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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的商品价值特征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上面的说明,我们已大体明了中国社会的商品及其价值之特质了。中国社会的商品运动,既然无法突破封建传统的及国际资本统治的诸种障碍,则在它的运动过程中,就不能不使它的价值关系,显出极不明确、极不完备的姿态来。在这种情形下,中国社会的商品价值关系,尽管在长期的现代化历程中有了不少的改变,但在本质上,仍不免是前资本的、小生产的。

中国社会的商品价值特征

由上面的说明,我们已大体明了中国社会的商品及其价值之特质了。

中国社会的各种生产组织,以生产使用价值为主要目标的部分,虽大体解体变形了,且还正在不绝解体中,但直至今日为止,确仍有一大部分生产物,特别是农业上的原生产物,还是当作使用价值而生产出来。即生产者对于它们的生产,不是为了拿去交换,而是为了供自己使用;不是为了交换价值,而是为了使用价值。在这里,我们用不着比较:当作交换价值而生产出来的部分,是大于或小于当作使用价值而生产出来的部分。但我们可以在发展的观点上,这样断言:当作交换价值而生产出来的这一部分,愈到晚近,是愈形增加了;即使它在数量上,还不一定能对那一部分,即当作使用价值而生产的部分,持有绝对优势,但在其他一切方面占着优势的,已经是商品经济成分;现代国际资本早把我们转入了世界商品货币关系中,无论我们愿意不愿意,我们要生产,就不能不注意被生产出来的东西,具有如何的交换价值。

不过,中国社会的这种商品价值关系的促成,即使生产物,由使用价值生产,移向交换价值生产的这种转化关系的促成,主要是由于商业资本(国际的,买办的,国粹的)的作用,主要是由商人居间活动的结果。所以,在国内外市场上,使生产物之成本价格和市场价格相比较的事,并不是由生产者自己来做,而是由商人来做。这一来,商品价值的大小,就俨然不是以商品生产时所费的劳动量为依据,而是以商人的意兴或慷慨为依据了;对于生产者或产业经营者,商品的价值,自然是看他们能从商人那里换得多少货币,自然是有极浓厚的偶然的性质。而且这种事实,更由种种障碍商品流通的社会的政治的因素加强了。

在商业上,原是以“贱买贵卖”为支配法则。商人只懂得一种哲学,即欺骗哲学。在商业受着产业的制约的限内,即在流通过程被当作生产的一个因素的限内,那种法则的运用,那种哲学的发挥,是受到了限制的。但在相反的情形下,商业上并没有何等等价的关系存在,没有明确的价值规律存在,那里所有的价值概念,仅是由于被买被卖的诸商品,都是价值,都是社会劳动的体现。

不错,许多现代国家的商品生产,都曾经过商业资本行使支配的这个阶段,即是说,在它开始商品生产的初期,它的商品,也只是在被买被卖时看作价值,才表现出价值的概念。但等到它把商业资本依以活动的旧的生产关系逐渐突破了,产业资本代替商业资本立在主导地位了,商品的价值关系,就相应失去其偶然性,而在自由竞争的作用上表示出了运动的规律。

然而,中国依据种种社会的政治的理由,在将近一百年的现代化的过程中,始终不曾让产业资本对商业资本抬起头来:就我们这里所论及的问题说,即始终不曾让商品的生产,商品的运动,完全以价值规律为根据。

不但此也,由产业不发达所导来的价值形态,必然会因其内在的本质的关系,使它要把较大量的劳动,表现在较小量的同种商品中;把较大的交换价值,表现在较小的使用价值中。因为生产这种商品形态的社会,由产业不发达所引起的过剩劳动,所引起的廉价的过剩劳动,一定会阻碍着机械的使用,而使它的生产物,浪费去较大量的劳动,包含着较大量的价值。(www.xing528.com)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由营利动机所支配的生产活动,使它不绝应用新机械,不绝改良技术,以图对同业竞争者,获得较为丰厚的利润;而在我们的社会中,由同样营利动机所支配的生产活动,却使它选择相反的途径,就是它与其在不易获取资金,和不易获取机械的限制下,采用机械,就宁不如采用随在可以找到,又可任意榨取的活的生产工具即劳动力。这一来,在他国的机械驱逐劳动力的倾向,在我们却变成了劳动力驱逐机械的倾向。这倾向,当然会使劳动生产力减低,使劳动者须以较大部分的时间,再生产维持他自己的生活资料或生活资料的价值。也就是说,只能以较小时间来生产剩余价值。结局,要维持同量的剩余价值,就须使用较多数的劳动者,或使他们过着更困难的生活;或者,以更少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更不照交换价值规律的工资,来维持其困难的生存。

