,出口公司应把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名称和地址完整地填写在这一栏目中。

记名抬头的提单因为在收货人栏内已将收货人名称地址填写完整,因此可以不填此栏。指示抬头的提单用“凭指示”来表示。

(5)首程运输工具(Pre-carriage by)

① 如果货物需转运,在这一栏目中填写第一程的名称;如果货物不需转运,空白这一栏目。

② 驳船用“Lighter”表示填入此栏目。如海运提单没有此栏目,应将驳船的名称写在大船名称之前如“Lighter/Beijing(北京轮)”,但对日本、美国不能用“Lighter”,需填驳船的具体名称,如“粤海110(YUEHAI 110)”。

③ 对多式联运提单,此栏可填运输工具统称,如填写“Train”或“Truck”。

(6)船名(Ocean Vessel)

① 填实际货运船名,如为班轮,应加注航次号。

② 如果货物需转运,填写第二程船的船名。

③ 如果货物不需转运,填写第一程船的船名。

(7)装运港(Port of Loading)

托收项下,应按合同规定填制。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应符合信用证要求。如果信用证笼统地规定为“Chinese Port”,本栏则填具体港口名称。

① 如果货物需转运,填写中转港口名称。

② 如果货物不需转运,填写装运港名称。

③ 如货物在广州装运,需在香港转船,则在此栏目填写“GUANGZHOU /HONGKONG”。

(8)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① 填写卸货港(指目的港)名称。

② 如货物转运,可在目的港之后加注“WITH TRANSSHIPMENT AT HONGKONG”,简写为W/T HONGKONG,如“SINGAPORE W/T HONGKONG”(目的港新加坡,在香港转船)。

③ 如货运目的港装运内陆某地,或利用邻国港口过境,需在目的港后加注“IN TRANSIT TO 某地”或“IN TRANSIT 某地”,如“KUWAIT IN TRANSIT SAUDI ARABIA(目的港科威特,装运沙特阿拉伯)”。

④ 如卸货港有两个以上选择港(例如,London/Hamburg/Rotterdam),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港口名称;如中途转运,应填转船地名。

(9)收货地点(Place of Receipt)

① 如果货物需转运,填写收货的港口名称或地点。

② 如果货物不需转运,空白这一栏。

(10)交货地点(Place of Delivery)

① 填写最终目的地名称。

② 如果货物的目的地就是目的港的话,空白该栏目。

(11)最后目的港(Final Destination)

此栏为当次运输的运费截止地。在货物直达运输条件下,目的港就是卸货港,此栏可不填。

(12)运费缴付地点(Freight Payable at)

如果是FOB成交价格,应填目的港名称;如是CFR或CIF成交价格,则填装运港名称,此栏也可留空。(www.xing528.com)

(13)提单正本份数(Number of Original Bs/L)

承运人一般签发提单正本两份,也可应收货人的要求签发两份以上,本栏应用英文大写注明(如TWO、THREE)。每份正本提单效力相同,如其中一份提货,其他各份均失效。

(14)唛头(Marks Nos.)

按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缮制,应与发票等单据内容相同。

(15)件数、包装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填包装数量和包装单位。

① 如为散装货,例如煤炭原油等。此栏可加“IN BULK”,数量无须大写。

② 如为裸装货,应加件数,如一台机器,填“1 UNIT”,两架飞机“TWO PLANES”,100头牛“100 HEADS”等,并加大写数量。

③ 如为多种包装,应分别注明件数和包装单位,并计算其总数。提单下面应加大写数量,大小写数量应当一致。

集装箱运输:由托运人装箱的整箱或可只注集装箱数量,如“2 CONTAINERS”。只要海关已对集装箱封箱,承运人对箱内的内容和数量不负责任,提单内应加注“SHIPPER’S LOAD & COUNT”(托运人装货并计数)。如需注明集装箱箱内小件数量时,数量前应加注“SAID TO CONTAIN...”。

