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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解析自由贸易区概念

时间:2023-05-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自由贸易区的概念,国际上比较流行又被广为接受的有如下几种。该提法表明自由贸易区处于关境外,享受特别关税和配额限制豁免的权利,具有仓储、贸易、加工等三大基本功能。该提法强调自由贸易区的港口特征、封闭性,并对其功能和关税地位进行明确界定。该提法对自由贸易区境内关外和多功能的特点进行了归纳,尤其是强调了自由贸易区内多种功能并存的现象。该提法综合了自由贸易区的海关特殊性和运营特征。

深入解析自由贸易区概念

关于自由贸易区的概念,国际上比较流行又被广为接受的有如下几种。

京都公约》中对自由贸易区的定义是:“‘自由区’一词,指一国的部分领土,在这部分领土内运入的任何货物就进口税及其他各税而言,被视为在关境之外,免于实施惯常的海关监管制度。”,该提法强调自由贸易区三方面特点:处于一个国家的境内,被视为关境之外,采用特殊的海关监管方式。

1984 年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报告中关于自由贸易区的定义是:“自由贸易区是货物进出无须通过国家海关的区域,此类区域主要用于存储和贸易,而最近则强调进行制造、加工和装配业务活动。货物进入自由区可不交纳关税或受配额的限制。”该提法表明自由贸易区处于关境外,享受特别关税和配额限制豁免的权利,具有仓储、贸易、加工等三大基本功能。

贾亚瓦德纳指出:“自由贸易区是投资促进区、出口促进区、对外贸易区的同义语,它既不同于自由贸易区域(如欧洲自由贸易区、美加、墨美自由贸易区),又不同于一般的自由港,它是一个‘岸上飞地’,一律享有治外法权地位,拥有真正的豁免权,不受国内民法和政府的制约。”该提法强调了自由贸易区与自由贸易区域的区别,对自由贸易区的各种名称进行了归纳。但是其“岸上飞地”的提法,与自由贸易区的现实情况有很大的区别。虽然自由贸易区享有海关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的豁免权,但是这种豁免权是有一定限度的,例如我国对保税区给予的豁免仅对非被动配额的商品而言,我国规定“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参见《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第11 条),而所谓的不受国内民法和政府的制约也是欠妥的,例如美国的自由贸易区虽然不受各州法规的限制,却统一受联邦政府的管理,其司法裁量权归属联邦政府。

Grubel 对自由贸易区的定义是:“自由贸易区是指定一个拥有港口的地区,用防栅将它与一般关税地区隔离开来,在此船舶可以免办海关手续进港,并在这里卸货、装货;也可以免办海关手续在区内储存货物,对货物进行重新包装、加工并转口输出。也就是说,所谓自由贸易区就是在特定国家中处于该国政治管辖下的关税豁免地区。”该提法强调自由贸易区的港口特征、封闭性,并对其功能和关税地位进行明确界定。

美国关税委员会给自由贸易区下的定义是:“自由贸易区对用于再出口的商品在豁免关税方面有别于一般关税地区,是一个只要进口商品不流入国内市场便可免课关税的独立封锁地区。”该提法主要说明了自由贸易区的保税意义,不过保税作用是自由贸易区经济活力的最基本因素之一,但并非自由贸易区区别于其他经济自由区的关键,事实上一般的保税仓库、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加工区,以及一些国家的科技工业园区都对商品给予保税、免税等优惠。

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区协会对“对外贸易区”所给的定义是:“对外贸易区从法律上说是位于美国境内,政府视其为国家之外,或至少认为位于美国海关区域之外的一个区域。特定商品可以不经过正式的海关入关程序或者交纳进口税的情况下进口到区内。”该提法主要强调了对外贸易区“境内关外”的特点。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第24 条第8 款中给的定义是:“自由贸易区应理解为由两个和两个以上关税领土所组成的一个对这些组成领土的产品的贸易,已实质上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的集团。”该提法所指的自由贸易区主要是多个国家间组建自由贸易合作关系,英文名称为“free trade area”,这与本书中所讨论的一个国家领土内建立的自由贸易区实际上是两种不同的自由经济区域,FTA 的关键是涉及多国合作、谈判,签订多边自由贸易协议,其中最著名的包括(North America Free Trade Area,NAFTA)、European Union,而且仅是参加协议的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本书中所提到的自由贸易区主要是指在一国的领土上建立的,由东道国划定的,并对所有国家的企业实行普遍自由贸易政策的区域。(www.xing528.com)

