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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信息披露问题治理对策

时间:2023-05-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比如对资产置换的性质及损益的确认也应作出严格的规定。司法监督是保证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披露依法进行的必要手段。

资产重组信息披露问题治理对策

为了保证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尽快完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规范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为投资者营造公平的信息环境,尽量避免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一)信息内容方面

1.规范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关联交易,建立和完善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机制。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会计准则;完善《关联交易的审计准则》;建立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实行由少数股东聘请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制度;制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规范性程序;在资产重组中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作用。

2.增加对收购、兼并和大比例资产剥离、资产置换等资产重组活动方面信息披露内容。比如对资产置换的性质及损益的确认也应作出严格的规定。应当要求企业披露资产置换的金额及置换的目的、置换所产生的损益;是否有置换后的回购协议及回购协议的条款;还应当披露转让股权所产生的损益;特别是尽快制定和出台股份回购、MBO等资产重组创新方式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3.增加对控股股东以及一致行动人、间接持有人方面的信息披露。如目前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间接持有”概念模糊,蓄意逃避披露义务的市场主体实际上可以不受此类约束。而收购公司、资产置换或资产剥离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关联方等方面的信息严重缺乏。

4.增加对兼并重组活动中的具体操作过程及实施方面的信息披露。如收购价格的确定、会计处理上的有效合并日、企业合并对经营成果的影响、收购的有表决权股份及所花的代价、合并报表中合并差价所包含的内容及增减变动、合并协议中规定的可能发生的付款、政府拨付的职工安置费、承诺事项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等,都应有明确地披露。

5.对于上市公司利用临时性重大公告信息配合二级市场的投机炒作和股价操纵问题,必须加强对资产重组临时性公告的规范,包括制定“公司临时性重大事项公告披露规则”“最低信息披露规则”“临时性公告信息披露格式”等规范制度和建立临时公告信息事前复审制度。

6.要求兼并重组的上市公司提供模拟财务报表。为了给广大投资者提供决策的有用信息,我们必须借鉴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并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的现状,在对上市公司提出资产重组的最低信息披露要求的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对收购、兼并和大比例资产剥离、资产置换等资产重组活动提供模拟财务信息。这对投资者评价公司收购、兼并重组活动,对未来经营的影响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7.确立经营性损益理念。为了挤掉企业报表中的“水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降低市场风险,防止利润操纵,企业的业绩应只确认经营性业绩(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中获得),对于容易导致虚增利润的非经营性收益应排除在外,如计入资本公积。这样,投资者看到的经营业绩将是实实在在的,经营者就会从注重帐面利润转向注重企业内在价值和长远发展。为此,应通过会计制度的制订和修改,将各种容易导致虚增利润的非经营性收益排除在损益之外,逐步将利润表的“净利润”过渡到越来越接近“经营性损益”,最终将传统的利润表更新为纯粹的“经营性损益”利润表。

8.要求控股合并的企业公布并购日的财务报表。

(二)信息提供者方面(www.xing528.com)

1.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从源头杜绝不公平交易的发生。在国有股占绝对比例的上市公司中出现了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现象,从而加重了代理问题的发生,再加上中小散户投资者的约束较少,形不成对公司管理人的有效监督,公司管理人为所欲为,有关资产重组方面的信息外部人很难知道,内幕交易和不平等交易屡禁不止。因此应完善公司治理,从公司内部制度上杜绝黑箱操作的发生,使得资产重组行为在公开、公平的环境中进行。

2.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形成对经营管理者的权力约束和权力制衡。内部控制制度是解决信息不对称、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重要手段。因此完善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提高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质量的一个有效途径。

3.培育经理人竞争机制,加快经理人选用的市场化进程。根据法玛的信号显示理论,经理市场的培育将有利于推动公司管理层重视真实财务信息的披露。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占了2/3,居绝对控股地位。这些公司的总经理多数由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任命,他们一般对上级负责,而不对股东负责,因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

(三)信息需求者方面

1.提升投资者整体素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中,个人投资者占开户总数的99%以上,但这些投资者普遍素质不高。从学历来看,大学本科以上的只占11.5%。多数投资者不具备起码的会计专业知识,当然也就不可能对会计信息披露提出更高、更具体的要求。因此,需要通过各种培训方式提高投资者素质,使他们掌握基本的财务会计知识和财务分析方法,防止盲目跟风炒作,从而增加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需求。

2.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并使其成为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在真实财务信息的需求与吸引上,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不同,他们更注重长期投资而不是短期投机,因而对会计信息数量和质量的要求更高。资本市场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只有当机构投资者成为证券市场主体时,才能形成有效的会计信息需求主体。我国目前尚未真正形成强有力的需求者队伍,信息供给缺乏需求压力。因此,应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培育有效的会计信息需求主体。

(四)完善监督约束机制,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提供公平的外部环境

1.健全会计司法监督体系。司法监督是保证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披露依法进行的必要手段。目前会计司法监督体系仍不健全,主要表现为:《会计法》《刑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例如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违规行为的处罚,包括责任人、处罚轻重等都不一致;相关规定往往比较笼统,比如《会计法》中提到“情节严重”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究竟怎样才一算情节严重及追究什么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处罚和打击力度不够,行政处分和没收违法所得等均不构成威慑力。因此,完善《会计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减少模糊条款,增强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是当务之急。

2.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真正发挥其“经济警察”的作用。首先,要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更换机制,发挥法律和有关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异地审计业务的保驾护航作用,确保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其次,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管力度,从根本上促使注册会计师提高执业水平,增强审计责任意识

3.建立证券信用评级制度,完善市场信用体系。通过对上市公司的信用评级,取消信用差和造假的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再融资资格,这对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建立资本市场的信用体系,保护投资者权益等大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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