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缮制装船通知实训项目

缮制装船通知实训项目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训目的掌握装船通知的缮制方法项目案例导入装运通知项目不全争议案某出口公司A以CFR条件向B贸易公司出口一批茶叶。A公司在装运后根椐信用证要求向对方保险公司以航空挂号寄出“装运通知”。上述条文已明确规定卖方在装运货物时必须向买方发出充分通知。由于你方向我保险公司发出项目不全的“装运通知”,致使我保险未能生效。

缮制装船通知实训项目

实训目的

掌握装船通知的缮制方法

项目案例导入

装运通知项目不全争议案

某出口公司A以CFR条件向B贸易公司出口一批茶叶信用证规定:“Insurance covered by buyers and shipment advice to be sent by registered airmail immediately after shipment to Commerce Insurance Co.,Address … under open policy No.B/OPEN/3787 and a copy of this advice to accompany the documents for negotiation.(保险由买方投保。在装运后立即以航空挂号邮寄给商业保险公司第B/OPEN/3787号预约保单项下的“装运通知”。该“装运通知”副本须跟随单据办理议付)。”

A公司在装运后根椐信用证要求向对方保险公司以航空挂号寄出“装运通知”。其主要项目和内容如下:

To:Commerce Insurance Co.

Address:SE-82917 KNISLINGE,SEEDEN

L/C No.2020/3815

Open Policy No.B/OPEN/3787

Under the captioned credit and open policy.Please insure the goods as particulars being given below:

Commodity:Tea;Quantity:200 cases;Carrying Vessels“HONGQI”;Shipping date:5 Mar,2020;Port of Loading:Shanghai;Port of Discharge:Dubai.(www.xing528.com)

同时A公司以上述“装运通知”的副本随同其他单据向议付行办理议付。但单到国外,开证申请人通过开证行提出异议,理由是“装运通知”项目不全,漏发票金额,即货物价值。它是保险业务中最主要的项目之一,保险公司系根据该批装运货值办理投保。不提供货物价值,保险无法生效,故开证申请人不同意接受单据。

A公司直接向B贸易公司提出意见:关于我们××号合同项下200箱茶叶的单据,据银行通知因我“装运通知”中缺少货物价值,无法办理保险,故你方拒受单据。但该项交易属于CFR贸易条件,根据国际商会INCOTERMS 2020对CFR条件规定,保险应由买方自理,卖方对有关保险事宜无义务。你方不能以有关保险方面的任何问题作为不付款的理由。为今后双方贸易关系,请你方按时承兑款项。

买方答复称:根据INCOTERMS 2020对CFR条件第A7条规定:“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以及为使买方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能够提取货物所要求的其他任何通知”。第A10条“其他义务”中又规定:卖方“应买方要求,提供办理保险的所必要的信息”。上述条文已明确规定卖方在装运货物时必须向买方发出充分通知。其所谓“充分”即指货物各有关的项目、内容要详尽和全面,尤其货物的金额是保险业务最主要的项目之一。所以,你方的意见不符合INCOTERMS 2020的规定。由于你方向我保险公司发出项目不全的“装运通知”,致使我保险未能生效。所以只能等待实际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视是否安全、受损而决定付款。

最后因货物在途中受其他因素影响,部分串味变质,A公司被迫降价处理,造成经济损失。

分析:

本案例由于单据争议使A公司最后遭受损失,该损失系A公司在下述问题上采取了错误的处理方法才导致的:

1.在单据争议中反驳的对象不对。A公司在开证行提出“装运通知”异议并拒受单据时,没有利用信用证的效力,尽快向开证行提出反驳意见,而是直接向买方提出反驳意见,使问题不能立即得到解决。因为信用证支付方式是受《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条款的约束,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21条明确规定:“当要求提供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信用证中应规定该单据的出单人及其措辞或内容。如信用证对此未做规定,只要所提交单据的内容与提交的其他规定单据不矛盾,银行将接受此类单据。”

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这三种单据在国际贸易中包括固定的某些内容。如运输单据内容,除品名、数量、唛头等之外,还必须有运输工具名称(或号码)、收货人、目的地、起运地、装运日期等;保险单据必须有保险的金额、险别条款、运输工具、起讫地和日期、被保险人名称等;商业发票必须有货物详细规格、单价、总值、发票抬头等。除此三种单据之外,如果开证申请人需要受益人在单据中规定某项目和内容或措辞,则必须在信用证中做出规定,否则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都无权提出缺少某些项目。只要单据所提供的项目和内容与其他单据内容不发生矛盾,开证行均应接受。A公司的“装运通知”属于上述三种单据以外的单据,信用证又没有对该“装运通知”规定必须提供发票金额,该“装运通知”所记载的内容又没有与其他单据内容发生矛盾,即已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单证一致,开证行无权提出“装运通知”缺少发票金额的意见。如果A公司能按上述意见向开证行提出,则无懈可击,开证行没有理由不付款。

2.在单据争议中反驳的依据不对。A公司不熟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条文,没有利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反驳对方,却引用INCOTERMS 2020条件反驳,反被买方抓住卖方不足之处,陷于被动,迫使卖方降价处理。

买方所谓“装运通知”缺发票金额致使保险未能生效,这纯粹是不付款的借口。买方办理的是预约保险。它的特点是货物一经起运,保险公司接到通知,保险的预约条件立即自动生效。如货物起运通知发生延误或遗漏,被保险人可以采取后补办法;即使在补办时货物已受损,该保险公司仍然要负责。所以买方所谓因项目不全致保险未生效而造成损失的说法,完全是个骗局。A公司轻易相信对方而受骗,应引以为戒。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