《中国利用外资基础知识》一书中指出:“自由贸易区是划在所在国或地区的海关管辖区的关卡之外,以贸易为主的多功能经济性特区。世界各国的自由贸易区与自由港的功能基本相近,实际上是自由港的发展,它主要以促进对外贸易为主,也发展出口导向的加工业和工商业金融业、旅游和其他服务业。”该提法对自由贸易区境内关外和多功能的特点进行了归纳,尤其是强调了自由贸易区内多种功能并存的现象。并将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相比较,揭示了自由贸易区的历史渊源。

成思危(2003)指出:“所谓自由贸易区就是可以进行自由贸易的区域。广义上说,是设区国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通过特殊的经济政策和手段而开辟的与其他地区隔离的特别经济区域。”该提法实际上覆盖了自由贸易区、自由港、自由区、对外贸易区、出口加工区、自由工业区、自由边境区、过境区、保税仓库区等各种各样的特殊经济区域,强调了自由贸易的多样性。

高海乡(2006)认为:“自由贸易区是指在设区国政治管辖之下、处于关境之外、受海关治外法权保护并无贸易限制的关税管辖地区。自由贸易区的特征是:位于一国国境之内、关境之外,区内免征关税,并赋予其他税收优惠;简化海关监管手续;早期主要发展贸易,功能比较单一,目前侧重于多种功能的综合发展;区内企业作为国内企业,享受国民待遇;管理体制、管理模式、组织结构均以高效率为原则。”该提法综合了自由贸易区的海关特殊性和运营特征。

李友华(2007)将“自由贸易区的概念从抽象到具体概括为要素、功能和管理三个层次。自由贸易区的三要素是指:贸易自由、海关便利和地理优势。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包括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的一般贸易功能,形成于“二战”后到20 世纪60 年代的加工贸易功能,20 世纪60 年代后形成的物流分拨功能,甚至可包括国际金融、商品展示、运输、仓储等辅助功能。而且针对自由贸易区的条件和功能,自由贸易区有特殊的管理体制”。该提法高度综合了自由贸易区的各方面特征。

杨建文和陆军荣(2008)将自由贸易区定义为一国或地区“境内关外”的单独隔离区域,区内可进行仓储、贸易、加工等业务,在关税、配额和许可证等方面有优惠规定,货物的储存期限不受限制等。但自由贸易区一般仅限于贸易、加工等商业或生产经营性活动,不存在居民居住,不允许进行零售、消费服务活动。

Tiefenbrun(2012)将自由贸易区定义为出口商面向外国客户经营所必需的基地。在自由贸易区中,出口商品可以在分装或交付之前存储、加工、销售或保养,这些活动通常在24 小时内完成,通常有关税豁免和收入税减免政策。自由贸易区中的土地和工厂的价格较低,为再出口所进行的生产使用成本较低,较易获得邻近国家的原材料或离最终产品市场较近。

归纳以上几个定义,共同之处在于,都认为自由贸易区是政府主导开发的、处在关境之外,但受到海关监管、给予宽松的政策发展对外贸易,并且具有贸易、加工、金融、旅游和其他服务等功能。但本书认为,所谓概念应该是界定一个事物的基本因素,所有在形式上、功能上的特征都是依赖于这些基本因素派生出来的,本书认为自由贸易区区别于其他经济区域的根本特征就在于海关地位,正是因为这样的免税地位,使得贸易自由成为可能。至于其形式和功能上的变异,因地制宜,不应该成为自由贸易区的概念。因此,本书认可的概念是:自由贸易区是在设区国的政治管辖下、处在关境之外、无贸易限制、具有多种经济功能的关税豁免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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