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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提单缮制实训项目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训目的掌握多式联运提单的缮制方法项目案例导入提单错填“to orderer”致损案我国某出口公司A与瑞士商人B达成一笔交易。单据寄达国外后,开证行提出拒付货款,其理由是提单的收货人填法有误,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故无法接受。在外轮代理公司和议付行的一再提醒下,A公司仍执迷不悟,一错再错,最终导致利益受损。

多式联运提单缮制实训项目

实训目的

掌握多式联运提单的缮制方法

项目案例导入

提单错填“to orderer”致损案

我国某出口公司A与瑞士商人B达成一笔交易。在国外开来信用证中,其单据条款对提单做如下规定:“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er marked freight prepaid.”A公司即按证装船并供了上述要求的海运提单。该提单的收货人栏按信用证说法填:“to orderer”。外轮代理公司提出从未见过这样填制收货人,是否系“to order”之误,多了“er”。公司经办人员又核对了信用证并告诉外轮代理公司,信用证就是如此规定,提单制法完全正确,否则无法结汇。A公司向议付行交单办理议付手续时,议付行对提单收货人栏的填法又提出异议。A公司经办人员坚持认为该提单的填法与信用证规定丝毫不差,信用证规定“to orderer”,我们也是“to orderer”,并且该提单系船长亲自签发,何况船早已开航离港,难以更改。最后A公司以担保议付方式寄单。

单据寄达国外后,开证行提出拒付货款,其理由是提单的收货人填法有误,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故无法接受。单据暂代保管,听候卖方处理意见。

议付行即将上述开证行拒付货款的情况通知A公司。A公司最后通过驻外机构与B商洽商多次,拖延了4个多月才收回货款,损失5 400多美元。(www.xing528.com)

分析:

本案例完全是由A公司的错误引起的,其关键是对“orderer”一词的错误理解。在外轮代理公司和议付行的一再提醒下,A公司仍执迷不悟,一错再错,最终导致利益受损。A公司的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1.毫无根据地认为“orderer”一词与“order”一词同义。开证行在信用证开端明确表示:“We hereby open our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No.0589321 by orderer of B Trading Co.,Ltd…(我行受B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开立开立第0589321号不可撤销信用证……)。很明显“orderer”一词即指委托人,也就是开证申请人,即B贸易有限公司。该信用证在提单条款中又规定:提单作成以委托人(或称开证申请人)为收货人(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er),而A公司没有理解“orderer”这个词,误认“orderer”为“order”的同义,所以没有按规定提供以开证申请人——B Trading Co.,Ltd.为收货人的提单,却在提单上收货人栏上填制为“委托人”,实无根据。众所周知,提单的关系人主要是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如果提单上收货人一栏表示“委托人”,从承运人的角度看,极易被认为是委托其运输的人,即A公司。那么,A公司是发货人又是收货人,承运人在目的港将货物给谁?这种提单显然是错误的。开证行不接受单据,拒付货款自有其道理。

2.不应拒绝外轮代理公司和开证行对提单的异议。外轮代理公司对A公司缮制的提单曾经提出疑问,A公司经办人员却毫不在意。在向议付行交单议付时,议付行也提出了异议,而A公司经办人员却仍凭主观臆断,坚持己见,错过了改正错误的机会。如果当时A公司能冷静地听取外轮代理公司和开证行意见,并与他们研究改单,就不至于造成后来的损失。虽然提单系船长签发,但可以通过外轮代理公司电告船长提单存在错误情况,由船长授权外轮代理公司改单。但可惜的是A公司没有这样去做。

3.不应采取担保议付方式收取货款。A公司的另一个错误是宁愿担保议付也不愿设法改单。所谓担保议付方式就是受益人在单证不符又无法修改时,由议付行将单据之不符点主动通知开证行,要求授权接受。同时受益人出具担保文件,向议付行声明其责任由受益人一方承担,与议付行无关。但开证行仍然有权不接受,拒绝付款。担保议付方式实质等于把方式改为托收方式,对受益人是极其不利的。A公司不积极设法改单而采取担保议付的方式,完全是一意孤行,其损失当然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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