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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公交车所有权维度分析

时间:2023-05-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整车购买模式整车购买模式是指由地方政府、公交企业或运营单位出资直接购买电动公交车、车辆所有权归属购买方所有的一种方式。综合上述分析,整车购买模式的优点在于所有权完整拥有,缺点在于车辆购置价格较高、公交企业承担车辆风险,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或者公交企业的资金压力较大。在此模式下,车辆所有权的拥有程度为低。

电动公交车所有权维度分析

(1)整车购买模式

整车购买模式是指由地方政府、公交企业或运营单位出资直接购买电动公交车、车辆所有权归属购买方所有的一种方式。在此模式下,车辆的所有权拥有程度等级为高。按照充电设施建设主体的不同,整车购买模式又可以划分为整车厂建桩、运营商建桩、公交企业(运营企业)自建桩三种模式。

1)整车购买+车厂建桩——代表城市:南京。南京市电动公交推广采取整车购买、车厂建桩模式,以慢充为主,换电为辅。

根据调研,南京市公交集团向比亚迪支付款项购进K9整车,比亚迪负责车辆的技术服务。同时比亚迪负责为公交集团配套建设充电桩,并提供充电服务,而充电桩由比亚迪进行统一的管理、运营和维护,场地则由公交集团负责免费提供。在运营中,公交集团需要向比亚迪支付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共计0.88元/(kW·h),而比亚迪向电力公司支付电费0.667元/(kW·h)。

南京电动公交商业模式

在上述商业模式中,南京公交集团主要通过向乘客提供乘车服务收取车费而获得收入,比亚迪的盈利来源主要为整车销售收入、充电桩运营收取的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国家电网则主要通过销售电力获取盈利。

2)整车购买+运营商建桩——代表城市:重庆。重庆市电动公交推广采取整车购买、运营商建桩模式,以快充为主。

在该模式中,重庆公交集团从恒通电动客车公司采购车辆,车辆配备的是微宏动力的钛酸电池,以快充技术为主导,而国家电网重庆公司负责建设快充站,各利益主体之间构成了重庆公交集团的商业运营模式。详细模式在充换电维度中已分析,此处从略。

3)整车购买+自建桩——代表地区:福建。福建省公交企业采取整车购买+自建桩、自充电模式,以慢充为主。

由于福建省按国家1∶1给予车辆购置补贴,福建省部分公交企业在推广应用电动公交时,更加倾向于采用整车购买方式,整车企业负责质保期内车辆的技术服务、电池维护等工作。在基础设施方面,公交企业采取自建桩、自充电形式,只需向国家电网支付充电电费,既减少了充电服务费支出,又可以充分利用夜间低谷电价节约电费。

在上述商业模式中,整车厂主要通过销售车辆实现盈利,公交企业主要通过向乘客收取车费获得收入,而国家电网公司主要通过销售电力实现盈利。由于公交企业采取自建桩模式,既可以节省充电服务费支出,又可以充分利用低谷电降低充电成本。

福建省电动公交推广的商业模式[13]

该模式对地方政府和公交企业的财政实力、资金实力要求较高。此外,该模式一方面在车辆购置上对补贴政策的依赖性较高,另一方面虽然能够拥有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但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势必会加重公交企业的资金压力和地方的财政负担。

综合上述分析,整车购买模式的优点在于所有权完整拥有,缺点在于车辆购置价格较高、公交企业承担车辆风险,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或者公交企业的资金压力较大。该模式适用于有雄厚财政实力支撑的城市或地区。

(2)整车租赁模式

整车租赁模式是指公交公司或运营单位以资产轻量化为目标,以租赁的方式,从第三方机构或租赁公司获得电动公交车的使用权,并定期向第三方公司支付租金。在此模式下,车辆所有权的拥有程度为低。根据租赁方式的不同,整车租赁模式又可以细分为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和混合租赁三种模式。

1)经营租赁——代表城市:南通。南通市在电动公交推广上探索了经营租赁模式。

为了更好更快地推广新能源车,江苏省南通市作为国家第一批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城市,2014年在公共交通领域率先试行了新能源公交“租赁模式”,以缓解政府资金压力,促进经营企业发展。

南通市电动公交整车租赁商业模式[14]

在该模式中,由第三方租赁公司负责购置电动公交车辆,南通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与第三方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以租赁方式获得电动公交使用权,租赁合约期5年,每辆车年租金10万元。

电池由租赁公司负责维护、更换、回收。租赁公司还负责提供维护和技术支持。

在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上,根据2014年南通市新能源城市公共交通客车及充电桩租赁项目招标公告的内容,充电桩同样采用租赁方式,租赁期5年,与车辆租赁期同步。中标方负责充电桩5年租赁期内的正常运行、维护及相关技术支持;承租方提供场地、基础建设,负责电源到桩。

