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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的开具和使用规定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普通发票只开具交易数量、价格等内容,不开具税金。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3)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5)用票单位或个人丢失发票,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开公告声明作废。

「普通发票」的开具和使用规定

普通发票是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收付款的凭证,使用范围比较广泛。普通发票只开具交易数量、价格等内容,不开具税金。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填开后的发票联要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所需使用的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所需使用的普通发票,由地方税务局印制、发放和管理。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生产、发票防伪措施的采用以及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从事生产经营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都有资格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1.开具发票的一般规定

1)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自己填用,不准买卖、转借、转让、代开。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2)开具发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3)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发票只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上核准的经营业务范围内填开,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填开发票时,不得按照付款方的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4)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2.开具发票的特殊规定

1)用票单位和个人在整本发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有无缺页、错号、发票联无发票监制章或印刷不清楚等现象,如发现问题应报税务机关处理,不得使用。整本发票开始使用后,应做到按号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填开的发票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错开,应将发票各联完整保留,书写或加盖“作废”字样。

2)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3)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www.xing528.com)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3.跨地区使用发票和发票流动的规定

1)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2)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3)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4)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4.普通发票使用登记、缴销和保管的规定

1)为了便于加强发票使用的管理,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2)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破产、歇业以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情况,在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要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对原领购未用的发票要进行清理,报主管部务机关缴销或更换,不得自行处理。

3)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建立健全发票保管制度,设专人负责,专柜存放,防止丢失损毁,定期进行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已填用的发票存根要和空白发票一样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

4)实行“验旧换新”制度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其发票的缴销与领用是相衔接的,即领购新发票时,要向税务机关缴销已经填用完毕的发票存根。

5)用票单位或个人丢失发票,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开公告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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