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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违约的性质和责任承担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常只要当事人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均被视为违约。(三)违约的形式根据各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不同性质的违约行为,其承担的责任也是不同的。美国法把违约划分为轻微的违约和重大的违约。

国际贸易违约的性质和责任承担

(一)违约的含义

违约(Breach of Contract)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行为。例如,在合同成立后,卖方出现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货物,或交付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者买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货款等都属于违约行为。

除合同或法律上规定的属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者外,违约方都要承担违约的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也就有权依据合同或有关法律规定向违约方提出违约救济。

(二)构成违约的条件

不同法律体系对构成违约的条件有不同的规定。

1.大陆法的规定

大陆法在处理买卖合同这类民事责任时,是以过失责任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也就是说买卖合同当事人出现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只有当存在着可以归咎于他的过失时,才能构成违约,从而承担违约的责任。

2.英美法的规定

英美法认为,一切合同都是“担保”,只要债务人不能达到担保的结果,就构成违约,应负责赔偿损失。在《英国货物买卖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关于构成违约的条件并未被详细写明,但从司法实践中看,处理违约并不是以当事人有无过失作为构成违约的必要条件。通常只要当事人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均被视为违约。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未明确规定违约必须以当事人有无过失为条件。从《公约》第25条看,只要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就构成违约,当事人要承担违约的责任。

(三)违约的形式

根据各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不同性质的违约行为,其承担的责任也是不同的。但各国法律对于违约形式的划分是不一致的,有的国家是以合同中交易条件的主次为依据进行划分,有的国家是以违约的后果的轻重程度为依据进行划分的。(www.xing528.com)

1.大陆法的规定

大陆法基本上将违约的形式概括为不履行债务和延迟履行债务2种情况。

不履行债务,也称为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义务。延迟履行债务,也称为给付延迟,是指债务人履行期已届满,而且是可能履行的,但债务人没有按期履行其合同义务。违约方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则要看是否有归责于他的过失。如果有过失,违约方才承担违约的责任。

2.英国法的规定

《英国货物买卖法》将违约的形式划分为违反要件和违反担保2种。违反要件(Breach of Condition)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中重要的、带有根本性的条款。按英国法,买卖合同中关于履约的时间、货物的品质和数量等条款都属于合同的要件。违反担保(Breach of Warranty)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中次要的、从属于合同的条款。

3.美国法的规定

美国法是从违约的性质和带来的结果来划分违约的情况。美国法把违约划分为轻微的违约和重大的违约。

所谓轻微的违约(Minor Breach of Contract),是指债务人在履约中尽管存在一些缺陷,但债权人已经从合同履行中得到该交易的主要利益。例如履行的时间略有延迟,交付的货物数量和品质与合同略有出入等,都属于轻微的违约之列。当一方轻微违约时,受损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不能拒绝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解除合同。

所谓重大的违约(Material Breach of Contract),是指由于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有缺陷致使债权人不能得到该项交易的主要利益。在重大违约情况下,受损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同时还可以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将违约划分为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所谓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按《公约》第25条的规定,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性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不构成根本性违约的情况,均视为非根本性违约(Non—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由此可见,《公约》规定根本性违约的基本标准是“实际上剥夺了合同对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至于怎样才构成根本性违约,只能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而言,构成根本违约需要具有3个要件:①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②该当事人违约行为的结果已经严重到了在实际上剥夺了对方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而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的程度;③违约方当事人自己对其上述违约结果是预知的,或者即使没有预知,但与其具有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处在与其相同的情况中是能够预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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