要之,商品价值的关系,是一种社会的关系。特定的社会形态,当然有适应着它、配合着它的特定商品形态和价值形态。中国社会的商品运动,既然无法突破封建传统的及国际资本统治的诸种障碍,则在它的运动过程中,就不能不使它的价值关系,显出极不明确、极不完备的姿态来。如我在前面所说,中国社会的商品,大体上,不是当作商品生产出来,不是当作交换价值生产出来,而主要是由于从属于国际资本的我们的商业,以及与商业连同作用的高利贷业,多方促使我们那些原本是当作使用价值生产出来的土产物变为商品。所以,它们之被投到市场上来,就大抵不是由于生产者,不是由于产业资本家,为了追求成本价格以上的平均利润使然,倒反而是由于各种各色的商人(买办式的,兼为高利贷者的,兼为官的),利用一般独立手工业者、农民乃至工场手工业者的不利地位,以便勒索高额利得使然。在这种情形下,中国社会的商品价值关系,尽管在长期的现代化历程中有了不少的改变,但在本质上,仍不免是前资本的、小生产的。前资本的、小生产的商品运动,就显然不是依着正常价值规律作用的结果。生产一般的不是由产业资本家所主动,剩余价值根本不能转化为统一的利润形态,商业利润、利息,乃至其他所得形态,更自无从由总产业利润分派出来;在一般的生产经营者兼为劳动者的场合,固不必说,就是在劳资显然起了分化的较大的企业经营上,一般领受工资的劳动者,尽管其工资所得,不够维持最低生活水准,而他们的企业主,却并不因此就能获有合理的利润。我们社会工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和企业主的合理利润,或者是劳动者兼企业主的起码利得,都为控制或操纵生产的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以及其他的原始收夺方式所侵蚀了。而在这里还得特别指出的,就是照应着我们这种落后的商品价值关系,在国际资本作用下,一定会依着通常殖民地宗主国的经济交往或商品劳动移转过程,而使我们上述的商业、高利贷业、落后地权以及其他经济外榨取所得,都直接的、迂回的通过不平等的对外贸易、对外债务、对外存款等等方式,变成了国外资本的特殊利益。在这种意义上,中国社会的剩余生产物或剩余价值的最大的或最后的掠夺者,就宁是国际资本家,而我们的各种各色的商业者(官、地主、高利贷业者,在某种意义上,都是商业者的化身)倒反而是按照其对于国际资本的服务程度,而分取那种剩余价值的余额。如其说,商品价值的发展的程度及其表现的形态,可以决定一个社会的本质及其全般经济的特定范畴,那我们上面有关中国社会商品价值的阐述,就应当被视为理解中国全般经济中其他一切形态——如货币形态、资本形态、工资形态、利润形态等等——的锁钥。

【注释】

[1]价值规律一辞,这里系就其较广义方面立论;较狭义的价值规律概念,与生产价格规律有别。马克思曾明确指出(见《资本论》中译本人民出版社版第三卷第201页)“商品是依照价值交换,或是近于依照价值交换,要求一个更低得多的阶段。要商品依照生产价格来交换,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高度就是必要的”。但紧接着,他又这样表示:“无论各种商品的价格,最初是依何种方法来互相确定,互相规定,价值规律总支配着它们的运动。”我这里述及的价值规律或价值律,显然是指着最后支配着商品价格变动的价值规律而言,在这种意义上,生产价格规律,是当作它贯澈作用之一特殊的表现。

[2]在后面论及中国工资形态时将进一步予以分析。

[3]关于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的关系,在本书第四篇还要进一步的全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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