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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体协商:职工的认知及参与意愿调查分析

时间:2023-05-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关于工资集体协商保护职工权益的效果选项判断上,只有14.1%的被调查者认为工资集体协商达到了保护职工权益的作用。有78%的被调查者认为,本企业的职工代表是工会主席及其成员。这与总工会公布企业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比例差异很大,说明很多企业形式上签订了工资集体合同,但既没向职工公布宣传,也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合同本身没有实质性条款,没有履行的意义。但不同性质的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知差异不大,如

企业集体协商:职工的认知及参与意愿调查分析

自上而下推进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因为其实效甚微而备受学者诟病。学者们认为,我国的集体协商由地方政府和总工会推行,企业为了完成任务而签订一个形式上的合同,企业的集体合同无实质性条款,照抄地方政府提供的范本。因此集体协商只有政绩数字,没有实效[9]。国外学者对中国的集体协商和劳动关系关注度高,但大多数研究得出悲观结论。他们认为中国的集体协商是为了完成地方政府和总工会下达的任务,而不是劳资之间的协商[10]

2008年我们就曾经对企业各层次管理人员对集体协商知晓情况做过调查,得出的结论为:64.1%的被调查者认为所在企业没有工资集体协商;14.2%的被调查者认为所在企业有工资集体协商但流于形式;还有12.6%的被调查者不知道所在企业是否有工资集体协商;只有5.7%的被调查者认为工资集体协商有些作用[11]

2009年10~12月,我们对某省的企业人力资源经理及工会主席发放了100份调查问卷,收回有效问卷71份。对71份问卷的分析显示,只有41.4%的企业人力资源经理和工会主席表示对工资集体协商“非常熟悉”和“比较熟悉”;49.1%的人表示“一般熟悉”,还有9.5%的企业工会主席和人力资源经理表示对工资集体协商“不太熟悉”或“不熟悉”。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参与人及协商代表都不熟悉,可见,工资集体协商的普法式推广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在关于工资集体协商保护职工权益的效果选项判断上,只有14.1%的被调查者认为工资集体协商达到了保护职工权益的作用。在企业实施工资集体协商的目的选项(此项为多选题)上,有60.1%的被调查者认为是为了完成政府包括上级工会布置的任务,46%认为是为了建立劳资协调机制、避免劳动纠纷,37.5%认为是为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关于企业工资集体协议文本,6%的被调查者认为是照抄政府的范本,没有经过协商和修改;56%认为,基本遵循范本,但经过协商并根据企业实际稍作了修改;只有29%认为经过的企业劳资双方的充分协商,对本企业具有针对性。关于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的产生,62%的被调查者认为是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17%认为是企业管理方任命的,还有21%表示不知道是怎么产生的。有78%的被调查者认为,本企业的职工代表是工会主席及其成员。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是职工,由职工选举代表与企业方谈判,可见,实际中,大多数企业将工会主席及其成员等同为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调查中发现,企业职工主动提出要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案例很少[12]

2010年中华全国总工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彩虹计划”后,地方各级总工会和地方政府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力度加大,媒体的宣传也跟进,工资集体协商的社会认同度提高,是否企业职工的知晓程度和参与程度提高了呢?

为了解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知晓、参与等情况,我们在湖南、湖北、江西、广东、深圳等地进行方便抽样,向不同企业员工发放“工资集体协商调查问卷”(参见附录二),调查从2011年3月至2012年9月,发出问卷500份,回收有效问卷304份,有效回收率60.8%。被调查者覆盖企业不同层次、不同收入水平、不同行业和部门的员工。

表3.5 被调查者概况

续表

我们发现,虽然2010年以来自上而下的“彩虹计划”轰轰烈烈,但我们在2011年的这一次专门针对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调查中发现,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知晓情况与2008年和2009年的调查相比,没有太多改进[13]

(一)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知情况分析

1.对企业签订工资集体协商的了解

在304份问卷中,只有46人认为自己企业签订了工资集体合同,占被调查者的15%;62%的被调查者认为没有签订;23%的被调查者不知道企业是否签订了工资集体合同。国有企业的被调查者中有53.68%认为企业没有签订工资集体协商,有30.15%不清楚企业是否签订工资集体协商,二者加起来是83.83%,整体来说,国企民企合资企业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了解都很低,相比来说,国企稍好,合资企业次之,民企再次之。