⑤ 托盘装运:应填托盘数量,同时用括号加注货物的包装件数,如“5 PALLETS (60 CARTONS)”。提单内还应加注“SHIPPER’S LOAD AND COUNT”。

⑥ 两种或多种包装:如“5 CARTCONS”“10 BALES”“12 CASES”,件数栏内要逐项列明,同时下面应注合计数量。如上述包装数量可合计为“27 PACKAGES”,在大写栏内应加大写数量。

⑦ 如件数栏注“20 CARTONS”,但同时提单内又注有“SHUT OUT 2 CARTONS”或“SHORT LOADED(SHIPPED)2 CTNS”等,表示少装2箱,发票和其他单据应注“18 CARTONS”。

⑧ 提单上不能加注关于包装状况的描述,例如“新袋”(NEW BAG),“旧箱’’(OLD CARTON)等。

(16)货名(Description of Goods)

按信用证或合同描述的货名缮制,并与其他单据中的货名相同。

(17)毛重(Gross Weight)

填写货物总毛重量,以千克表示。如为裸装货物,应在净重前加注“N.W.”。

(18)尺码(Measurement)

填货物的体积,小数点以后保留三位。

(19)运费条款(Freight Clause)

除非信用证特别规定以外,本栏只填运费是否支付情况。CIF和CFR条件下填“Freight Paid”或“Freight Prepaid”;FOB与FAS条件下,填“Freight Collect”;全程租船运输时,填“As Arranged”。

(20)大写件数(Total Packages in words)

用英文大写表示,应与第15栏内容相同。

(21)运费和费用(Freight and Charges)

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填具体运费与费率外,一般此栏不填。

(22)签单地点和日期(Place and Date of Issue)

提单的签发地应为装运地。提单签发日则是装运日期,不能迟于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的最迟装运时间。

(23)承运人签字(Signed for the Carried)

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方能生效。如信用证要求手签,应按规定执行并需表明其身份。

除上述以外,提单必须按信用证要求作背书转让,如来证要求显示特殊文句等,可在空白处予以注明,否则导致单证不符,银行将予以拒收。

2.全式提单背面有预先印就的运输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定义条款(Definition Clause):主要对“承运人”“托运人”等当事人加以限定。

(2)管辖权条款(Jurisdiction Clause):指当事人发生争执时,按照双方约定,某法院有审理和解决案件的权利。

(3)责任期限条款(Duration of Liability):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间的条款。一般海运提单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限从货物装上船舶起至卸离船舶为止。集装箱提单则从承运人接受货物至交付指定收货人为止。

(4)包装和唛头(Packages and Marks):要求托运人对货物提供妥善包装和正确清晰的唛头。如因唛头不清或包装不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货方负责。

(5)运费和其他费用(Freight and Other Charges):运费规定为预付的,应在装船时一并支付,到付的应在交货时一并支付。

(6)自由转船条款(Transhipment Clause):承运人虽签发了直达提单,但由于客观需要仍可自由转船,并不须经托运人的同意。转船费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由托运人承担,而承运人的责任也仅限于其本身经营的船舶所完成的那段运输。

(7)错误申报(Inaccuracy in Particulars Furnished by Shipper):承运人有权在装运港和目的港查核托运人申报的货物数量、重量、尺码与内容,如发现与实际不符,承运人可在运费之外收取罚金。

(8)承运人责任限额(Limit of Liability):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所造成的损失所负的赔偿限额,即每一件或每计算单位货物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某个金额。

(9)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规定若发生共同海损,按照什么规则理算。国际上一般采用《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在我国,一些提单常规定按照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理算。

(10)美国条款(American Clause):规定来往美国港口的货物运输只能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运法案》(Carriage of Good by Sea Act,1936),运费按联邦海事委员会(FMC)登记的费率本执行,如提单条款与上述法则有抵触时,则以美国法为准。此条款也称“地区条款”(Local Clause)。

(11)舱面货、活动物植物(On Deck Cargo,Live Animals and Plants):对这三种货物的接收、装载、运输、保管和卸货,由托运人承担风险,承运人对其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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