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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国家集体谈判的历史与发展

时间:2023-05-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初,工人的联合行动被欧美国家的法律认定为破坏了契约自由和财产权利。英国的政府及法律机构只有当劳资任何一方违反集体合同而提出申诉时才介入集体谈判。“二战”后,德国重建集体谈判制度。“二战”前后,欧美国家劳资关系规范由民事法到社会法的演化,集体合同等法律规定的产生,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资政三方协调机制。劳资博弈最后到劳资自治、政府法律规范是欧美集体谈判的产生发展道路和历史规律。

欧美国家集体谈判的历史与发展

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走过的道路看,基本上都经历了劳动关系由冲突到调和的过程,集体谈判经历了由禁止到承认再到推广的过程。

资本主义早期,劳资关系以冲突为主,20世纪末以来建立起集体谈判等一系列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资本主义早期,资本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凭借个体的力量不足以与资本抗衡,只能被动接受苛刻的劳动条件。工人的抗争从原始的破坏机器到联合起来罢工。最初,工人的联合行动被欧美国家法律认定为破坏了契约自由和财产权利。工人联合常以“刑事共谋”遭到起诉,法院经常以“禁令”的方式中止工人罢工[15]

集体谈判最早出现于18世纪末,英国雇佣劳动团体与雇主谈判签订劳动协议,是集体谈判的萌芽。但当时政府认为雇佣劳动者团体迫使工厂主签订团体协约有悖于“契约自由”原则,妨碍自主竞争,因而禁止缔结集体合同。如英国议会1799年通过《禁止结社法》(1824年该法被废除),宣布组织工会为非法。19世纪中叶后,工人要求改善劳动条件的罢工斗争日益高涨,雇主为避免罢工带来的损失,不得不与工人组织谈判,同意签订集体合同。这时期的集体合同只不过是劳资双方的“君子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20世纪初,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壮大,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才逐渐被确认。一些国家相继颁布了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律。

英国的劳资关系实行的是一种“集体的自由放任主义制度”,劳资双方就是在自愿主义的基础上主要通过集体谈判的方式来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自愿主义成为英国劳资关系体系中独具特色的原则。在自愿主义的原则下,英国发展了非正式谈判及考察性会议的形式来解决纠纷,这是别的国家所没有的。也由于自愿主义的原则,在别的国家很流行的仲裁在英国并不多见。英国至今仍是欧盟国家中集体谈判最分散的国家[16]。英国的政府及法律机构只有当劳资任何一方违反集体合同而提出申诉时才介入集体谈判。(www.xing528.com)

1873年,德国签订了第一个集体协议——全德印刷工人工资协议[17]。但是在很长时间里,雇主都反对集体谈判,他们以大规模的解雇来应对工会的罢工,直到1918年,德国颁布《集体合同法》,1921年颁布《劳动协约法(草案)》。“二战”后,德国重建集体谈判制度。1949年的《基本法》规定了劳资自治,工会和雇主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独立协商谈判确定工资和工作条件,国家的作用是通过法律体系来确保劳资双方的利益平衡。1952年,德国联邦议会又修订了《集体合同法》,明确了工会和雇主协会的地位,集体谈判的规则,集体合同的起因、内容和程序,使整个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纳入了规范化的轨道[18]。德国的集体协议主要是地区层面的,而且工资谈判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挂钩;集体谈判中的仲裁程序对谈判破裂有很好的调节作用;罢工需要获得75%的赞成票才能进行。德国企业的劳资共决制,建立了劳资之间的社会伙伴关系。企业委员会的雇员代表,代表雇员参与企业内部事务的决策;雇员监事制度要求企业监事会保留一定比例的雇员席位。工资自治和劳资共决,形成了德国独具特色的社会市场经济劳动关系调节机制,德国也是西方劳动关系最稳定的国家。

美国的集体谈判制度也是在“二战”前,经过工人和工会的顽强斗争之后,才被雇主和政府承认的。1794年,费城成立了美国第一个工会——鞋匠工会,但此时的工会是排斥非工会工人就业,1799年,鞋匠工会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1806年,鞋匠工会一案被判“阴谋犯罪”。19世纪各种劳工秘密结社团体产生,罢工频发,劳资冲突激烈。“一战”期间劳动力供给紧张,但集体谈判仍旧不被雇主接受。1919年9月,美国钢铁业的巨头查尔斯·M.施瓦布和美国钢铁公司董事会主席加里律师拒绝与钢铁工人工会进行集体谈判,工会组织就此开始罢工,劳联关于集体谈判和劳资合同的观念和行动也为法院所拒绝[19]。1932年通过诺里斯——拉卡尔基法案,第一次给予全国范围的工人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禁止法院对工会使用反托拉斯法。1935年的《国家劳资关系法》(又称瓦格纳法案)明确指出,解决劳资争议的最佳途径是通过雇主和雇员代表(劳工组织或工会)集体谈判的程序实施。瓦格纳法奠定了美国劳动关系制度的基本框架,赋予工会代表工人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美国的集体谈判通常在企业层面;强调劳资自治,政府极少介入集体谈判,即使介入也非常慎重[20]

从欧美主要国家集体谈判产生的历史看,欧美国家的集体谈判是市场生成的,协调劳动关系的道路是从劳资斗争中摸索出来的,集体谈判是斗争之后妥协的产物;劳动关系长期依靠劳资双方的博弈来解决,政府在很长时间里对劳动市场不干预。“二战”前后,欧美国家劳资关系规范由民事法到社会法的演化,集体合同等法律规定的产生,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资政三方协调机制。劳资博弈最后到劳资自治、政府法律规范是欧美集体谈判的产生发展道路和历史规律。集体谈判制度深受一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但其本质特征是相同的:以工会结社权为基础;以劳资谈判为核心;以罢工、闭厂等劳动争议权为保障。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劳动关系出现分散化趋势:工会率降低;集体谈判覆盖率降低、集体谈判层次降低;灵活用工增加;等等。但工会、集体谈判仍旧是劳动关系调节机制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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