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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件质量检验要点及责任规定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采用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按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验收;采用双方协商标准的,按照封存的样品或样品详细记录下来的标准验收。接收方对配件的质量提出异议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否则视为验收无误。当双方在检验或试验中对质量发生争议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规定,由标准化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执行仲裁检验。但由于自然灾害,汽车配件本身性质和发、收、中转单位的责任造成的损失,承运单位不负责任。

配件质量检验要点及责任规定

1)采用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按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验收;采用双方协商标准的,按照封存的样品或样品详细记录下来的标准验收。接收方对配件的质量提出异议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否则视为验收无误。当双方在检验或试验中对质量发生争议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规定,由标准化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执行仲裁检验。

2)在数量庞大且品种规格极其繁杂的汽车配件的生产、销售中,发现不合格品、数量短少或损坏等有时是难以避免的。如果在提货时发现上述问题,应当场联系解决。如果货到后发现,验收人员应分析原因,判明责任,做好记录。对一般问题,应填写“运输损益单”和“汽车配件销售查询单”查询;当问题严重或牵涉数量较多、金额较大时,可要求对方派人来查看处理。

3)汽车配件从产地到销地,要经过发货单位、收货单位(或中转单位)和承运单位三方共同协作来完成,所以必须划清三方面的责任范围,责任划分的一般原则是:

①汽车配件在铁路、公路交通运输部门承运前发生的损失和由于发货单位工作差错、处理不当发生的损失,由发货单位负责。(www.xing528.com)

②从接收中转汽车配件起,到交付铁路、公路交通运输部门运转时止,所发生的损失和由于中转单位工作处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中转单位负责。

③汽车配件到达收货地,并与铁路公路交通运输部门办好交接手续后,发生的损失和由于收货单位工作的问题发生的损失,由收货单位负责。

④自承运汽车配件起(承运前保管的车站、港口从接收汽车配件时起)至汽车配件交付收货单位或依照规定移交其他单位时止发生的损失,由承运单位负责。但由于自然灾害,汽车配件本身性质和发、收、中转单位的责任造成的损失,承运单位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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