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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三种货款结算方式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主要结算方式有以下3种。(一)汇付又称汇款,是最简单的国际贸易货款结算方式,其实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只不过国际贸易当中支付货款必须经过银行。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通常是进口人、买卖合同的买方或其他经贸往来中的债务人。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多用售定方式,即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在进口商收到货物后立即将全部货款以电汇的形式付给出口商。多种结算方式结合,预收部分货款以降低收汇风险。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三种货款结算方式

国际主要结算方式有以下3种。

(一)汇付

又称汇款,是最简单的国际贸易货款结算方式,其实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只不过国际贸易当中支付货款必须经过银行。采用汇付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将货物运给对方后,有关货运单据由卖方自行寄送买方,而买方则径自通过银行将货款交给卖方。

1.汇付方式的当事人

(1)汇款人即付款人。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通常是进口人、买卖合同的买方或其他经贸往来中的债务人。

(2)汇出行是接受汇款人的委托或申请,汇出款项的银行,通常是进出口人或其他经贸往来中的债务人所在地银行。

(3)汇入行又称解付行,即接受汇出行的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汇入行通常是汇出行的代理行,通常是收款人所在地的银行。

(4)在国际贸易中,收款人通常是出口人,或买卖合同的卖方或其他经贸往来中的债权人。

2.汇付的种类

(1)电汇:是由汇款人委托汇出行用电报、电传、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网络等电讯手段发出付款委托通知书给收款人所在地的汇入行,委托它将款项解付给指定的收款人。该方式由于方便快捷,被更多地使用。

(2)信汇:与电汇类似,只是汇出行不是使用电讯手段,而是以信汇委托书或支付通知书作为结算工具,通过邮政航空信件方式寄给汇入行,这种方式由于速度比较慢,现在已经很少使用。

(3)汇票:是以票据作为结算工具的一种汇付方式。一般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立以其代理行或其他往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列明收款人名称、金额等,交由汇款人自行寄交给收款人,凭票向付款行取款的一种汇付方式。由于存在丢失和损毁风险,实际业务中,运用较少。

3.汇付风险表现形式

(1)赊销:是出口商将货物发送给进口商,在没有得到付款或付款承诺的情况下,就将货物运输单据交给进口商,让进口商提取货物的一种结算方式。这种先货后款的方式给予进口商较大信用、较长融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能否得到货款,完全依赖于进口商的信誉,一旦进口商违约,就会出现钱货两空的局面。而进口商则在没有支付任何货款的情况下得到了货物,并且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货物。

(2)货到付款:出口商先行将货物出运,在进口商收到货物后再将货款汇付给出口商。货到付款具体又可以分为寄售和售定两种,在付款时间点上两者有细微的差别,但是都是出口商向进口商提供的单方融资渠道,并且出口商还要承担进口商拒付的风险。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多用售定方式,即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在进口商收到货物后立即将全部货款以电汇的形式付给出口商。

(3)预付货款:进口商先将货款汇交出口商,出口商在收到货款后再发货给进口商的方式,多见方式为预付定金。

(二)托收

在国际结算当中,因为距离遥远,货币不同,双方当事人很少能够面对面的交易,所以就需要有中间人提供帮助,帮忙收货或者收款,顾名思义,有委托别人收取的意思,一般中间人由双方国家的银行来承担。

托收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出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托收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包括以下方面。

(1)委托人: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收款的出票人,通常就是卖方。

(2)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托国外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为收款的银行,通常为出口地银行。

(3)代收行:是托收行的代理人,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通常为进口地银行。

(4)付款人:通常就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是汇票的受票人。

托收的种类包括以下2种。

1.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是指金融单据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托收,即仅把金融单据委托银行代为收款。光票托收可以用于货物尾款、小额货款、贸易从属费用和索赔款的收取。(www.xing528.com)

2.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是指金融单据附带商业单据或不用金融的商业单据的托收。跟单托收的种类有以下2种。