在该商业模式中,整车企业主要通过销售车辆、收取充电桩租金获取收入,第三方租赁公司主要通过收取车辆租赁赚取租金收入,电力公司主要通过提供电力实现收入,公交企业主要通过提供搭乘服务而获得乘车费用。

该模式通过整车租赁有效解决了公交企业的车辆购置压力,降低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吸引了社会资本参与到电动公交的推广过程中,实现了租赁公司、公交企业、政府三方共赢。

2)融资租赁模式——代表城市:深圳。深圳巴士在电动公交推广中采用了融资租赁、车电分离、充维结合的模式。

深圳巴士集团采用融资租赁解决车辆一次性高成本购置问题。融资租赁的参与方有四方,即深圳巴士集团、车辆制造企业、融资租赁机构、充维服务商,由四方共同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等相关协议,以融资租赁形式购置新能源车辆。由充维服务商向车辆制造企业购买整车(包括裸车和电池),融资租赁机构向充维服务商购买裸车,公交企业向融资机构就裸车进行融资租赁,这一模式解决了整车销售与车电分离之间的困扰,既满足了整车销售的要求,又实现了车电分离的目标。

深圳市巴士集团融资租赁关系图[15]

“车电分离”即新能源车辆购置过程中,将其按一定价值比例进行裸车和动力电池的价值分离,车辆制造企业按整车卖出,公交企业就裸车进行购置,充维服务运营商就配套电池进行购置。这种方式从根本上解决了公交企业购置新能源车辆的高成本问题,可以按约高于常规燃油车辆的购置价格开展新能源车辆的采购投入。

车电分离模型

“充维结合”的基础在于“车电分离”。充维服务商进行动力电池购置投入、充电站建设,并对新能源车辆进行充电服务、对动力电池进行维护等。充维服务的价格构成要素包括了电价、动力电池成本分摊、充电站建设成本分摊、人工成本管理费用等。充维服务商的盈利来源于能源服务费和电池租赁费。公交公司按照传统公交标准,计算行驶里程所需的等价燃油费用,支付给充维服务商,燃油费用减去电费得到的油电差价即能源服务费。(www.xing528.com)

充维结合模式

在深圳巴士集团电动公交推广的商业模式中,具体涉及比亚迪、普天新能源、交银租赁、南方电网等相关方。各方盈利模式在于:比亚迪主要通过销售整车获得收入,普天新能源主要通过收取电池租赁租金和能源服务费(油电差价)等实现盈利,交银租赁主要通过出租裸车来赚取租赁费,而南方电网则通过提供电力实现收入。

3)混合租赁模式——代表城市:武汉和深圳。武汉市采用金融租赁与经营租赁结合的模式。

武汉市计划采用“金融租赁+经营租赁”模式首批采购800辆新能源公交车,双租赁模式将成为武汉市推广新能源公交车的主要模式。

武汉市金控集团(由武汉经发投集团更名而来)、市公交集团合资组建电动汽车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首批采购800辆新能源公交车,并租赁给市公交集团营运。新成立的电动汽车租赁公司将成为武汉市电动汽车推广的主要平台之一,用市场化的方式集中金融机构、新能源车企、充电设施建设与服务、公交场站及营运线路等资源。市公交集团将由传统“购车”模式变为“租车”模式。

武汉市金控集团、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湖北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亿元,其分别持股49%、36%、15%。金融租赁是与实体经济结合最为紧密的一种融资方式,其融资门槛较传统银行信贷更低,且兼具租赁设备等“融物”功能。按照现行金融租赁杠杆率,湖北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能为实体经济直接提供约375亿元的资金支持。湖北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湖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武汉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电动汽车战略合作协议,并宣布在未来3年内投资50亿元,助力武汉市电动汽车推广和产业发展。其首期将投入10亿元,促进东湖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电动汽车的销售、市场拓展;支持武汉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在电动汽车领域搭建平台、采购电动汽车、开展资产运营。

武汉市电动公交推广商业模式[14]

关于充电基础设施,根据2015年武汉市800辆新能源纯电动公交车充电站BOT项目招标公告,为保障800辆纯电动公交车的运行,拟配套建设约43个集中式电动汽车充电站,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选择中标人,由中标人在经营期限内负责项目的投融资、设计、采购、建设、运营和维护,在经营期接受招标人对充电运营服务收费(电费+充电服务费)单价的限制和经营的监管,经营期满后,中标人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招标人。经营期限为8年(自每个充电站正式投入运行之日起)。