这与总工会公布企业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比例差异很大,说明很多企业形式上签订了工资集体合同,但既没向职工公布宣传,也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合同本身没有实质性条款,没有履行的意义。在46位知道自己企业签订了工资集体合同的被调查者中,只有29人大体知道企业签订的工资集体合同情况,且50%以上认为企业签订的工资集体合同没有实质性内容;只有8人认为企业的工资集体合同规定了明确的工资增长比例。

被调查者是否参与过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呢?只有7%的被调查者(共22人)表示参与过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参与形式包括担任协商代表(9人),推选协商代表,向协商方提出过协商意见,监督集体合同的实施;74%的被调查者(共219人)表示没有参与过;19%的被调查者(共58人)表示,想参与但没有机会。

2.对工资集体协商现状的总体评价

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总体评价不高,如表3.6,不同性质企业的被调查者在该问题的认识上差异不大。

表3.6 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总体评价

3.对工资集体协商前景的认识

被调查者表示出了对工资集体协商前景比较保守的看法。只有5%的被调查者很看好工资集体协商的前景;42%的被调查者认为前景好但存在一定困难;26%的被调查者认为工资集体协商推行起来会有阻力,会受到资方的反对;27%的被调查者认为工资集体协商会流于形式。

表3.7 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前景的认识

对工资集体协商前景的认识,不同性质企业的差异不大。相比来说,合资企业稍好一些,作出肯定回答(看好,但存在一定困难;很看好,前景光明)的比例达到59.26%;国有企业次之,达50.74%。(www.xing528.com)

(二)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参与意愿分析

与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低知晓度相比,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参与意愿比较高。

1.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必要性认识

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工资集体协商有必要实行,而且普通员工和基层员工对工资集体协商必要性的认识高于中高层管理者;工作年限越短的员工越觉得工资集体协商有必要实行;收入越低的越觉得工资集体协商有必要实施。但不同性质的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知差异不大,如表3.8至表3.11。

表3.8 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必要性的认识

表3.9 不同层次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必要性认识的差异

表3.10 不同任职年限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必要性的认知差异

表3.11 不同收入水平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必要性的认知差异

2.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功能的认识

如果工资集体协商能真正实施,被调查者都认为这能给企业及职工带来积极的影响。本题选用李克特五分量表从“1”至“5”设定选项,最低分为1分,最高分为5分。因此均值4.5分以上为“很好”;3.5~4.5分为“较好”;2.5~3.5分为“一般”。被调查者认为工资集体协商的作用依次为提高员工满意度,减少劳动纠纷,提高员工忠诚度,改善企业劳动条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发展。如表3.12。

表3.12 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功能的认识

3.职工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参与意愿

本题同样选用李克特五分量表从“1”至“5”设定选项,最低分为1分,最高分为5分。总体来说,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参与意愿较强,最愿意参与了解国家及企业关于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政策;其次是反映关于工资集体协商的意见和关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而深度参与如担任协商代表是最低的,奥尔森关于集体行动的逻辑理论在这里得到体现。如表3.13。

表3.13 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参与意愿

4.职工个人对处理工资等问题的认识

职工的工资应该怎样确定?职工对此有何认识?在对企业职工工资的确定形式上,55%的被调查者认为应该由企业劳资双方进行集体协商;16%的被调查者认为可以由企业单方面决定,16%的被调查者认为由企业和劳动者个人进行协商,不需要进行集体协商;9%的被调查者认为根据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决定。由此可见,大多数职工认为工资集体协商是决定企业整体工资水平的形式,但还有不少被调查者对集体协商与企业和劳动者个体的协商没有区别开来,对集体协商存在模糊认识。

当工资集体协商现状令人失望时,我们的调查发现,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参与意愿都比较高,对工资集体协商寄予期望。这是一个可喜的信号。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高参与意愿是工资集体协商推进的希望和动力,只要给职工提供充分的参与机会,让劳资自主博弈,集体协商就可能由“数字游戏”走向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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