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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政管理:建筑控制区及超限车辆管理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路路政管理业务主要包括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超重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公路费收与税收管理及其他涉及路产和路权的事务管理等,本节主要介绍前两项内容。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或者参与、配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

公路路政管理:建筑控制区及超限车辆管理

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和2011年施行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实施保护的行政管理

公路路政管理业务主要包括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超重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公路费收与税收管理及其他涉及路产和路权的事务管理等,本节主要介绍前两项内容。

(一)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

1.公路建筑控制区

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公路两侧一定的范围内禁止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原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扩建,埋设管线、电缆及修建临时性工程设施应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划定区域。

公路建筑控制区和公路用地不同。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 m范围以内的公路实际占用的土地,是公路路产的一部分,属于国家建设用地,在公路建设之初已先行征为国有。而公路建筑控制区则是公路两侧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建设进行控制管理的区域,对土地所属性质未加限制(即权属性质不变)。

2.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以外禁止修建固定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区域的水平宽度。它不仅要对一般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规定范围,对规划和新建的村镇、开发区也应规定范围。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 m,省道不少于15 m,县道不少于10 m,乡道不少于5 m。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 m。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 d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划定并公告。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公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国道、省道不少于50 m,县道、乡道不少于20 m。

(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

1.超限运输车辆

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由交通运输部于2016年8月19日发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 m。

(2)车货总宽度超过2.55 m。(www.xing528.com)

(3)车货总长度超过18.1 m。

(4)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 000 kg。

(5)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 000 kg;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 000 kg。

(6)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 000 kg;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 000 kg。

(7)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 000 kg。

(8)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 000 kg,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 000 kg。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或者参与、配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治理超限运输联动工作机制。

2.超限运输与超重运输

我国对超重与超限运输车辆管理的法规依据和管理部门不同。

(1)超重运输。

超重货物运输是指实际装载的货物质量超过核定载重质量的运输车辆在公路运营的情况。

我国超重运输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超重运输车辆的界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路交通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实际车辆的技术条件核定营运车辆是否超重并对其进行管理。

超重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从汽车性能和行车安全角度出发,保证车辆的各项动力性能和承载性能,防止由于车辆原因造成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超限运输。

超限货物运输是指装载货物的高度和宽度,超过相关法规规定限制的运输车辆在公路运营的情况。

我国超限运输管理由交通运输部门的路政机构负责实施,对于超限车辆的界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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