(1)付款交单:是出口人的交单须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据,即先交钱后拿货。付款交单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与远期付款交单。

(2)承兑交单: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承兑为条件。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即可向银行取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才付款,即先拿货后付款。承兑交单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托收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既没有检查货运单据正确与否或是否完整的义务,也没有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责任。托收虽然是通过银行办理,但银行只是作为出口人的受托人行事,并没有承担付款的责任,进口人不付款与银行无关。出口人向进口人收取货款靠的仍是进口人的商业信用。

如果遭到进口人拒绝付款,除非另外有规定,银行没有代管货物的义务,出口人仍然应该关心货物的安全,直到对方付清货款为止。

由于托收以上的特点,所以托收对出口人的风险较大,D/A比D/P的风险更大。可以通过以下3个方面来防范托收中存在的风险。

(1)加强对进口商和进口商银行的信用审查。详细调查客户的信用状况及代收银行的可靠程度。

(2)投保出口信用险以转嫁出口收汇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是一国政府为鼓励和扩大出口而以财政资金做后盾,由专门保险机构向出口商提供的保证其收汇安全的一种政策性风险保障制度,是一种政策性保险业务,它所保障的风险是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或不能承保的境外商业信用风险政治风险。

(3)多种结算方式结合,预收部分货款以降低收汇风险。根据委托代理理论的观点,为使代理人有足够的激励去自动选择有利于委托人的行动,必须在合同的设计中让代理人也承担一部分不确定的风险,并从这种风险承担中获得相应的补偿。所以,为了确保托收方式下的收汇安全,出口商可以预收一定的预付金,余额用即期的方式收汇。预付金的比例和汇付一样,一般为合同总值的25%~30%为宜。

(三)信用证

信用证,是出证人以自身名义开立的一种信用文件,就广义而言,它是指由银行或其他人应客户请求作出的一项书面保证,按此保证,出证人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兑付汇票或偿付其他付款要求。多用于贸易双方不熟悉的情况,在国际贸易当中也经常使用。

信用证的当事人包括以下方面。

(1)开证申请人:指向银行提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为进口人,就是买卖合同的买方。

(2)开证行:指按开证申请人的请求或为其自身行事,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的银行。

(3)受益人:指信用证人指明有权使用该信用证的人,一般为出口人,也就是买卖合同的卖方。

(4)通知行:指按开证行的请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5)议付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买入或贴现受益人开立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及单据的银行。

(6)付款行:是指开证行授权进行信用证项下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的银行。

(7)其他当事人还包括:偿付行、保兑行、转让行等。

信用证风险表现在以下方面。

(1)开证行信用风险。信用证虽然是银行信用,但是也不是绝对安全的。在一些国家银行的成立不像中国这样严格,没有注册资本的限制,国外银行的所有权大多是私有性质的,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资信非常重要。进口商会同一小银行或者根本不存在的银行联合进行诈骗是有可能发生的。

(2)信用证硬条款风险。在信用证的规定格式中,有许多的硬性条款,这些构成信用证的基本要素,如受益人、有效期、装运期、交单期、议付行等,任何一个条款的细微变化都可能给出口商带来麻烦。

(3)信用证软条款风险。在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或开证行有可能利用信用证只关注单据这一特点设置“陷阱条款”,或称为信用证软条款。

(4)单据风险。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首先,银行审单只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就会把货款付给出口方而不管实际货物是否符合进口方的要求。其次,如果单证不能完全做到一致,就会出现单据不符。对于单据不符包括两种情况,UCP600也有明确的规定:一是无关紧要的不符;二是名副其实的不符。无关紧要的不符是指虽然单据表面与信用证不符,却可以视为相符的不符点,这种不符点单据仍可为银行所接受。名副其实的不符,即构成可以拒收拒付的单证不符。包括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单据不符合UCP500的规定、单据之间相互矛盾3种情况。该类型不符点单据的后果是开证行解除了单证相符条件下的付款责任,将银行信用证转为商业信用证,也就给进口商提供了拒付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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