深圳市采用混合租赁模式。

2013—2015年推广期,深圳市在公交领域积极探索,按照整车租赁、充维一体的商业模式推广应用新能源公交,并对推广模式不断进行优化东部公交公司率先采用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相结合的混合租赁模式,通过招标来投放2015年计划推广的1100辆纯电动车。混合租赁商业模式的核心思路是轻资产化、购租结合、里程保障、分期付租、自行充电、利益共享。

东部公交1100辆纯电动公交车招标方案中混合租赁模式招标要求

1.混合租赁费=融资租赁费+租赁费

2.融资租赁标的物为纯电动公交车除三电外的裸车部分

3.租赁标的物为纯电动公交车三电及充电设施即四电部分)。

混合租赁模式由深圳市东部公交公司所创,指的是经营性租赁与融资租赁相结合,由东部公交与中标的纯电动公交生产厂家及其合作单位进行市场化合作。这种创新模式的特点可概括为“一个前提、两个核心、五个亮点”。

一个前提:深圳市年内保持国家及市在购车时对厂家的补贴不变,深圳在运营过程中对公交企业的定额财政补贴政策不变,三部委对新增运营车辆运营补助的政策调整落实到位。

两个核心:在车辆购置和使用环节实施购租结合,新能源公交车核心的“四电”(电池、电机、电控和充电设施)部分采用经营性租赁;改变原第三方建站充电、维保电池及收取充电费的模式,变为统一交由厂家配套建设充电桩和维保电池,企业自行充电及支付电费。

五个亮点:在现行补贴政策框架内进行,不给政府增加额外负担,既可支持深圳市纯电动公交车持续发展,又可支持根据营运需要选择各种车型;轻资产运营,无须股东额外增加投资,无须贷款;直接缓解公交企业资金压力,可以用财政补贴同步支付;通过公开竞争,促使厂家在保证质量与安全性及续驶里程的同时,降低车价,并且在持续8年的车辆保障期里面将售后服务和相关风险转嫁给厂家,由厂家承担风险;厂家实施交钥匙工程,公交企业接车后使用夜间低谷电价自行充电,可分享油电差价,产生一定的收益,从而调动推广电动汽车的积极性。

综合对南通、武汉、深圳等城市整车租赁模式的分析发现,该商业模式的优点在于通过租赁方式能够有效缓解公交企业的资金压力,解决电动公交车价格高昂的难题,公交企业既可以实现轻资产运作,又能实现车辆购置风险的转移。缺点在于租赁期内公交企业仅有车辆的使用权,而不能获得车辆的所有权,同时第三方租赁机构的资金压力较大、风险程度上升。该模式适用于租赁市场或者金融机构较为发达的城市或地区。

(3)购租结合模式

购租结合模式是指公交公司或运营单位在电动公交车辆购买和使用环节上采取购买和租赁相结合的方式,将整车和电池分开来采购或者租赁,以减少资金压力,实现部分资产轻量化。在此模式下,车辆所有权的拥有程度介于0~100%之间,等级为中。

根据电池租赁的运营主体的不同,又可以细分为电池厂商主导的模式和充电设施运营商主导的模式。

1)电池厂商主导的电池租赁模式——代表城市:合肥。合肥市采用了裸车购买与电池租赁结合的模式。

合肥市在电动汽车推广模式上,探索了电池租赁、定向购买、整车租赁等模式。其中,公交领域依托安凯客车、合肥国轩,形成了裸车购买、电池融资租赁的独特模式。

在合肥电动公交商业模式中,合肥公交收取乘客乘车费和政府补贴,从安凯客车购买裸车,付给安凯裸车购买费用,由长城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从国轩高科购买电池租赁给公交公司,国轩负责电池维护保养,公交公司则根据维护情况逐年付电池租金和维护保养费给国轩高科,国轩按季度把其中电池租赁租金返还给长城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在合肥电动公交商业模式中,安凯客车通过销售裸车实现收入,合肥国轩高科通过销售电池、收取电池维护费来获得收入,长城金融租赁主要通过收取电池租金实现稳定的现金流入。

合肥公交公司运营纯电动公交车的商业模式

2)基础设施运营商主导的电池租赁模式——代表城市:青岛。青岛市采用了裸车购买、电池租赁、换电相结合的模式。

在早期,由于电动公交车辆的购置成本高昂,采取直接购买方式可能会对公交公司造成较大的资金压力,为降低前期车辆的购置成本,加快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国家电网青岛公司推出了换电模式,并联合整车企业、电池企业等合作方,创新性对向青岛公交公司推出了裸车购买+电池租赁的解决方案。该模式的价值主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降低了公交公司的车辆购置成本,减轻其资金压力;另一方面是探索公交换电模式,寻找解决电动公交能源补给之最佳途径,为国内其他城市的公交推广做示范和提供经验借鉴。青岛公交模式已在充换电维度下进行了详细分析,此处对其分析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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